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7.120.99 H 6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4494—2017 氢碎钕铁硼永磁粉 Hydrogen decrepitation neodymium iron boron permanent magnetic powder 2018-05-01实施 2017-10-14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34494—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9)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包钢稀土磁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稀土研究院、白云鄂博稀土资源研 究与综合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改华、刘国征、崔国红、苏满有、王育平、王含权、冯向东、解萍、金国顺、 朱明刚、黄秀莲、沈国迪、 GB/T34494—2017 氢碎钕铁硼永磁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氢碎钕铁硼永磁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 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粉未冶金工艺生产的氢碎钕铁硼永磁粉,供制作烧结钕铁硼磁体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3.82钢铁氢含量的测定惰气脉冲熔融热导法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20170.1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物理性能测试方法稀土化合物粒度分布的测定 GB/T29655铁硼速凝薄片合金 XB/T617.1钕铁硼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第1部分:稀土总量的测定草酸盐重量法 XB/T617.7钕铁硼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第7部分:氧、氮量的测定脉冲-红外吸收法和脉冲-热 导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氢碎钕铁硼永磁粉Hydrogen decrepitation neodymium iron boron permanent magnetic powder 钕铁硼速凝薄片合金在一定压力下通过吸氢脱氢反应而破碎形成的粉末。 4分类与牌号 4.1产品分类 氢碎钕铁硼永磁粉根据稀土总量和氢含量分为三个牌号,分别为H-NdFeB30/9、H-NdFeB33/13 H-NdFeB 39/15。 4.2牌号表示方法 氢碎钕铁硼永磁粉的牌号由产品的工艺类别、产品的元素符号、产品的技术参数三部分组成。第一 部分H,表示产品的工艺类别,是“氢碎”英文“Hydrogendecrepitation”的首字母;第二部分NdFeB,表 示产品的元素符号,由钕元素的化学符号Nd、铁元素的化学符号Fe和硼元素化学符号B组成;第三部 1 GB/T34494—2017 H-NdFeB-XXX/XX 表示氢含量的最大值乘以100 表示稀土总量的最大值 表示钕铁硼 表示工艺类别,氢碎 牌号示例:H-NdFeB-30/9表示氢碎钕铁硼永磁粉,稀土总量的最大值为30%,氢含量的最大值为0.09%。 5要求 5.1产品原料 氢碎前的钕铁硼速凝薄片合金的成分和相结构应满足GB/T29655的规定。 5.2 化学成分 氢碎钕铁硼永磁粉的主要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产品中的铁元素、硼元素、铜、钻、铝、锆、 等元素及碳元素量通常不作为常规验收指标,其含量及产品制造工艺参见附录A。需方如有特殊要求, 供需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表1产品主要化学成分 成分(质量分数)/% 牌号 稀土总量 H 0 N (Pr、Nd、Tb、Dy) H-NdFeB-30/9 27~30 60°0> 0.2 ≤0.03 H-NdFeB-33/13 29~33 0.05~0.13 <0.2 ≤0.03 H-NdFeB-39/15 33~39 0.08~0.15 ≤0.2 800V 5.3粒度 氢碎钕铁硼永磁粉产品粒度小于2000μm,小于25um的粒度比例不超过产品重量的10%。如需 方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5.4外观质量 氢碎铁硼永磁粉呈灰色,产品应洁净,无可见锈斑及夹杂物 6试验方法 6.11 化学成分 6.1.1稀土总量的分析方法参照XB/T617.1的规定进行。 6.1.2氢的分析方法按照GB/T223.82的规定进行。 6.1.3 氧、氮量的分析按照XB/T617.7的规定进行。 2 GB/T 34494—2017 6.2粒度 产品粒度试验参照GB/T20170.1的规定进行 6.3外观 产品外观质量采用10倍率放大镜检测。 6.4数值修约 数值修约规则按GB/T8170的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1检查和验收 7.1.1产品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7.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应在收到产品之 日起15天内向供方书面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超过15天未提出质量异议的,则视同验收合格 如需仲裁,在需方共同取样,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 7.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7.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成分、粒度、外观质量的检验。 7.4取样与制样 7.4.1化学成分分析与外观质量的仲裁取样数量按表2的规定进行。 表2取样数量 每批重量/kg ≤600 >600 取样重量/kg 0.05 0.1 7.4.2 化学成分的仲裁取样方法按下述规定进行: 取样时,样袋排除空气直接与出料口对接,打开出料口阀门,样品接入样袋,并迅速缩分至试样所需 量,然后充入惰性气体保护并扎口密封。 7.5检验结果判定 合格项目进行重复检验,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5.2 产品的外观质量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直接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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