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1. 060. 50 G 12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60402010 锡酸钠 Sodium stannate 2011-01-10发布 2011-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6040—2010 前言 本标准参照采用法国NFT23-302:1982《锡酸钠》。 本标准与法国NFT23-302:1982主要差异如下: 本标准增加含锡36.5%的牌号; 一本标准增加了杂质铁元素含量要求; —除游离碱指标,其余项目指标均严于NFT23-302:1982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白健、曹靖、建成、郭应辉、李天敏、张艳、罗珍 1 GB/T26040—2010 锡 酸 钠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锡酸钠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及 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锡或含锡物料与氢氧化钠、硝酸钠生产的锡酸钠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6678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23278(所有部分)锡酸钠化学分析方法 3符号、单位和缩略语 下列符号、单位和缩略语的适用于本标准。 3. 1 分子式moleculeformula 锡酸钠分子式为:Na2SnO·3HzO或NazSn(OH)6。 3.2 相对分子量 relativemolecular mass 266.7264(按2007年国际原子量) 4要求 4.1产品牌号 锡酸钠按其锡的含量分为两个牌号:Sn-42、Sn-36.5 4.2化学成分 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锡酸钠的化学成分 质量分数/ % 名称 牌号 杂质,不大于 Sn不小于 游离碱 硝酸盐 Pb Sb As Fe 碱不溶物 NaOH计 (NO-计) Sn-42 42 0.0020 0.002 5 0.001 0 0.02 3. 5 0. 1 0.1 锡酸钠 Sn-36.5 36.5 0.0020 0.0020 0.002 0 0.02 4.5 0. 2 0.2 注:需方如对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GB/T26040—2010 4.3 外观质量:白色粉末状或白色晶体状。 试验方法 5 5.1 锡酸钠的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方法按GB/T23278进行。 5.2 锡酸钠外观质量采用目视法。 检验规则 6 6.1检查和验收 6.1.1产品应由供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以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 定,每批出厂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 6.1.2需方对收到的产品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 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60天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由供需双方共同进 行或由供需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抽样检验。 6. 2 组批 锡酸钠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产品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每批重量不超过5000kg。 6. 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外观质量的检验。 6.4仲裁取样和制备 6.4.1取样 6. 4. 1. 1 仲裁取样的样品数和样品量按GB/T6678的规定执行。选取取样单元数的规定见表2。 表 2 仲裁取样单元数 总体物料的单元数 选取的最少单元数 1~10 全部单元 11~49 11 50~64 12 65~81 13 82~101 14 102~125 15 126~151 16 152~181 17 182~216 18 217~254 19 255~296 20 297~343 21 344~394 22 395~450 23 461~512 24 2用不锈钢取样管垂直插人桶、件的3/4处,呈梅花状布点,每个单元取样量不小于200g。 6.4.1.2 6. 4.2 制备 6.4.2.1将所取试样合并,并迅速充分混勾,按四分法缩分制成3份,每份试样量约200g,供需双方各 一份,仲裁单位一份。 2 GB/T26040—2010 6.4.2.2每份样品必须立即装入干燥、密封容器中,贴上标签 6.4.2.3标签需注明生产单位、产品名称、样品编号、产品批号、数量、分析元素、取样日期、取样人等, 并在样品容器的封口处粘贴封条,封条须供需双方签章认可待检 6.5检验结果的判定 6.5.1检验结果数值按GB/T8170规定修约、表示和判定, 6.5.2化学成分的检验结果若有一项与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规定不符时,应从该批产品中再取双 倍于6.4规定的试样量进行重复检验,检验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4.2及合同(或订货单)规定,则判该批 为不合格。 6.5.3外观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按取样的最小单元(桶、件)判为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志和包装 锡酸钠产品应内衬塑料袋、外用塑料桶密封包装,每桶净重25kg。需方对产品包装有特殊要求 时,可由供需双方商定。产品包装物上应标明: a) 生产厂名称、厂址、商标和联系电话(或传真); b) 产品名称和牌号; c) 产品批号和产品执行标准; (P 产品净重; e) 生产日期; 合格标志。 7.2运输和贮存 7. 2. 1 产品应在干燥、通风和避免光照射的环境中贮存。 7. 2. 2 产品运输时应防止日晒、潮湿和雨淋。 7.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 生产厂名称、厂址、商标和联系电话(或传真); 产品名称和牌号; c) 批号和执行标准; d) 净重和件数; e) 生产日期; f) 分析检验结果、检验人和技术监督部门印章。 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8 本标准所列锡锭合同(或订货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产品名称; a 牌号; b) c) 对杂质含量的特殊要求; (P 外观要求; e) 包装形式; f) 数量; g) 本标准编号; h)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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