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87.040 B 72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8141—2009 代替GB/T8141—1987 军用紫胶片 Shellac for use in arms 2009-10-01实施 2009-03-28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8141—2009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8141一1987《军用紫胶片》。 本标准与GB/T8141—198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第1章“定义”修改为“范围”;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删除了技术要求中必测、选测的要求; 增加了技术要求中“灰分”“松香”“雌黄”指标和要求; 调整了技术要求中“颜色指数”指标要求的数值; 增加了第4章“取样”,删除了检验规则中取样的内容; 增加了检验规则中检验分类和检验项目的规定; 增加了贮存和运输的环境温度的要求; 增加了贮存时间的规定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咏梅、陈筑鸿、吴冬梅、吴在嵩、徐曼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8141—1987。 I GB/T 8141—2009 军用紫 胶片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军用紫胶片的技术要求、取样、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以优质天然紫胶原胶为原料,用热滤法、溶剂法加工的供军工生产部门专用的紫 胶片。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8142—2008紫胶产品取样方法 GB/T 8143—2008 紫胶产品检验方法 3 技术要求 军用紫胶片应符合表1给出的技术要求 表1军用紫胶片技术要求 指标名 称 要 求 水分/% 2. 0 颜色指数/号 18 热乙醇不溶物/% 1. 0 热硬化时间(170℃±0.5℃)/min 3~5 软化点/℃ 75 水萃取物酸碱性(pH) 4.8~7.0 SZC 蜡质/% 1.5~4.0 水溶物/% 0. 5 酸值/(mg/g) 73 碘值/(g/100g) 20 灰分 0. 4 松香 不得检出 雌黄 不得检出 注:军用紫胶片不应含其他添加物,若有特殊要求另行协商。 4 取样 按GB/T8142—2008的规定进行取样和样品制备。 GB/T 8141—2009 5试验方法 5.1水分的测定 按GB/T8143一2008中第3章的规定进行。其中方法一为快速测定法,方法二为仲裁法。 5.2颜色指数的测定 按GB/T8143—2008中第5章方法二的规定进行。 5.3热乙醇不溶物的测定 按GB/T8143一2008中第4章的规定进行。其中方法一为快速测定法,方法二为仲裁法。 5.4热硬化时间的测定 按GB/T8143—2008中第11章的规定进行。 5.5软化点的测定 按GB/T8143—2008中第16章的规定进行。 5.6水萃取物酸碱性的测定 按GB/T8143—2008中第10章的规定进行。 5.7蜡质的测定 按GB/T8143—2008中第6章的规定进行。 5.8水溶物的测定 按GB/T8143—2008中第10章的规定进行。 5.9酸值的测定 按GB/T8143一2008中第12章的规定进行。 5.10碘值的测定 按GB/T8143—2008中第13章的规定进行。 5.11灰分的测定 按GB/T8143—2008中第9章的规定进行。 5.12松香的检验 按GB/T8143—2008中第7章的规定进行。 5.13 3雌黄的检验 按GB/T8143—2008中第8章的规定进行。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检验项目 6.2.1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水分、颜色指数、热乙醇不溶物、热硬化时间、软化点、水萃取物酸碱性、灰分 6. 2. 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表1所列的全部项目。 6.2. 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常生产时,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当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动时;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客户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3组批规则 同一生产批的产品组成一批。 2 GB/T 8141—2009 6.4判定规则和复验规则 式的质量证明书。 6.4.2检验结果如有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应重新在两倍样件中取样,重新检验不合格指标。如仍不符 合要求时,则本批产品为不合格。 6.4.3供需双方对军用紫胶片的检验结果如有争议,应在到货后两个月内提出,可由双方按本标准取 样方法共同取样三份,各保存一份,另一份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部门进行仲裁分析。 7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 7.1标志 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军用紫胶片)及商标,本标准编号,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净重,生产企业名 称及其详细地址、电话等,并醒目标注“避晒”“防潮”字样和标识。 7.2包装 7.2.1军用紫胶片用木箱或纸箱(桶)包装,内衬一层牛皮纸。 7.2.2每箱军用紫胶片规定净重为25kg。 7.3贮存 7.3.1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环境温度低于25℃的库房内,以免结块。 7.3.2产品贮存时间不应超过3年。贮存3年以上的产品,应重新检验确认达标后,方能使用。 7.4运输 产品在运输中,严禁日晒、雨淋和靠近热源及潮湿环境,运输车内温度应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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