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7.060 x 1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3382—2008 代替GB/T13382—1992 食用大豆粕 Edible soybean meal 2008-11-04发布 2009-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13382—2008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13382—1992《食用大豆粕》。 本标准与GB/T13383一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取消了产品分类; 将原标准的“感官要求”与“理化指标”合并为“质量要求”; 修改了检验方法; 增加了判定规则; 增加了标签标识; 取消了对高变性大豆粕水分指标的地域性区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粮食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粮食储备局西安油脂科学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孟橘、倪芳妍。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GB/T13382—1992。 I GB/T13382—2008 食用大豆粘 1范围 和运输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工业用商品大豆柏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352大豆 GB/T5009.117 食用豆粕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492 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5511 谷物和豆类氮含量测定和粗蛋白质含量计算凯氏法 GB/T5515 粮油检验粮食中粗纤维素含量测定介质过滤法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9824 油料饼粕中总灰分的测定 GB/T 9825 油料饼粕盐酸不溶性灰分测定 GB/T 10358 油料饼粕水分及挥发物含量的测定 GB/T 10359 油料饼含油量的测定第1部分:正已烷(或石油醚)提取法 GB/T10360 油料饼扦样 GB 14932.1 食用大豆粮卫生标准 GB/T 17109 粮食销售包装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食用大豆粮 ediblesoybeanmeal 大豆经浸出法(预榨浸出或直接浸出)去除油脂后制得,适合食品加工用的富含蛋白质的物质。 3.2 杂质impurity 大豆粕以外的物质及无使用价值的大豆粕。 3.3 含砂量gritpercentage 食用大豆粕样品中细砂占样品的质量分数。 4要求 4.1原料要求 4.1.1应符合GB1352的要求。 1 GB/T13382—2008 4. 1. 2 不得含有葩麻籽、野百合籽等有害杂草种籽。 4. 1. 3 不得有烟熏、腐败、霉变等不良气味。 4.1.4不得有加工时无法除去的低劣物质。 4.2质量要求 食用大豆粕质量要求见表1。 表1食用大豆粮质量要求 项 目 一级 二级 形状 松散的片状、粉状或颗粒状 色泽 具有大豆粕固有的色泽 气味 具有大豆粕固有的气味,无霉味 水分/% ≤12.0 杂质/% ≤0.10 粗蛋白质(干基)/% ≥49.0 ≥46.0 粗纤维素(干基)/% ≤5.0 ≤7.0 粗脂肪(干基)/% ≤2.0 灰分(干基)/% ≤6.5 含砂量/% ≤0.5 注:食用大豆粕用于加工组织蛋白时,含砂量应小于等于0.10%。 4. 3 真实性要求 不得掺人任何非大豆物质。 4.4卫生要求 按GB14932.1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5 检验方法 5.1 抽样:按GB/T10360执行。 5.2 色泽、气味、口味检验:按GB/T5492执行 5.3 水分检验:按GB/T10358执行。 5. 4 粗蛋白质检验:按GB/T5511执行, 5.5 粗脂肪检验:按GB/T10359执行。 5. 6 粗纤维素检验:按GB/T5515执行。 5.7 灰分检验:按GB/T9824执行 5.8 含砂量检验:按GB/T9825执行。 5.9 卫生指标检验:按GB/T5009.117执行。 5.10 杂质检验:按附录A执行。 5.11 掺杂物检验:掺有1.0%以上淀粉的样品,按附录B执行。 6 检验规则 6.1检验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6. 2 出厂检验 按本标准4.2、4.3的规定对每批产品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2 GB/T13382—2008 6.3型式检验 6.3.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时; b) 常年连续生产的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当原料、设备、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d)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时。 6. 3.2 型式检验按第4章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 6.4判定规则 6.4.1食用大豆粕的粗蛋白质和粗纤维素为定等指标,其中一项不符合等级指标要求时,应判定为下 一等。 6.4. 2 全部质量指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产品合格。 6.4.3检验结果不符合表1要求时,可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检一次,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 有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合格产品不能供人食用 6.4.4产品未标注等级时,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7标签标识 7.1需符合GB7718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7.2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的产品,允许标注的名称为“食用大豆粕”。 7.3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7.4以转基因大豆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8包装、储存和运输 8.1 包装:包装容器应符合GB/T17109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8.2储存:应储存于阴凉、干燥及避光处。不应与有害、有毒物品一同存放。 8.3运输:运输中应注意安全,防止日晒、雨淋、渗漏、污染和标签脱落。散装运输要用专车,保持车辆 清洁、卫生。 SAC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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