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7.020.60 U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7436--1998 船舶危险区域防爆电气设备的选用 Selection of explosion proof electrical equipment in ship hazardous areas 1998-07-24发布 1999-05-01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GB/T 17436—1998 目 次 前言 范围 1 2 引用标准 定义. 通则 4 5液货船的一般要求 6A类液货船的特殊规定 B类液货船的特殊规定 8C类液货船的特殊规定 9D类液货船的特殊规定· 12 10运载机动车辆的船舶的附加要求 14 11运煤船的附加要求 附录A(标准的附录) 液货船用合格防爆型电气设备的附加要求 16 附录B(标准的附录) 化学品船电气设备类、级别与温度组别最低要求 17 附录C(提示的附录) 船舶危险区城举例 32 GB/T17436—1998 前言 本标准第3章、第5章至第9章及附录A,在技术内容与编写规则上与国际电工委员会IEC92-502 出版物《船舶电气设备一一液货船专辑》(1994年版)等效。其他部分亦参照采用有关国际标准与规则。 本标准的各项规定,涉及船舶危险区域及其电气设备的选用和特殊技术要求,并尽可能与国际标准 致。 本标准首次制定,其范围及内容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将可能进行补充和修正。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附录C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海洋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七研究院七○〇八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七研究院七〇八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曲光禄、黄建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船舶危险区域防爆电气设备的选用 GB/T 17436 -1998 Selection of explosion proof electrical equipment in ship hazardous areas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洋船舶各危险区域及其电气设备的特殊技术要求和选用。 本标准适用于A、B、C、D类液货船、运载机动车辆的船舶和煤船。内河船舶也可以参照使用。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836.1一83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GB3836.2一83: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隔爆型电气设备"d” GB3836.3一83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增安型电气设备“e” GB3836.4一83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本质安全型电路和电气设备“” GB 3836. 5--87 爆炸性坏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止压型电气设备"p” GB3836.8—87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无火花型电气设备"n” GB4208一93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7358—1998 船舶电气设备系统设计 总则 IEC 79-7:199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7节:增安型电气设备“e” IEC 79-10:1986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0节:危险区的分类 IEC 79-15:1987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5节:具有防护型n的电气设备 IEC92-101:1994船舶电气设备第101节:定义和一般要求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液货船tanker 为运输散装液货而建造或适用于此日的的船舶。 按照货物的种类,液货船分为下列类型: A类一一散装运输闪点(闭杯试验)不高于60的原油和石油产品的油船。 B类—一散装运输闪点(闭杯试验)高于60C的货油的油船 C类一一散装运输液化气体或其他可燃性产品的液货船。此类液货列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 公约1983年修正案第19章第Ⅱ卷《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构造和设备国际规则》(IGC规则)。 D类散装运输诸如可燃的、化学不稳定的、或易起反应的、或易腐蚀性的、或兼有两种或多种这 些特性的液货船。此类液货列于《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构造和设备国际规则》(IBC规则)第17章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07-24批准 1999-05-01实施 1 GB/T 17436—1998 (1986年版)及1992年修止案。 3.2危险区域hazardous areas 3.2.1通常可能积聚可燃性或爆炸性气体或蒸气的区域。适用于A,B.C、D类四种液货船相关的特定 区域,在6.1~9.2中列出。应该注意,在其相适用的区域按两种工况叙述,即; a)在所有正常工作期间; b)在装卸货、压载或除气操作期间,危险区域可能扩大,超出a)规定的范围。 3.2.2有开口通向危险区域的不含危险源的封闭和半封闭处所,被视为危险的。C类液货船允许某些 例外,见 8.2。 半封闭处所是以中板和(或)舱壁作为界面的、与露天甲板上的处所的通风的自然条件有明显的差 异的处所。 3.3合格防爆型设备certifiedsafc-typeequipment 在有关的可燃性气体中安全运行,并就此向有关当局提供安全保证的电气设备。 这种保证应以主管机关签发的检验证书的形式提供,其基础至少等效IEC79。 3.4具有防护型"n”的电气设备electricalapparatuswithtypcofprotcction“n” 在正常工作期间不含点燃周围爆炸性气体/蒸气的混合物,并且不会发生具有点燃作用的故障的防 护型的电气设备。 这种设备应按IEC79-15制造。 4通则 4.1防爆电气设备 4.1.1电气设备的类别、级别与温度组别 4.1-1.1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应为按规定条件设计制造而不会引起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爆炸的 电气设备。防爆电气设备分为I、IⅡ二类。Ⅱ类电气设备,按其所适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中的最人 试验安全问隙或最小点燃电流比分为A、B、C三级,并按其最高表面温度分为T1~T6六组。其要求按 GB3836.1规定。 4.1.1.2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其系统的储能分别不应大于相应类、级别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最小点 燃能量,其要求按GB3836.4规定。 4.1.2电气设备的允许最高表面温度 4.1.2.1各类电气设备的允许最高表面温度,其要求按GB3836.1规定。 4.1.2.2电气设备的温度组别与气体的分组应相适应。对应于电气设备温度组别,可燃性气体、蒸气按 引燃温度亦可分为六组,其要求按GB3836.1附录A规定。 4.1.3防爆型式及标志 为防止点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电气设备采取特定措施的防爆型式。 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型式及标志,其要求按GB3836.1~GB3836.5及GB3836.8规定。 4.2船舶危险区域 4.2.1运载危险货物船舶的危险区域 按船舶类型及运载货物的物理属性、化学属性以及爆炸危险存在的可能性,危险区域包括: 危险货物区域; 一一危险货物区域的延伸或相关区域及处所; 一危险货物区域及其延伸区域及处所的通风管道; 一蓄电池室; —油漆问; SZAC -油灯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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