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7.120.99 H65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6414—2010 镁合金 Gadolinium-magnesium alloy 2011-01-14发布 2011-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26414—2010 前言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9)归口。 本标准由包头稀土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湖南稀土金属材料研究院、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宏、于雅樵、陈国华、解萍、侯复生、翁国庆、庞思明 1 GB/T 26414—2010 镁合金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镁合金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电解法、熔配法及还原法生产的,供作汽车发动机及耐高温镁合金添加剂等用的镁 合金。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3 要求 3. 1 化学成分 钒镁合金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需方如对产品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可另行议定。 表 1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产品 杂质含量,不大于 Gd/RE 牌号 RE Mg 非稀土杂质 不小于 稀土杂质/RE IS Fe Al Ca Cu Ni C 0 085085A 85±2 余量 99.9 0. 1 0.02 0.10 0.10 0.05 0.03 0.01 0.05 0.1 085085B 85±2 余量 99.5 0. 5 0.05 0.20 0.10 0. 10 0.05 0.05 0.08 0.1 085075A 75±2 余量 99.9 0. 1 0.02 0.10 0.10 0.05 0.03 0.01 0. 05 0. 1 085075B 75±2 余量 99.5 0. 5 0.05 0,20 0.10 0.10 0.05 0.05 0.08 0. 1 085030A 30±2 余量 99.9 0. 1 0.02 0.10 0.02 0.05 0.03 0.01 0.03 0.05 085030B 30±2 余量 99.5 0. 5 0.05 0.05 0.05 0.05 0.05 0.20 0. 10 0.05 085025A 25±2 余量 99.9 0. 1 0.02 0.10 0.02 0.05 0.03 0.01 0.03 0.05 085025B 25±2 余量 99.5 0. 5 0.05 0.20 0.05 0.10 0.05 0.05 0.05 0.05 085020A 20±2 余量 99.9 0. 1 0.02 0.10 0.02 0.05 0.03 0.01 0.03 0.05 99.5 085020B 20±2 余量 0. 5 0.05 0.20 0.05 0.10 0.05 0.05 0.05 0.05 3.2 外观 3.2.1 产品为铸态合金。 1 GB/T26414—2010 3.2.2产品表面及其断口均呈银灰色,应洁净,无可见的夹杂物和氧化脱落粉末。 4试验方法 4.1产品中稀土总量的分析方法参照附录A(资料性附录)的规定进行 4.2稀土杂质及非稀土杂质含量的分析方法按供方现行方法进行。 4.3数值修约按GB/T8170的规定进行。 4.4产品外观用目视检查。 5检验规则 5.1检查与验收 5.1.1产品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 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 方共同取样。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5.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的检验。 5.4取样与制样 5.4.1化学成分的仲裁取样件数按表2的规定进行。 表 2 ≤10 >500 每批重量/kg >10~50 >50~100 >100~200 >200~500 取样件数/块 3 10 2 4 5 8 5.4.2化学成分的仲裁取样方法按下述规定进行: 取样时,首先将试样打磨干净。分析氧含量,从合金锭中间位置截取试样,取样量不少于10g;分析 其他杂质含量时,用直径5mm~10mm的钻头在合金锭上、下两面等距离处各钻取3点以上,弃去距 锭块表面0.5mm~1.0mm的钻屑,然后钻取试样,取样量不少于10g,将所得试样迅速混匀缩分至所 需数量,并放人带盖的磨口瓶中密封保存。 5.4.3断口制样:任取一块合金,用压力试验机打断口。 5.5检验结果的判定 试验,如仍有一项结果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产品外观不合格,则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2 GB/T 26414—2010 标志、包装、运输、存及质量证明书 6.1标志、包装 6. 1. 1 包装桶(箱)外应有不褪色标志,注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牌号、批号、净重、手重、出厂日期等 标志或字样 6.1.2产品应装人铁桶中,需方如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 6.2 运输、贮存 运输及贮存时,产品需存放干燥处,不得露天放置, 6.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 c) 牌号、批号、净重、毛重、件数; d)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供方质量检验部门印记; e) 本标准编号; f) 检验日期; g) 出厂日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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