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7.060 x 3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2491—2008 大豆低聚糖 Soybean oligosaccharide 2008-11-04发布 2009-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22491—2008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粮食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南京财经大学、临沂山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建、汪海峰,兴荣、李柱平、张立峰 GB/T22491—2008 大豆低聚糖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豆低聚糖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识及包装、储 存和运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及其加工副产品为原料生产的商品大豆低聚糖,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T4789.3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 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1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总则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4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T 5009.1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492 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6682 分析试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ISO3696:1987,MOD)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大豆低聚糖 soybean oligosaccharide 以大豆、大豆或大豆胚芽为原料生产的,含有一定量的水苏糖、棉子糖、蔗糖等低聚糖的产品 4分类 根据大豆低聚糖产品的外观特性,产品分为糖浆型和粉末型 5质量要求 5.1成分特征 大豆低聚糖产品主要成分包括水苏糖(stachyose)、棉子糖(raffinose)及蔗糖等低聚糖。 GB/T22491—2008 HQ. Ho 10 HO OH HO O11 -OH . 3110 O (OH HOU. : 5H20 OH 10 10 .OH HO 0 0 0 0 -OH HO/ 110 0 110 OH H ITO HO HO HO HO 水苏糖的结构式 棉子糖的结构式 5.2 质量要求 大豆低聚糖质量要求见表1。 表 1 大豆低聚糖质量要求 项 目 糖浆型 粉末型 白色、淡黄色或黄色 色泽、外观 白色、淡黄色或黄色粉末状 粘稠液体状 气味、滋味 气味正常,有甜味,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水分/% ≤25.0 灰分(以干基计)/% ≤3.0 大豆低聚糖(以干基计)/% ≥60.0 ≥75.0 其中:水苏糖、棉籽糖(以干基计)/% ≥25.0 ≥30.0 pH值(1%水溶液) 6.5±1.0 5. 3 卫生要求 卫生指标见表2。 表 2 大豆低聚糖卫生指标 项 目 糖浆型或粉末型 菌落总数/(CFU/g) 000> 大肠菌群/(MPN/100g)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CFU/g) ≤100 不得检出 致病菌(指肠道致病菌和致病性球菌) 总碑(以As计)/(mg/kg) ≤0.5 铅(以Pb计)/(mg/kg) ≤1.0 6 检验方法 6.1扦样:按GB/T5009.1进行。 6.2色泽、气味、口味检验:按GB/T5492执行 6.3杂质测定:取一定量的试样平摊于表面皿中,在自然光线下,肉眼观察有无与产品颜色不同的斑 点、不溶物或其他物质 6.4水分测定:按GB/T5009.3执行。 6.5 大豆低聚糖含量测定:按附录A执行。 2 GB/T22491—2008 6.6灰分含量测定:按GB/T5009.4执行。 6.7菌落总数测定:按GB/T4789.2执行。 6.8大肠菌群测定:按GB/T4789.3执行。 6.9致病菌检验:按GB/T4789.4、GB/T4789.5、GB/T4789.10执行。 6.10霉菌和酵母数检验:按GB/T4789.15执行。 6.11总砷含量测定:按GB/T5009.11执行 6.12铅含量测定:按GB/T5009.12执行 6.13pH值测定:称取1.00g样品,加人到99.0mL水中,搅拌均匀,制成1.0%的样品溶液。用pH 计测定样液pH值。 7检验规则 7.1检验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7. 2 出厂检验 按5.2的规定对每批产品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7.3型式检验 7.3.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常年连续生产的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当原料、设备、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7.3.2型式检验按5.2、5.3规定进行。 7.4判定规则 7.4.1质量指标、卫生指标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7.4.2检验结果不符合5.2规定时,可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检一次,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 有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不能供人食用 8标签标识 8.1应符合GB7718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8.2凡标识“大豆低聚糖”的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 8.3 应注明产品原料的原产国。 8.4采用转基因大豆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9包装、储存和运输 9.1材料或容器应符合相应食品卫生要求,包装应完整、无破损、无污染。 9.2 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工具、容器运送,运输中应注意防止日晒、雨淋、污染和标签脱落。 9.3应储存于清洁、干燥、阴凉处,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混贮。 3 S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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