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5.020.01 B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7803—2019 种植用植物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 Integrated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pests of plants for planting 2020-03-01实施 2019-08-30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37803—2019 目 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背景 5 要求概述 6 要求 6.1 综合管理措施制定依据 6.2 般综合管理措施 6.3 有害生物高风险情况下的补充综合管理措施 6.4 生产地不符合 6.5 输出国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或输出地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 我国国家(或输入地)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 附录A(规范性附录)影响种植用植物有害生物风险的因素 A.1影响有害生物风险的植物相关因素· A.2影响有害生物风险的生产相关因素 A.3影响有害生物风险的预期用途 10 附录B(资料性附录)生产地减少有害生物风险的防控措施范例 11 附录C(资料性附录) 生产地不符合范例 GB/T37803—201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植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71)提出并归口。 和国山东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Ⅲ GB/T37803—2019 种植用植物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 1范围 本标准确立了种植用植物(不含种子)生产过程中实施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的产地要求、审批、监 督、检疫证书颁发、不符合通报、核查等内容的一般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种植用植物生产过程中实施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0478植物检疫术语 GB/T21760植物检疫证书准则 GB/T23630进境植物检疫管理系统准则 GB/T27615有害生物报告指南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3号标准违规和紧急行动通知准则(Guidelinesfortheno tification of non-compliance and emergency action)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24号标准植物检疫措施等同性的确认和认可准则 (Guidelines for the determination and recognition of equivalence of phytosanitary measures)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32号标准基于有害生物风险的商品分类(Categorizationof commodities according to their pest risk) 3术语和定义 GB/T20478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背景 种植用植物作为有害生物的传播寄主,携带有害生物风险比其他限定物高。对进境或国内调运的 种植用植物进行现场查验时,由于存在以下情况而会导致难于发现有害生物,因此需采取综合管理措 施,进行有害生物风险管理,以确保进境或国内调运的种植用植物符合我国植物检疫要求: 一有些有害生物不会引起明显可见症状,尤其是在其发生量少的情况下。 一在现场查验时,症状处于潜伏期或症状被掩盖了(如因为使用农药所致、营养不平衡、发货时植 物处于休眠期、其他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存在、带有症状的叶片被去除掉了等)。 一小型昆虫或卵隐藏在植物芽的鳞片或树皮下面。 一货物的包装类型、规格及物理状况影响检查效果 一许多有害生物,特别是病原体可能缺乏检测手段。 1 GB/T37803—2019 5要求概述 种植用植物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包括一般综合管理措施和高风险有害生物补充综合管理措施。 一般综合管理措施为厂泛应用于所有种植用植物的综合管理措施;高风险有害生物补充综合管理措施 是在有害生物高风险情况下,增加一些管理有害生物风险的补充要素。如果仅依靠采用一般综合管理 措施无法充分管理的有害生物风险,则输出国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或输出地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批准生 产地实施高风险有害生物补充综合管理措施,生产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部分或全部要素遵循。生 产地需根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情况,决定采取综合管理措施的类型,从而使有害生物风险降低到我国 (或输入地)规定的可接受风险水平标准。一般综合管理措施包括:生产地种植计划、植物检验、记录、有 害生物防控措施和环境卫生措施等。高风险有害生物补充综合管理措施需要增加生产地管理手册,包 括有害生物管理、人员培训、包装和运输的特殊要求以及内部检查等。 在利用综合管理措施对种植用植物进行有害生物风险管理时,要求输出国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或输 植物检疫机构)对实施综合管理措施管理且符合要求的生产地予以批准,并对其进行监督,同时签发植 物检疫证书,证明这些货物符合我国(或输人地)的植物检疫要求。国际贸易时,只有实施了综合管理措 施的生产商,才能获得我国植物检疫机构的认可和批准,才具有向我国出口种植用植物的资格 6要求 6.1综合管理措施制定依据 输出国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或输出地植物检疫机构)按照下列两种情形研究并制定符合我国(或输 入地)植物检疫要求的综合管理措施: 展了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RA)的基础上,要求输出国(或输出地)采取综合管理措施时。 一 我国(或输入地)虽未在进境植物检疫要求中要求采取综合管理措施,但输出国国家植物保护 机构(或输出地植物检疫机构)认为采用综合管理措施能更有效地满足我国(或输入地)的植物 检疫要求,因此明确要求有向我国出口(或国内调运)种植用植物意愿的生产商采用综合管理 措施。此时,输出国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或输出地植物检疫机构)制定的综合管理措施应该与 我国(或输入地)的植物检疫措施具有等同性,并需获得我国(或输入地)对这些措施等同性的 正式认可和批准(见ISPM24)。 6.2一般综合管理措施 6.2.1对生产地的审批内容 输出国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或输出地植物检疫机构)对准备采用综合管理措施的生产地进行审批 时,需要审批下列内容: 保持最新的生产地种植计划,同时保留种植用植物是在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方式生产、处理、 培养物、裸根植物的信息等。) 按照输出国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或输出地植物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限保存种植用植物从何处、 SAG 以何种方式购买、储存、生产、分发及其他与植物健康有关的信息的记录。 一聘用一名或以上对有害生物鉴定和防控有丰富工作经验的植物保护专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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