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7.020.05 U 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4616—2008 代替GB/T14616—1993 机舱舱底涂料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engine-room bottom coating 2008-07-30发布 2009-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14616—2008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14616一1993《机舱舱底涂料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GB/T14616—1993相比,主要有下列变化 引用标准中增加了GB/T13491、GB/T9274—1988、HG/T2458,取消了GB/T1727—1992、 GB/T1765—1979、GB/T1734—1993、GB/T1763—1979、GB/T1732—1993、GB/T8923—1988; 增加了固体含量技术指标规定; 一调整了技术指标中的耐盐雾性试验时间; 一取消了黏度、密度和耐冲击性等技术指标规定。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海洋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船用材料应用工艺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五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开林造漆厂、武昌造船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凯锋、陈乃红、欧伯兴、姚晓红、孙祖信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4616—1993。 1 GB/T14616—2008 机舱舱底涂料通用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舱舱底涂料(以下简称涂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 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钢船主机、辅机及泵舱舱底的涂料体系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724 涂料细度测定法 GB/T 1725 GB/T 1728 漆膜、腻子膜干燥时间测定法 GB/T 1771 色漆和清漆耐中性盐雾性能的测定(GB/T1771—2007,ISO7253:1996,IDT) GB/T 3186 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GB/T3186—2006,ISO15528:2000,IDT) GB/T 5210 色漆和清漆拉开法附着力试验(GB/T5210一2006,ISO4624:2002,IDT) GB/T9274—1988色漆和清漆耐液体介质的测定(eqvISO2812:1974) GB/T9750 涂料产品包装标志 GB/T10834 船舶漆耐盐水性的测定 盐水和热盐水浸泡法 GB/T 13491 涂料产品包装通则 HG/T2458 涂料产品检验、运输和贮存通则 3要求 3.1一般要求 3.1.1涂料应能在通常的环境和确保安全条件下施工和干燥 3.1.2在温度(23士2)℃下,双组分涂料混合后其适用期按各产品生产厂技术要求规定。 3.1.4涂料应能和常用车间底漆配套。 3.1.5涂料应适用于刷涂、辊涂和高压无气喷涂等方式施工,在规定的漆膜厚度内施工应不发生流挂 3.1.6涂料自然老化或破坏时,应能用原涂料体系进行修补。 3.1.7涂料用稀释剂应按生产厂技术要求执行。 3.2技术指标 3.2.1涂料技术指标 涂料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 1 GB/T14616—2008 表1涂料技术指标 项目名称 技术指标 细度 ≤80μm(鳞片涂料除外) 固体含量 ≥70% 表干 ≤8h 干燥时间 实干 ≤24 h 3. 2. 2 涂层技术指标 涂层技术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 表2涂层技术指标 项目名称 技术指标 附着力 ≥3 MPa 耐盐雾性(600h) 涂膜无起泡、龟裂、剥落、起皱和锈斑等 耐热盐水性[(40±2)℃,336h] 耐柴油性[(23±2)℃,0.5a] 涂膜无起泡、软化、剥落和锈斑等 试验方法 4 4.1细度 细度的测定按GB/T1724的规定进行。结果应符合3.2.1的要求。 4.2固体含量 固体含量的测定按GB/T1725的规定进行。结果应符合3.2.1的要求, 4.3干燥时间 干燥时间的测定按GB/T1728的规定进行。结果应符合3.2.1的要求 4.4附着力 附着力的测定按GB/T5210的规定进行。结果应符合3.2.2的要求。 4.5耐盐雾性 耐盐雾性的测定按GB/T1771的规定进行。结果应符合3.2.2的要求 4.6耐热盐水性 耐热盐水性的测定按GB/T10834的规定进行。结果应符合3.2.2的要求。 4.7耐柴油性 5检验规则 5.1检验分类 涂料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5.2型式检验 5.2.1检验项目 涂料的型式检验项目为3.2规定的所有技术指标项目。 5.2.2检验要求 涂料有下列之一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正常生产时,每三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b) 当产品配方有改变,新投产时; 2 GB/T14616—2008 c)当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足以影响涂料性能时; d)产品停产半年重新恢复生产时。 5.2.3判定规则 涂料的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3.2要求时,判定型式检验合格。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判定为涂 料型式检验不合格。 5.3出厂检验 5.3.1检验项目 涂料的出厂检验项目为3.2.1规定的所有技术指标项目。 5.3.2组批规则 涂料按每一贮漆槽为一批,检验以批为单位。 5.3.3取样 涂料按GB/T3186的规定进行取样,样品应分为两份,一份密封贮存备查,另一份用作检验 5.3.4判定规则 每批涂料的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3.2.1要求时,判定该批涂料的出厂检验合格。若有一项不符 合要求,则判定该批涂料出厂检验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购存 6.1标志 涂料产品标志应符合GB/T9750的要求, 6.2包装 涂料产品的包装应符合GB/T13491的要求。 6.3运输 涂料产品的运输应符合HG/T2458的要求 6.4贮存 涂料的贮存应符合HG/T2458的要求。涂料在原包装封闭的条件下,贮存期自生产完成之日起 为一年。超过贮存期可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若检验合格,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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