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150 B 52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1777—2006 代替GB/T11777—1989 鲢鱼苗、鱼种 Fry and fingerling of silver carp 自2017年3月23日起,本标准转为推荐性 标准,编号改为GB/T11777-2006。 2006-09-29发布 2006-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7 号)和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本标准自2017 GB11777—2006 年3月23日起,转为推荐性标准,不再强制执行。 前言 本标准的第5章和第6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代替GB/T117771989《鲢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 本标准与GB/T11777—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前言; 增加了对鲢危害性大、传染性强的常见疾病及诊断方法; 增加了“检验规则”一章;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即鲢常见病及诊断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淡水养殖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农业部淡水鱼类种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瑞琼、徐忠法、邹世平、方耀林、艾晓辉、何力。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1777—1989。 GB11777—2006 鲢鱼苗、鱼种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鲢(Hypophthalmichthysmolitrix)鱼苗、鱼种的术语和定义、苗种来源、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鲢鱼苗、鱼种的质量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5055青鱼、草鱼、鲢、亲鱼 GB/T18654.3养殖鱼类种质检验 第3部分:性状测量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鱼苗fry 受精卵发育出膜后至卵黄囊基本消失、充气、能平游和主动摄食阶段的仔鱼。 3.2 鱼种fingerling 鱼苗生长发育至体被鳞片、长全鳍条,外观已具有成体基本特征的幼鱼。 4苗种来源 4.1鱼苗 由符合GB/T5055规定的亲鱼人工繁殖的鱼苗或江河捕捞的天然鱼苗。 4.2鱼种 由符合4.1规定的鱼苗培育成的鱼种。 5鱼苗质量 5.1外观 5.1.1肉眼观察95%以上的鱼苗应符合3.1的规定,且鱼体半透明,有光泽。 5.1.2集群游动,游动活泼,在容器中轻微搅动水体时,90%以上的鱼苗有逆水游动能力。 5.1.3规格整齐。 5.2可数指标 畸形率小于3%,伤残率小于1%。 6鱼种质量 6.1外观 6.1.1体形正常,鳍条、鳞被完整。 GB 11777—2006 6. 1.2 体色正常,体表光滑有黏液,游动活泼, 6.2可数指标 畸形率小于1%,伤残率小于1%。 6.3可量指标 各种规格(全长)的鱼种质量应不低于表1规定。 表1 鱼种规格 全长 体重/ 每千克尾数 全长/ 体重/ 每千克尾数/ 全长/ 体重/ 每千克尾数 cm g 尾 cm 尾 cm 尾 g 1.7 0.04 25000 9.0 7.16 140.0 16.3 41.45 24.13 2. 0 0.07 14 286 9.3 7.91 126.4 16.7 44.56 22.44 2. 3 0.11 9 091 9.7 8.94 111. 9 17.0 46.99 21.28 2.7 0.18 5 556 10.0 9.96 100.4 17.3 49.56 20.18 3. 0 0.25 4000 10.3 10.99 91.0 17.7 52.99 18.87 0.33 3030 10.7 12.01 83.3 18.0 55.72 17. 95 3.7 0.46 2 174 11. 0 13.00 76.9 18.3 58.53 17.08 4. 0 0.60 1 667 11.3 14.03 71.3 18. 7 62.43 16.02 4. 3 0.75 1 333 11.7 15.50 64.5 19.0 65.46 15.28 4. 7 12.0 0.98 1020 16.66 60.0 19.3 68.59 14.58 5. 0 1.18 847 12.3 17.87 56.0 19.7 72.92 13.71 5. 3 1.42 704 12. 7 19.85 50.4 20.0 76.28 13.11 5. 7 1. 77 565 13.0 20.93 47.8 20.3 79.74 12.54 6. 0 2.07 483 13.3 22.34 44.8 20.7 84.51 11.83 6. 3 2.40 417 13.7 24.31 41.1 21.0 88.22 11. 34 6. 7 2.90 345 14.0 25.85 38.7 21.3 92.03 10.87 7.0 3.32 301 14. 3 27.47 36.4 21.7 97.28 10.28 7.3 3.77 265 14.7 29.72 33.6 22.0 101.34 9.87 7.7 4.44 225 15.0 31.48 31.8 22.3 105.52 9.48 8.0 4.99 200 15.3 34.32 29.1 22.7 111.26 8.99 8.3 5.55 180 15.7 37.07 27.0 23.0 115.70 8.64 8.7 6.45 155 16.0 39.22 25.5 23.3 120.36 8.31 越冬后鱼种的体重: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应达到表1中数值的90%以上;长江流域以北地区应 达到85%以上。 6.4病害 无细菌性败血病(淡水鱼类暴发性流行病)、白头白嘴病、小瓜虫病和车轮虫病等传染性强、危害大 的疾病。 2 SAG GB 11777—2006 7检验方法 7.1外观、可数指标 把样品置于便于观察的容器内,肉眼逐项观察计数。 7.2可量指标 按GB/T18654.3规定的方法测量 7.3病害检疫 按鱼病常规诊断方法检验,参见附录A。 8检验规则 8.1检验分类 8.1.1出场检验:每批鱼苗、鱼种产品应进行出场检验。出场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 项目为外观、可数指标和可量指标。 8.1.2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建养殖场培育的鲢鱼苗、鱼种; b) 养殖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苗种质量时; 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d) 出场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周期性检验。 8.2组批规则 以同一培育池、同一规格或一次交货的苗种作为一个检验批,销售前按批检验 8.3抽样方法 每批鱼苗、鱼种随机取样应在100尾以上,鱼种可量指标测量每批取样应在30尾以上。 8.4判定规则 经检验,如病害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鱼苗、鱼种为不合格,不得复检;其他有不合格项,应对原检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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