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7.150.10 H 6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4294—2010 代替GB/T4294—1997 氢氧化铝 Aluminiumhydroxide 2011-01-14发布 2011-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4294—2010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4294—1997《氢氧化铝》。 本标准与GB/T4294一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取消了AH-3牌号; 粒度的质量分数≤15%”; 牌号AH-2中的Fe2O:含量由≤0.03%改为≤0.02%,Na20含量由≤0.5%改为≤0.40%: 一 烧失量(灼减)由≤35%改为(34.5土0.5)%; 一水分(附着水)由≤14%改为≤12%; 增加重金属元素定期监控分析要求,即w(Cd+Hg+Pb+Cr+As)≤0.010%。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河南未来铝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林海、钟沂妹、蒋涛、杨开国、李福强、李红、高洁。 本标准所代替版本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GB/T4294—1984; GB/T4294—1997。 1 GB/T 4294—2010 氢氧化铝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氢氧化铝[AIOH):]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6609.22氧化铝化学分析方法和物理性能测定方法取样 GB/T6609.23氧化铝化学分析方法和物理性能测定方法试样的制备和贮存 湿筛法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YS/T534(所有部分)氢氧化铝化学分析方法 YS/T667.1化学品氧化铝化学分析方法第1部分:填料用氢氧化铝及拟薄水铝石中镉、铬、钒 含量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YS/T667.2化学品氧化铝化学分析方法第2部分:填料用氢氧化铝及拟薄水铝石中砷、汞、铅 含量的测定氢化物发生-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3要求 3.1产品牌号 氢氧化铝按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分为两个牌号:AH-1、AH-2。 3.2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 氢氧化铝的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中数值按GB/T8170的规定进行修约和 判定。 表 1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物理性能 牌号 杂质含量,不大于 烧失量 Al,O 水分(附着水)/% 不小于 Na2 0 (灼减) 不大于 SiO2 Fez O: AH-1a.d 余量 0.02 0.02 0.40 34.5±0.5 12 AH-2d 余量 0.04 0.02 0.40 34.5±0.5 12 a用作干法氟化铝的生产原料时,要求水分(附着水)不大于6%,小于45μm粒度的质量分数≤15%。 b化学成分按在110℃士5℃下烘干2h的干基计算。 Al,O含量为100%减去表中所列杂质含量总和以及灼减后的余量。 d重金属元素w(Cd+Hg+Pb+Cr6++As)≤0.010%,供方可不做常规分析,但应监控其含量。 1 GB/T4294—2010 3.3外观质量 氢氧化铝为白色粉状或砂状晶体,不应有夹杂物。 3.4其他要求 需方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 4试验方法 4.1化学成分 4.1.1氢氧化铝中SiO2、Fe2O3、NazO、烧失量(灼减)按YS/T534.2~534.5的规定进行测定。 4.2物理性能 4.2.1水分(附着水)按YS/T534.1的规定进行检验。 SAG 4.2.2小于45um粒度的质量分数按GB/T6609.28的规定进行检验,但试料烘干温度改为110℃士 5℃。 4.3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采用目视法检验。 5检验规则 5.1检查和验收 5.1.1氢氧化铝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 证明书。 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 产品之日起1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共同进行。 5.2组批 氢氧化铝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每批重量不应超过2000t。 5.3检验项目 每批氢氧化铝应进行化学成分、物理性能及外观质量的检验 5.4取样 5.4.1生产取样 供方可在生产过程中选取代表性样品,并作为出厂检验依据。 5.4.2仲裁取样 氢氧化铝仲裁取样和制样按GB/T6609.22和GB/T6609.23的规定进行。 5.5检验结果的判定 5.5.1化学成分、物理性能检验结果与本标准的规定不符时,判定该批不合格。 5.5.2外观质量不合格时由供需双方协商。 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标志 包装袋上应标明: a)产品名称; b)标准编号; c) 产品批号; d)7 净重; e) 生产厂名称及地址。 2 GB/T 4294—2010 6. 2 包装 6.3运输 产品发运时,车厢内应清扫干净并铺衬防污染材料。不同牌号的产品不得混装 6.4贮存 产品应分批堆放在清洁、干燥的仓库内,不得污染。 6.5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生产厂名称; a) b) 产品名称和牌号; c) 批号、净重; d) 分析检验结果及技术监督部门印记; e) 本标准编号; 生产日期。 f) 合同内容 7 本标准所列材料的订货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牌号; c) 净重; d) 本标准编号; e)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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