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1.100.20 G 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4528—2017 气瓶集束装置充装规定 Regulation for filling of cylinder bundle 2017-10-14发布 2018-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34528—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新世纪混合气体有限公司、北京氨普北分气体工业有限公司、北京普莱克斯 实用气体有限公司、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粤桑、赵俊秀、狱春干、宋琦、沈建林、张金波。 GB/T34528—2017 气瓶集束装置充装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瓶集束装置充装的基本原则和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环境温度为一40℃~60℃、总水容积小于或等于3000L、介质为压缩气体、高 本标准不适用于介质为液-液混合气体、毒性程度为有毒或剧毒气体的集束装置的充装,也不适用 于充装高压液化气体(可燃)、固定在车上使用的集束装置的充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7144气瓶颜色标志 GB/T13005气瓶术语 GB/T14193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T14194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T15383 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 GB/T28054 钢质无缝气瓶集束装置 3术语和定义 GB/T13005和GB/T28054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气瓶集束装置的要求 4.1集束装置内的气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且具有相同的公称工作压力、直径、容积和相同的检验 周期,公称工作压力不大于30MPa,单只气瓶的公称水容积应不大于150L,集束装置气瓶的总水容积 小于或等于3000L。用于充装氧气的集束装置,其公称工作压力应不大于20MPa。 4.2充装的气瓶集束装置的型式和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要求、检验规则、标志要求、涂敷要求 储运和安全使用应符合GB/T28054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C 气瓶集束装置充装前的检查及处理 5.1充装前的气瓶集束装置应由专人负责,逐架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及要求至少应包括: a)气瓶集束装置上的铭牌应完整、清晰; b)气瓶应由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 进口气瓶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1 GB/T34528—2017 d) e) f) 气瓶集束装置框架以及管路系统,无明显变形、结构件脱离现象; g) 气瓶集束装置中的气瓶外表面应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 h)气瓶集束装置内的气瓶应在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内,同一集束装置内气瓶的定期检验日期应相 同,规定以最早生产的气瓶为定期检验的基准日期; i) 气瓶集束装置中的附件应完好、有效,其中设有压力表和安全阀的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ji) 气瓶集束装置中的充放气阀、气瓶瓶阀或气瓶连接件,混合气体的特性按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 定进行分类,其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应符合GB/T15383的要求; k) 将要充装的气瓶集束装置应是本充装站自有的或者托管的气瓶集束装置; 1)气瓶集束装置中的气瓶外表面颜色标志应符合GB/T7144的规定,且清晰易认; m)充装氧气或其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集束装置,其瓶体、瓶阀不得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汇 流排的材质应采用铜管或者不含钛的不锈钢无缝钢管; n) 充装高压液化气体的集束装置,其瓶口上不应装设瓶阀,气瓶与汇流排的连接应采用气瓶连接 件,流排支管及气瓶连接件的内径应大于或等于气瓶瓶口的通径,使整个集束装置内的气瓶构 成一个相互连通的整体。 5.2不符合5.1要求的气瓶集束装置,禁止充装。 5.3颜色或其他标志以及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的规定不相符的气瓶,除不予充气外,还应查明原 因进行处理。 5.4新投人使用或经内部检验后首次充气的气瓶集束装置,充装前应按规定处置,经确认合格后方能 充装。 应进行抽真空处理。可燃性气体气瓶集束装置抽真空至一80kPa以下,氧化性气体气瓶集束装置抽真 空至一50kPa以下。 5.6在检验有效期内的气瓶集束装置,如外观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的气瓶集束装置,应先送检验机构, 按规定进行技术检验与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集 束装置,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5.7国外进口的气瓶集束装置,要求在我国境内充装时,应先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和气 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充装 以防止错用。 6压缩气体和气-气混合气体气瓶集束装置的充装 6.1气瓶集束装置充装输气管与充放气阀的连接型式应为螺纹连接,禁止采用夹具连接充装。 100mm。混合气体气瓶集束装置充装系统用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0.4级,表盘直径应不小于150mm。 充装系统用压力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校验。 6.3待充气体中的杂质含量应符合相应气体标准的要求,否则禁止充装。 6.4气瓶集束装置充装气体时,应严格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a)充气前应检查确认气瓶集束装置是经过检查合格的(应有记录); 2 GB/T34528—2017 b)用防错装接头进行充装时,应认真仔细检查充放气阀出气口的螺纹与所装气体所规定的螺纹 型式应相符,防错装接头各零件应灵活好用: c) 开启充放气阀和气瓶瓶阀时应缓慢操作,并应注意监听瓶内应无异常音响: d) 禁止用扳手等金属器具敲击充放气阀、瓶阀和管道; 在瓶内气体压力达到7MPa以前,应逐只检查气瓶的瓶体温度应大体一致;在瓶内气体压力 e) 达到10MPa以前,应逐只检查充放气阀、气瓶的瓶阀及各连接部位的密封应良好。发现异常 时应及时妥善处理; f) 气瓶的充装流量不得大于8m/h(标准状态下); g) 禁正在充装过程中插入气瓶集束装置进行充装; h) i) j)3 充装混合气体气瓶集束装置时,应依次充入从低到高浓度组分气体,充装过程中充装排内的压 力不应低于气瓶中的压力,在接近所需压力时,总压应缓慢升高; k) 装系统上充装; 1)充装混合气体气瓶集束装置时,充装系统应安装放空管线,使任何残留气体以安全的方式放 空;放空管线的安装方式应避免不兼容产品间的任何反应,放空管线应是独立的,并配备惰性 气体置换装置,接头形式应满足GB/T15383的规定; m)混合气体气瓶集束装置充装完成后,应确保混合均匀后发货。 6.5气瓶集束装置的充装量应严格控制,确保气瓶在最高使用温度,瓶内气体的压力不超过气瓶的许 用压力。 6.6用国产气瓶集束装置充装的各种常用压缩气体和混合气体,充装压力(表压)应符合GB/T14194 中规定的充装要求。 6.7低温液化气体汽化后的气瓶集束装置充装过程中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a)充装前,应检查低温液体汽化器气体出口温度、压力控制装置应处于正常状态; b) 低温液体泵开启前,要有冷泵过程(冷泵时间参照泵的使用说明书定); 气瓶充装过程中,低温液体汽化器不得有严重结冰现象,汽化器气体出口至充装管道温度不得 低于一30℃,若出现上述现象应及时妥善处理; d) 低温液体加压气化充气瓶集束装置中,低温泵排液量与汽化器的换热面积及充装量应匹配,应 使每瓶气的充装时间不得小于30min汽化器的出口温度低于一30℃及超压时.应有系统报 警及连锁停泵装置; e) 低温液体充装站的操作人员应配备可靠的防冻伤的劳保用品。 7高压液化气体气瓶集束装置的充装 量和充液质量)的3倍,也不得小于1.5倍。衡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且在日常使用前应进行 复核。计量衡器应设置有气瓶集束装置超装报警或自动切断气源的联锁装置。 7.2气瓶集束装置充装高压液化气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充气前应检查确认气瓶集束装置是经过检查合格的(应有记录); b)用防错充装接头连接进行充装时,应认真检查确认充放气阀出气口螺纹与所装气体所规定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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