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100 B 17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2498—2008 粮油储藏 防护剂使用准则 Grain and oil storage-Protectants application guideline 2008-11-04发布 2009-01-2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2498—2008 前言 本标准由国家粮食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河南工业大学、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南京财经大学、国家粮食储备局成都 粮食储藏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白旭光、严晓平、赵英杰、宋伟、袁小平、方忠民、郭道林 GB/T22498—2008 粮油储藏防护剂使用准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储粮防护剂的相关术语和定义、防护剂的使用、残留限量和检测方法及安全使用的防 护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储藏的粮食和油料虫害防治。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6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5009.20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5009.110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GB7794职业性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10职业性急性拟除虫菊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LS/T1211粮油储藏技术规范 LS1212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SAC 3.1 防护剂protectant 一类持效期较长,通过触杀、胃毒、忌避等方式防治储粮有害生物的高效低毒化学药剂。 3.2 安全间隔期 pre-outloading interval 3.3 应用剂量 applicationdose 单位空间或单位质量粮食中防护剂的用量。以有效成分用量计。 4防护剂的使用 4.1要求 4.1.1用于储粮的防护剂应取得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 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4.1.2防护剂用于原粮中虫害的防治,不得用于成品粮。 4.1.3使用防护剂的粮食应符合LS/T1211规定的基本无虫粮标准,粮食水分含量应符合安全水分 的要求。 4.2防护剂种类 4.2.1马拉硫磷:原药纯度97%以上。 1 GB/T22498—2008 4.2.2杀螺硫磷:原药纯度93%以上。 4.2.3甲基嘧啶硫磷(虫螨磷)。 4.2.4溴氰菊酯:含增效醚(溴氰菊酯:增效醚为1:10)。 4.2.5上述药剂的其他剂型或混配剂型。 4.2.6其他经国家法定程序批准的防护剂。 4.3应用剂量 4.3.1马拉硫磷:粮堆有效剂量一般为10mg/kg~20mg/kg,最高不得超过30mg/kg。 4.3.2杀硫磷:粮堆有效剂量一般为5mg/kg~15mg/kg,最高不得超过20mg/kg。 4.3.3甲基嘧啶磷:粮堆有效剂量一般为5mg/kg~10mg/kg,最高不得超过15mg/kg。 4.3.4溴氰菊酯:粮堆有效剂量为0.4mg/kg~0.75mg/kg,最高不得超过1mg/kg 4.3.5施用混配药剂时,应用剂量应符合4.3.1、4.3.2、4.3.3和4.3.4的要求。 4.4安全间隔期 4.4.1载体拌粮法没有安全间隔期,但施药的粮食须将带药载体清除后方可使用。 4.4.2喷雾拌粮的安全间隔期 15mg/kg~20mg/kg,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8个月;使用剂量20mg/kg~30mg/kg,安全间隔期不得 少于10个月。 15mg/kg,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15个月;使用剂量15mg/kg~20mg/kg,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 18个月。 4.4.2.3甲基嘧啶磷:使用剂量8mg/kg以下,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8个月;使用剂量10mg/kg~ 15mg/kg,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12个月。 4.4.2.4溴氰菊酯:使用剂量0.75mg/kg以下者,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4个月;使用剂量 0.75mg/kg~1mg/kg者,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10个月。 5残留限量和检测方法 5.1在粮食使用之前,马拉硫磷、杀硫磷、甲基嘧啶磷的残留应符合GB2763的最大残留限量,检测 方法按照GB/T5009.20执行。 5.2在粮食使用之前,溴氰菊酯的残留应符合GB2763的最大残留限量,其检测方法按照 GB/T5009.110执行。 5.3其他经国家法定程序批准的防护剂在粮食中的残留限量及检测方法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6安全使用的防护原则 6.1防护剂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按照LS1212执行 6.2有机磷类防护剂的中毒诊断和处理按照GB7794执行。 6.3拟除虫菊酯类防护剂的中毒诊断和处理按照GB11510执行。 2 GB/T22498—2008 4.2.2杀螺硫磷:原药纯度93%以上。 4.2.3甲基嘧啶硫磷(虫螨磷)。 4.2.4溴氰菊酯:含增效醚(溴氰菊酯:增效醚为1:10)。 4.2.5上述药剂的其他剂型或混配剂型。 4.2.6其他经国家法定程序批准的防护剂。 4.3应用剂量 4.3.1马拉硫磷:粮堆有效剂量一般为10mg/kg~20mg/kg,最高不得超过30mg/kg。 4.3.2杀硫磷:粮堆有效剂量一般为5mg/kg~15mg/kg,最高不得超过20mg/kg。 4.3.3甲基嘧啶磷:粮堆有效剂量一般为5mg/kg~10mg/kg,最高不得超过15mg/kg。 4.3.4溴氰菊酯:粮堆有效剂量为0.4mg/kg~0.75mg/kg,最高不得超过1mg/kg 4.3.5施用混配药剂时,应用剂量应符合4.3.1、4.3.2、4.3.3和4.3.4的要求。 4.4安全间隔期 4.4.1载体拌粮法没有安全间隔期,但施药的粮食须将带药载体清除后方可使用。 4.4.2喷雾拌粮的安全间隔期 15mg/kg~20mg/kg,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8个月;使用剂量20mg/kg~30mg/kg,安全间隔期不得 少于10个月。 15mg/kg,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15个月;使用剂量15mg/kg~20mg/kg,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 18个月。 4.4.2.3甲基嘧啶磷:使用剂量8mg/kg以下,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8个月;使用剂量10mg/kg~ 15mg/kg,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12个月。 4.4.2.4溴氰菊酯:使用剂量0.75mg/kg以下者,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4个月;使用剂量 0.75mg/kg~1mg/kg者,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10个月。 5残留限量和检测方法 5.1在粮食使用之前,马拉硫磷、杀硫磷、甲基嘧啶磷的残留应符合GB2763的最大残留限量,检测 方法按照GB/T5009.20执行。 5.2在粮食使用之前,溴氰菊酯的残留应符合GB2763的最大残留限量,其检测方法按照 GB/T5009.110执行。 5.3其他经国家法定程序批准的防护剂在粮食中的残留限量及检测方法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6安全使用的防护原则 6.1防护剂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按照LS1212执行 6.2有机磷类防护剂的中毒诊断和处理按照GB7794执行。 6.3拟除虫菊酯类防护剂的中毒诊断和处理按照GB11510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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