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 120 B 46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2144—2008 天然矿物质饲料通则 General rules of natural mineral feed 2008-06-27发布 2008-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2144—2008 前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市饲料工业协会天然物添加剂委员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北京挑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农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仲权、张军民、董焕程、郑喜梅、徐俊宝、干清兰、韦海涛 GB/T22144—2008 天然矿物质饲料通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天然矿物质饲料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天然矿物质饲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6003.1金属丝编织网试验筛 GB/T 6435 饲料中水分和其他挥发性物质含量的测定 GB 10648 饲料标签 饲料卫生标准 GB 13078 GB/T13079 饲料中总砷的测定 GB/T13080 饲料中铅的测定 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13081 饲料中汞的测定 GB/T 13082 饲料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13083 饲料中氟的测定离子选择性电极法 GB/T14699.1饲料采样 GB/T16764 配合饲料企业卫生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天然矿物质 natural mineral 在地质作用下形成的具有相对固定化学成分和结构的天然物质。 3.2 天然矿物质饲料 +natural mineral feed 为满足饲料营养或饲料加工的需要,以可饲用的天然矿物质为原料,经物理加工制得的、在饲料中 不以补充矿物元素为主要目的、具有一定功能和作用的物质 4要求 4.1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天然矿物质饲料的生产企业,应符合和遵守GB/T16764的规定 4.2技术要求 4.2.1感官:色泽一致,无结块,无异味,无异物。 4.2.2粉碎粒度:符合产品标准规定。 1 GB/T22144—2008 4.2.3水分:符合产品标准规定。 4.3理化成分指标 天然矿物质饲料产品标准中应规定主要成分及含量。 4.4卫生指标 天然矿物质饲料卫生指标,应符合GB13078中的有关要求和表1的规定。 表1卫生指标 序号 项目 指标/(mg/kg) 1 砷(以总砷计) ≤10. 0 2 铅(以Pb计) ≤30.0 3 汞(以Hg计) ≤0.10 4 镉(以Cd计) ≤0.75 5 氟(以F计) ≤1000 5试验方法 5.1感官测定 采用目测及嗅觉检验。 5.2粒度测定 5.2.1方法提要 用筛分法测定筛下物含量。 5.2.2仪器、设备 试验筛:符合GB/T6003.1中R40/3系列的要求,Φ200mm×500mm/900/μm。 5.2.3分析步骤 称取50g试样(准确至0.1g)。置于试验筛中进行筛分,将筛下物称重(称准至0.1g)。 5.2.4分析结果的表述 粒度(以质量分数计,数值以%表示)按式(1)计算: ml×100 ..(1) m 式中: 筛下物的质量,单位为克(g); m m 一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 计算结果表示至小数点后一位。 5.2.5允许差 取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0.5%。 5.3水分测定 按GB/T6435饲料中水分和其他挥发性物质含量的测定中饲料中水分测定的规定执行。 5.4主要成分测定 按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5.5卫生指标测定 5.5.1总砷的测定 按GB/T13079执行。 5.5.2铅的测定 按GB/T13080执行。 2 GB/T22144—2008 5.5.3汞的测定 按GB/T13081执行。 5.5.4镉的测定 按GB/T13082执行。 5.5.5氟的测定 按GB/T13083执行。 6 检验规则 6.1组批 生产厂家以具有同样工艺条件、批号、规格且经包装的产品为一个批次。 6.2采样 按GB/T14699.1的规定执行。 6.3检验 6.3.1出厂检验 生产企业质检部门应根据本标准规定,选择能快速、准确地反映产品质量的项目,一般为感官指标、 水分、粒度等。 每批产品应由生产企业质检部门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签发合格证。 6.3.2型式检验 本标准规定之各项指标为型式检验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审发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时; b)法定质检部门提出要求时; c) 原辅材料、工艺过程及主要设备有较大变动时; 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6.3.3判定规则 样品检验结果有任何一项不合格时,应重新采样进行复检,采样范围或样品数量是第一次的两倍。 复检结果仍有指标不合格,则整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7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签内容按GB10648执行。 7.2产品包装根据产品特性或客户要求执行。 7.3产品应存在阴凉、干燥处,防止雨淋、受潮,不得与有毒有害物混贮 7.4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遮盖物,防止雨淋,受潮,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防止污染 7.5 产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保质期符合产品规定 S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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