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1. 100. 40 G 7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9983—2004 代替GB/T9983—1988 工业三聚磷酸钠 Industrial sodium tripolyphosphate 2004-03-15发布 2004-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9983—2004 前言 本标准是对GB/T9983一1988《工业三聚磷酸钠》的修订。本标准的优级品参考采用西德伍德公 司产品质量指标;一级品参考采用日本工业标准JISK1465一62(88)《三聚磷酸钠》。本标准主要修订 了以下内容: 1)本标准对产品的白度要求; 颗粒度指标要求由筛余量调整为筛分率。 2)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T9983—1988。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 本标准由全国表面活性剂洗涤用品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太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晨之、耿赣、李晓辉。 本标准于1988年1月首次发布。 GB/T9983—2004 工业三聚磷酸钠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三聚磷酸钠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 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热法磷酸或萃取磷酸为原料制造的工业三聚磷酸钠。该产品主要用作合成洗涤剂 的助剂,也可用于石油、冶金、采矿水处理等工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9984.1工业三聚磷酸钠白度的测定 GB/T9984.2工业三聚磷酸钠总五氧化二磷含量的测定磷钼酸喹啉重量法(eqvISO3357: 1975) GB/T 9984.3 工业三聚磷酸钠离子交换柱色谱法分离测定不同形式的磷酸盐(eqvISO3358: 1976) GB/T9984.4工业三聚磷酸钠水不溶物的测定(neqISO850:1976) GB/T 9984.6 工业三聚磷酸钠铁含量的测定2,2-联吡啶分光光度法(idtISOR852:1968) GB/T 9984.7 GB/T9984.8工业三聚磷酸钠 颗粒度的测定(modISO2996:1974) GB/T9984.9工业三聚磷酸钠表观密度的测定给定体积称量法(neqISO697:1981) GB/T 9984.11 1工业三聚磷酸钠 I型含量的测定 3产品分类 3.1产品分子式及分子量 分子式:Na,P;O1a; 分子量:367.86(按照1999年国际原子量)。 3.2产品规格、代号 工业三聚磷酸钠按表观密度和I型含量的不同分为如下规格,并用代号表示(表1)。 表1工业三聚磷酸钠分类规格表 SAC 项目 表观密度/(g/cm) I型含量/% 代号 L M H A B c 规格 0.35~0.50 0.51~0.65 0.66~0.99 5~20 21~40 >40 3.3标记示例 表观密度为0.35g/cm²~0.50g/cmI型含量为5%~20%的工业三聚磷酸钠 标记示例:工业 三聚磷酸钠LAGB/T9983 4技术要求 工业三聚磷酸钠呈白色颗粒或粉状,按产品质量分为优级品、一级品和二级品。工业三聚磷酸钠的 1 GB/T9983—2004 物理化学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 2 工业三聚磷酸钠的物理化学指标 指 标 项 目 优 级 级 二 级 白度/% 90 85 80 五氧化二磷(P2O)/% 57.0 56.5 55.0 三聚磷酸钠(Na,P:O10)/% 96 90 85 水不溶物/% 0. 10 0.10 0.15 铁(Fe) /% 0.007 0.015 0.030 pH值(1%溶液) 9.2~10. 0 颗粒度 通过1.00mm试验筛的筛分率不低于95% 试验方法 5. 1 表观密度 按GB/T9984.9测定。 5.2I型含量 按GB/T9984.11测定。 5.3白度 按GB/T9984.1测定,以W1.值为仲裁。 5.4五氧化二磷含量 按GB/T9984.2测定。 5.5三聚磷酸钠含量 按GB/T9984.3测定。 5.6水不溶物含量 按GB/T9984.4测定。 5.7 铁含量 按GB/T9984.6测定。 5.8pH值 按GB/T9984.7测定。 5.9颗粒度 按GB/T9984.8测定。 6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6.1.1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表观密度、I型含量和第4章规定的全部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a)正式生产时,原料、工艺、管理等方面(包括人员素质的变化)有较大改变,或设备改造可能影响 产品质量时; b) 正常生产时,应定期进行型式检验,一般情况每月一次;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2 GB/T9983—2004 e)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6.1.2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第4章中除铁含量、水不溶物以外的全部项目。 6.2产品组批与抽样规则 6.2.1产品按批交付及抽样验收,一次交付的同一规格、同一批号的产品为一交付批。 生产单位交付的产品,应先经其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符合本标准并出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 证书,方可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应包括:生产厂商名称、产品名称、商标、本标准编号、批号、批 量、质量指标、生产日期等。 6.2.2取样 收货方验收、仲裁检验所需的样品,应根据批量大小按表3确定样本大小,交收双方会同在交货地 点从交付批中随机抽取袋样本。 表3批量和样本大小 批量/袋 1~15 16~25 26~90 91~150 151~500 501~1200 1201以上 样本大小/袋 2 3 5 13 20 32 采样时用采样器自包装袋中心插人四分之一处采集样品,每个样本袋中采样量应相近,样品应迅速 置于具塞样品瓶中,并加塞,采样总量不小于2kg。 将采取的样品按四分法混匀并缩分至1.5kg,分装于三个清洁、干燥的容器中,签封。标签上应注 明产品名称、产品批号及数量、生产单位、样品编号、采样日期、采样人。交收双方各持一份进行检验,第 三份由交货方保管,备仲裁检验用,保管期为三个月。 6.3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按修约值比较法判定合格与否。如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可重新取两倍袋样本采取样 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交收双方因检验结果不同,如不能取得协议时,可商请仲裁检验,仲裁结果为最后依据。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7.1.1包装物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名称、商标、执行标准号; 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 b) c)净含量; SAC d)有防水防潮等文字或标记; e) 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7.1.2包装物上印刷的标志(图案及文字)应清晰美观、无脱色。 7.2包装 用内衬塑料薄膜的编塑袋包装,包装净含量应符合标称质量。 7.3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受潮,轻装轻卸,避免包装袋破损 7.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洁净的库房内,如需在露天存放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潮措施,垛高以不超过支撑 物的最大载荷为限,并加遮盖物以防晒、防雨、防潮、防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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