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7. 120. 99 H 65 G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4153—2008 代替GB/T4153—1993 混合稀土金属 Misch metal 2008-03-31发布 2008-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4153—2008 前言 本标准是对国家标准GB/T4153—1993《混合稀土金属》和行业标准XB/T216—1995《电池级混 合稀土金属》进行的整合修订。 本标准以XB/T216《电池级混合稀土金属》为蓝本修订,主要变化如下: 按GB/T17803—1999《稀土产品牌号表示方法》的要求,产品牌号采用数字牌号; 各牌号调整了稀土元素配分含量; 各牌号增加了对铅、钙和碳的考核指标; 一各牌号对其他非稀土杂质含量作适当调整。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稀土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赣州虔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冬、王静、郭美琴、刘恒昌、姚南红。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4153—1984,GB/T4153—1993。 GB/T 4153—2008 混合稀土金属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混合稀土金属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与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经熔盐电解法生产的、供制作氢合金以及有色金属合金、稀土处理钢等用的混合稀 土金属。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 GB/T12690(所有部分)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GB/T14635.1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化学分析方法草酸盐重量法测定稀土总量 3要求 3.1化学成分 混合稀土金属牌号及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规定。需方如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可另行协商。 表 1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产品 RE 稀土元素/RE 非稀土杂质,不大于 牌号 不小于 La Ce Pr PN Sm Mg Zn Fe Si W+Mo Ca Pb 194025A 99.5 >80 <0.1 0.05 0.1 0.03 0.035 0.01 0.05 0.02 194025B 99.5 33~37 751~592.5~3.26.0~9.3 <0.1 0.05 0.05 0.1 0.03 0.035 0.01 0.02 194025C 99.5 25~29 949~53 4~7 <0.1 0.05 0.05 0. 1 0.03 0.035 0.01 0.05 0.02 194020A 99 61~6524~28 <0.1 0.1 0.05 0. 2 0.05 0.035 .02 0.05 194020B 66 >33 >62 <0. 1 0.05 0. 2 0.05 0.035 0.1 02 02 0.05 194020C 66 >30 >60 4~8 0.1 0.1 0.05 0.2 0.05 0.035 0.05 3.2外观 产品为块状,新截面为银灰色。金属锭表面应清洁,无肉眼可见夹杂物。 4试验方法 4.1产品中稀土(RE)总量的分析方法按GB/T14635.1的规定进行。 4.2产品中稀土元素含量的分析方法按供方现行方法进行。 4.3产品中非稀土杂质含量的分析方法按GB/T12690的规定进行。 4.4 数值修约按GB/T8170的规定进行。 4. 5 产品外观用目视检查。 GB/T 4153—2008 5检验规则 5.1检查与验收 5.1.1产品由供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 品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 方共同取样。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产品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5.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的检验 5.4取样与制样 化学成分分析的仲裁取样数量按表2的规定进行。取样时用直径5mm~10mm的钻头在金属锭 上下两面各钻三点以上,钻点均匀分布,弃去深度0.5mm~1.0mm的表面钻屑,然后钻取试样,取样 量不少于10g,将试样混匀后,用四分法迅速缩分至试样所需量,并将试样立即放人带盖的磨口瓶中。 表2 每批重量/kg ≤10 >10~50 >50~100 >100~200 >200~500 >500 取样件数/块 2 3 4 5 8 10 5.5检验结果判定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 若仍有一项结果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包装 每件产品外包装上应注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牌号、批号、重量及“防潮”标志或字样。产品用双 6.2运输、贮存 产品须存放在干燥处,不得露天放置。运输时严防淋雨、受潮。 SAC 6.3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注明: 供方名称; 产品名称和牌号; c) 批号; 净重、件数; e)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供方质量检验部门印记 f) 本标准编号; 出厂日期。 2 GB/T 4153—2008 5检验规则 5.1检查与验收 5.1.1产品由供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 品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 方共同取样。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产品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5.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的检验 5.4取样与制样 化学成分分析的仲裁取样数量按表2的规定进行。取样时用直径5mm~10mm的钻头在金属锭 上下两面各钻三点以上,钻点均匀分布,弃去深度0.5mm~1.0mm的表面钻屑,然后钻取试样,取样 量不少于10g,将试样混匀后,用四分法迅速缩分至试样所需量,并将试样立即放人带盖的磨口瓶中。 表2 每批重量/kg ≤10 >10~50 >50~100 >100~200 >200~500 >500 取样件数/块 2 3 4 5 8 10 5.5检验结果判定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 若仍有一项结果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包装 每件产品外包装上应注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牌号、批号、重量及“防潮”标志或字样。产品用双 6.2运输、贮存 产品须存放在干燥处,不得露天放置。运输时严防淋雨、受潮。 SAC 6.3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注明: 供方名称; 产品名称和牌号; c) 批号; 净重、件数; e)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供方质量检验部门印记 f) 本标准编号; 出厂日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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