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 100.01 A 0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2154—2008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质量要求 Requirement on services of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s 2008-07-02发布 2008-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22154—2008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4 ... 服务环节 5 6 服务评价: 12 服务质量的监督 13 服务改进 13 参考文献 15 GB/T22154—2008 前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 有限公司、福建金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忠、干喜富、陈峰、冯建萍、杨旭、刘占芳、丁慎鹏、蒋寒松、徐建东、干为、孙林 GB/T22154—2008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质量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际货运代理服务的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和与行业有关的企业,也可作为对企业进行规范与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2152一2008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统计导则 GB/T22153—2008国际货运代理通用交易条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SAC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internationalfreightforwardingenterprise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备案和业务备案)的从事国际货运代理、物流等 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或“货运代理”。 3.2 FIATA单证FIATA(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s)documents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以下简称“FIATA”)制定并推荐使用的单证。 3.3 客户customer 与企业签订合同、接受企业提供的服务,依据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自然人,或与该合 同有利害关系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所有人、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3. 4 货运代理服务freightforwardingservice 以独立经营人或代理人身份,为客户提供与国际货物运输相关的综合性物流服务工作,包括但不仅 限于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板、包舱)、托运、配载、换单、制单证、仓储、分拨、中转、集装箱的装拆 箱;海上货物运输、陆上货物运输、航空货物运输、管道运输、江河货物运输及相关的短途运输;国际多式 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国际铁路联运、国际快递;报关、报检、报验、保险;运费、杂费收付及结算;国 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以及包装、装卸、信息和咨询等有偿服务,以收取有偿服务报酬 的经济活动。 3.5 服务报酬servicefee 包括运费、服务费、手续费及相关费用等。 3.6 国际多式联运分包商subcontractorsof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根据国际多式联运的需要,能为货运代理提供国际多式联运运作资源保障的下游企业或其他经营 1 GB/T22154—2008 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类型的运输企业或其他经营主体,仓储、装卸机具或包装设备等设备经营者;物 流IT企业,以及上述企业或机构的代理人等。 3.7 实际承运人carrier 履约承运人performingcarrier 用自己的运输工具实际进行运输的人。 3.8 契约承运人contractingcarrier 任何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承担运输责任的人。 3.9 当事人principal 以自已的名义,为客户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经营者 3.10 国际货运代理提单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bills of lading 货运代理以契约承运人身份签发的提单,承担契约承运人责任 注1:以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身份签发的国际多式联运提单,负责履行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义务。 注2:以无船承运人身份签发的海运提单,承担海上承运人责任。 3. 11 增值服务value-added services 为具体的客户提供的超出货运代理基本服务的各种带来附加价值的延伸服务。 4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4.1服务质量方针 货运代理服务应以“安全、迅速、准确、节省、方便、守信”为服务质量方针。 4.2企业 4.2.1企业资质 企业应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备案和业务备案)。 4.2.2人员资质 4.2.2.1企业至少应有3名从业人员获得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4.2.2.2至少应有1名从业经验丰富的高级管理人员。 4.2.2.3从业人员应具备企业管理、现代物流管理、货运代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技能、经验与能力。 4.3安全作业 企业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作业条件。 4.4经营管理和服务理念 企业应建立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明确经营理念,围绕经营理念开展服务,并将企业的愿景、使命 和价值观传递到每个员工。 4.5风险防范、控制、规避 4.5.1企业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依法防范、控制、规避经营风险。 4.5.2企业应投保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险。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投保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险,最低保 险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企业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险金额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4.5.3:以独立经营人或契约承运人身份签发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的,应投保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险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投保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险最低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企业每增设一个 分支机构,增加保险金额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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