ICS 65.150 B 50 G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8654.2—2008 代替GB/T18654.2—2002 养殖鱼类种质检验 第2部分:抽样方法 Inspection of germplasm for cultured fishes- Part 2:Sampling method 2008-07-31发布 2008-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18654.2—2008 前言 GB/T18654《养殖鱼类种质检验》分为下列部分: 第1部分:检验规则; 第2部分:抽样方法; 第3部分:性状测定; 第4部分:年龄与生长的测定; 第5部分:食性分析; 第6部分:繁殖性能的测定; 第7部分:生态特性分析; 第8部分:耗氧率与临界室息点的测定; 第9部分:含肉率测定; 第10部分:肌肉营养成分的测定; 第11部分:肌肉中主要氨基酸含量的测定; 第12部分:染色体组型分析; 第13部分:同工酶电泳分析; 第14部分:DNA含量的测定; 第15部分:RAPD分析; 本部分为GB/T18654的第2部分。 本部分代替GB/T18654.2—2002《养殖鱼类种质检验第2部分:抽样方法》。 本部分与GB/T18654.2—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删除了第3章中的“解剖盘”,“鳞片或耳石袋”改为“鳞片袋或耳石袋”,“抽样记录纸”改为“抽 样记录单(或卡)”; 标准正文中“检验样品”“被检样品”“样品数量”等改为“检验样本”、“被检样本”、“样本量”; 在第4章总则中删去“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增加“抽样由检测机构实施执行”; 删去4.3.2检验鱼种里的“也可四分之一池拉网”,句末增加“待检鱼种数量应大于抽样量的 10倍。”;检验鱼苗的句末增加“待检鱼苗数量应大于抽样量的100倍。”; -4.4标题由“小水体中抽样”改为“网箱、水泥池或水族箱中抽样”,条下文字内容作相应调整和 更改;句末增加“待检样品的总量应大于抽样量的5倍。”; 删去6.1大体型亲本中的牙鲆和东方;“鲟”改为“中华鲟”; 删去6.1中最后一条关于国外引进种样本数量的规定的列项; 第7章“样品运输与保存”改为“样品保存”。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淡水养殖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周瑞琼、方耀林、邹世平。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8654.22002。 1 SAG GB/T18654.2—2008 养殖鱼类种质检验 第2部分:抽样方法 1范围 GB/T18654的本部分规定了养殖鱼类种质检验抽样的常用工具、器械与用品、抽样方法、样本量、 运输与保存。 本部分适用于养殖鱼类种质检验样本的抽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8654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GB/T18654.1养殖鱼类种质检验 第1部分:检验规则 3工具、器械与用品 抽样常用工具、器械与用品有: 渔网(鱼苗网、鱼种网、亲鱼网和抄网); 一网箱; 亲鱼夹; 鱼桶; 解剖器械; 一纱布; 一吸水纸; 一样品管; 鳞片袋或耳石袋; 一固定药液; 一标签纸; 抽样记录单(或卡)。 特殊试验项目取样所需的用具见该项目的检验方法。 4抽样规则 SC 4.1总则 按GB/T18654.1中检验类型和被检对象的规定,确定抽样方案。抽样的总原则应随机抽样,不得 择优或择劣抽样。抽样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执行。 4.2大水体中抽样 在湖泊、水库、江河、海域等大水体中抽取养殖鱼类的检验样本,应从不同的区域和网次中随机抽 样,作为被检样本。 1

pdf文档 GB-T 18654.2-2008 养殖鱼类种质检验 第2部分 抽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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