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1. 060.20 G 13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6013—2010 氧化锡 Tin dioxide 2011-01-10发布 2011-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6013—2010 前言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白健、曹靖、汤粉兰、郭应辉、李天敏、张艳、罗珍。1 I GB/T26013—2010 二氧化锡 1范围 (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金属锡为原料采用气化法或酸法生产的二氧化锡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80 金属粉末粒度组成的测定干筛分法 GB/T 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10574.12锡铅焊料化学分析方法硫量的测定 GB/T23274.1~23274.8二氧化锡化学分析方法 3 符号、单位和缩略语 下列符号、单位和缩略语适合本标准。 3. 1 分子式 moleculeformula 二氧化锡分子式 SnOz 3.2 相对分子质量 relative molecular mass 150.7088(按2007年国际原子量) 4要求 4.1产品分类 按二氧化锡含量、用途分为工业级SnO2≥98.00%、电子级SnO2≥99.00%。 二氧化锡的化学成分及粒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4.2 1 GB/T26013—2010 表1二氧化锡的化学成分及粒度 质量分数/% 杂质,不大于 名称 牌号 过筛率/% SnO2 硫酸盐 灼烧 盐酸 不小于 Fe Cu Pb Sb (以 SO,2 As 失重 可溶物 计) -0.010 mm) SnOz-98.00 98.00 0.0400.020 10.06 0.010 0.03 0.50 气 98 化 (-0.010 mm) 法 SnO2-99.00 99.00 0.035 0.015 0.05 0.005 0.02 0.35 98 氧 化 -0.125mm) 锡 SnO2-98.00 98.000.040 0.06 0.04 0.50 0.50 0.50 98 酸 法 -0.125 mm) SnO2-99.00 99.000.035 0.04 0.03 0.10 0.50 0.40 98 注:需方如对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4.3 外观质量:气化法生产的二氧化锡为白色粉未,酸法生产的二氧化锡为微黄色或黄色粉未。 5试验方法 5.1二氧化锡的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方法按GB/T23274.1~23274.8规定进行。 5.2二氧化锡产品硫含量的检验按GB/T10574.12规定进行。 5. 3 二氧化锡的粒度按GB/T1480规定进行。 5. 4 二氧化锡产品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或比色仪器进行检测。 6检验规则 6.1检查和验收 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6.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 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 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6.2组批 二氧化锡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生产批次组成,每批重量不超过5000kg。 6.3检验项目 每批二氧化锡产品进行化学成分、粒度、外观质量的检验。 2 GB/T26013—2010 6.4取样和制样 6.4.1取样 供方用于化学成分分析的试样可从生产出的产品中采取,也可用其他方法采取。 6.4.1.1仲裁取样的数量、样品数和样品量按GB/T6678的规定执行。选取取样单元数的规定见 表 2。 表 2 仲裁取样单元数 总体物料的单元数 2IG选取的最少单元数 1~10 全部单元 11~49 11 50~64 12 65~81 13 82~101 14 102~125 15 126~151 16 152~181 17 182~216 18 217~254 19 255~296 20 297~343 21 344~394 22 395~450 23 461~512 24 用不锈钢取样管垂直插人桶、件的3/4处,呈梅花状布点,每桶取样量不小于200g。 6. 4. 1. 2 6. 4.2 制样 6. 4. 2. 1 将所取试样合并,并迅速充分混匀,按四分法缩分制成3份,每份试样量约200g,供需双方各 一份,仲裁单位一份。 6.4.2.2每份样品必须立即装入干燥、密封容器中,贴上标签 并在样品容器的封口处粘贴封条,封条须供需双方签章认可待检 6.5检验结果判定 6.5.1检验结果数值按GB/T8170规定修约、表示和判定。 6.5.2 理化指标的检验结果若有一项与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规定不符时,应从该批产品中再取双 倍于6.4规定的试样量进行重复试验,检验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规定,则判为不 合格。 6.5.3 外观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按取样的最小单元(桶、件)判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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