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9.020 V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6251—2018 基于模型的航空装备研制 数据发放与接收 Model based aviation equipment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Data sending and receiving 2019-01-01实施 2018-06-07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36251—2018 前言 “基于模型的航空装备研制系列标准包括6项: GB/T36247 基于模型的航空装备研制 企业数字化能力等级; GB/T36248 基于模型的航空装备研制 数据交换; GB/T36249 基于模型的航空装备研制 技术数据包; GB/T36250 基于模型的航空装备研制 企业数字化能力等级评价; GB/T36251 基于模型的航空装备研制 数据发放与接收; GB/T36252 基于模型的航空装备研制 数字化产品定义准则。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航空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35)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合肥江航飞机装备有限公司、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灿辉、刘文彪、王宁、尉卫东、张岩涛、张晓静、张凯。 1 GB/T36251—2018 基于模型的航空装备研制 数据发放与接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基于模型的航空装备产品数据(以下简称“数据”)的发放和接收原则、方式、介质和流 程,并给出数据准备、数据检查等详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产品研制数据的发放和接收,产品的工艺数据和工装数据发放和接收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8725制造业信息化技术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18725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一般要求 4.1原则 数据发放与接收应遵循以下原则: a) 数据应进行审签确认方可发放,接收方成功接收数据后应有反馈,明确接收是否成功,且数据 的发放和接收应是审签完成的数据; b) 数据的发放和接收应与记录单一致,左右件、成品、标准件与相关的产品数据一起发放和接收; c) 数据的发放和接收过程应进行跟踪和记录,保证数据的可追溯性 4.2方式 在满足数据交换原则的前提下,按照如下要求选择数据发放方式: a)单位内不同部门之间,应优先通过单位局域网进行数据的发放与接收; b不同单位之间,涉密信息应通过专用网络进行数据的发放与接收,不能通过专用网络发放与接 4.3介质 数据发放与接收的介质主要有以下三类: 软件平台:发放单位与接收单位有统一的数据管理软件时,可采用数据管理软件进行发放与接 a) 收,打包数据通过软件接口发放给接收单位 b) 邮件和刻盘:发放单位与接收单位没有统一平台或平台不兼容时,可按保密规定,采用刻盘发 1 GB/T36251—2018 送或邮件发送。 c) 其他:发放单位将发放的数据打包放置在指定服务器上,赋予接收方浏览、下载权利,并通知接 收方。 4.4流程 数据发放与接收一般流程见图1,当用于企业内部数据发放与接收时可在遵循规定的发放与接收 原则的前提下适当剪裁本流程。 开始 数据准备 经涉密渠道 是含沙密 否 办理数据发放与接收 记录单 末通过 发改方数据检查 通过 传输数据 接收数据 数据协调 接收方数据检查 未通过 迦过 发放与接收记录单签 署确认 结束 图 1 数据发放与接收流程 5详细要求 5.1 数据准备 数据发放前发放方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数据准备: 2 GB/T362512018 整理需要发放的有效数据,为发放数据做好准备; a) b) 当通过存储介质发放数据时,应由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数据存储介质的制作,且数据发放存储介 质应进行标识,标识信息至少应包括:存储介质编号、发放单位、接收单位、产品代号、有效性标 识、密级、数据内容、数据格式、应用软件及版本等 5.2 2数据发放与接收记录单 数据发放与接收应办理数据发放与接收记录单,且应符合如下要求: a) 数据发放与接收记录单内容应与实际传递的数据信息相符; b) 数据发放与接收记录单应经数据发放方相关负责人审批; 接收数据后,接收方(代表)应在记录单上签署确认; d) 数据发放与接收记录单一式两份,数据发放方和接收方各持一份: 数据发放与接收记录单应进行单独编号,并做好登记和存档,编号规则按各单位有关规定。 e) 数据发放与接收记录单样式参见附录A。 5.3数据检查 数据发放与接收双方应按以下要求对传递的数据进行检查: 数据与数据发放与接收记录单中记录的信息或状态是否一致; as b) 数据是否正确有效; c) 数据发放与接收前后数据是否完整、一致 5.4数据协调 当所发放数据不能通过数据接收方检查时,数据发放与接收双方应进行数据协调并对协调结果进 行问题处理。 其中: a) 数据协调内容包括: 1)数据质量:包括交换数据内容一致性、完整性、正确性; 2) 数据文件:数据包是否缺少必要的数据文件; 3) 数据状态:模型数据状态是否为批准发布状态。 b) 数据协调结果问题处理程序: 1) 填写协调问题记录单,经审核通过后发数据发放单位处理; 2)发放单位针对问题内容作相应的问题反馈。 5.5记录日志 数据发放与接收过程中,应以日志方式记录相关信息,记录的信息应至少包括: a)j 产品信息:产品代号,状态信息等: SAG b)文件信息:发放/接收文件名、存储路径、字节数等文件描述; 软件信息:应用软件及版本等; d) 传递信息:数据发放方、数据接收方、发放/接收时间。 5.6职责要求 5.6.1数据发放方职责 数据发放方职责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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