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7.160.20 X 5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1326—2014 植物饮料 Botanical beverage 2014-12-05发布 2015-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31326—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饮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7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饮料工业协会技术工作委员会、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 料有限公司、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百事亚洲研发中心有限公 司、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康师傅饮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羽楠、翟鹏贵、彭群国、郑荣波、戴裕益、程缅、卢华、刘元、刘兴玲、康晓斌。 I GB/T31326—2014 植物饮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植物饮料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 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第3章所定义的植物饮料。 本标准不适用于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茶(类)饮料和咖啡(类)饮料。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10789饮料通则 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B/T 4221 谷物类饮料 3术语和定义 GB1078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植物饮料 +botanical beverage/drinks 植物饮品 以植物或植物提取物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或发酵制成 的液体饮料。 3.2 植物提取物botanicalextract 植物(包括可食的根、茎、叶、花、果、种子)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粉。 4产品分类 4.1可可饮料 以可可豆、可可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饮料。 4.2 谷物类饮料 以谷物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饮料。 4.3草本饮料/本草饮料 以国家允许使用的植物(包括可食的根、茎、叶、花、果、种子)或其提取物的一种或几种为原料,添加 1 GB/T31326—2014 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饮料,如凉茶、花卉饮料等。 注:国家允许使用的植物见有关部门发布,包括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等。 4.41 食用菌饮料 以食用菌和(或)食用菌子实体的浸取液或浸取液制品为原料,或以食用菌的发酵液为原料,添加或 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饮料。 4.5藻类饮料 以藻类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饮料,如螺旋藻 饮料。 4.6其他植物饮料 4.1~4.5之外的植物饮料。 注:植物饮料分类的英文名称可参照附录A中的表A.1。 5技术要求 5.1 原辅材料要求 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5.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具有标签标示的植物原料制成的饮料所特有的色泽 滋味及气味 具有标签标示的植物原料制成的饮料所特有的滋味及气味 澄清的产品均透明,放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或絮状物;浑浊的产品无明显分层,状态均匀, 状态 允许有少量沉淀或弱凝胶;带谷粒、果粒等的产品允许有相应的粒状物沉淀 杂质 无外来杂质 5.3 理化要求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要求 产品类别 项目 指标要求 可可饮料 >5 花卉 固形物"/(g/L) ≥0.1 草本饮料/本草饮料 其他 ≥0.5h 2 GB/T 31326—2014 表2(续) 产品类别 项目 指标要求 谷物类饮料。 总膳食纤维/(g/L) ≥1 注1:食用量规定见有关部门发布。 注2:固形物指来源于植物原料和(或)其提取物的固形物,如来源于可可或其提取物的固形物、来源国家允许使 用的植物或其提取物的固形物,不包括来源于糊精、食糖、果葡糖浆等辅料的固形物。 以原料配比或计算值为准,饮料中来源于植物固形物的计算公式:(cm)/V,其中c为所使用植物提取物固形 物的含量(g/kg),m为使用的植物制品质量(kg),V为饮料体积(L).通过产品进货台账、配料方案以及日常在 线投料进行生产管理。 6以有食用量规定的植物为原料,其使用量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谷物类饮料应执行QB/T4221的有关规定。 5.4食品安全要求 应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6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取50mL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于无色透明的容器中,置于明亮处,观察其组织状态及色泽,并在 室温下,膜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6.2 总膳食纤维 按QB/T4221规定的方法测定 7检验规则 7.1 组批与抽样 7.1.1由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按照其相应的规定确定产品的批次。 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验以及留样。 7.2 出厂检验 7.2.1 每批产品出厂时由企业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符合标准要求方可出厂。 7.2.2出厂检验项目:除对感官要求、理化要求进行检验外,还应对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进行检验 注:微生物按照商业无菌要求进行质量管理的产品,也可选择进行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的出厂检验。 7.3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项目:本标准5.25.4规定的全部项目。 7.3.2 一般情况下,每半年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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