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DC 629.12.057: 528.528 U 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2931--91 航海六分仪 Marine sextant 1991-05-22发布 1992-02-01实施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2931-91 航海六分仪 Marine sextant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在船舶甲板上测量高度角及水平角的航海六分仪(以下简称六分仪)。 2 引用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785 光学仪器的字型和符号 CB*744 电镀和化学覆盖层质量检验 CB* 745 电镀和化学覆盖层的选用原则 CB 765 涂料涂覆技术条件 CB 1038 船用导航仪器运输包装技术条件 3产品分类 3.1 产品的型号 GLH 130 推确度,(") 测角范围,(°) 光学测量仪器航海六分仪 3.2 2产品的型号、规格及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1~05-22批准 1992-02-01实施 GB/T 12931—-91 表 1 型 号 项 目 GLH130-60 GLH130- 40 GLH130 -20 测角范围, (°) 5~+130 5 ~ +130 5 ~ + 130 (") 最小分度值, 12 12 12 示值准确度, (") .60 40 <20 视放大率,倍 3.5 6 出瞳直径,mm 2 M5 单筒 望远 视场, (°) >5 镜 分辨率, {(") 10 7 出瞳距离,mm >8 8< 技术要求 4 4.1六分仪应能在下列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 a。环境温度为-40~+50℃; b.湿热环境温度为20±2℃,相对湿度为92%~96%。 4.2六分仪在下列环境模拟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 a.振动试验频率为10Hz,振幅为1.4mm,试验时间为2h; b. 颠震试验频率为1~2Hz,加速度最大值为7g,试验时间为10min。 4.3六分仪在测角范围内,每隔10°相邻误差的绝对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型 号 序号 测角范围 GLH130-40 GLH130-20 GLH130-60 0°~90°,(") 20 <15 ≤10 <25 <20 <15 9G°~130°,(") 4.4六分仪在测角范围内,其空回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GLH130-60型空回误差不大于20"; GLH130-40型空回误差不大于10"; GB/112931-91 GLH130-20型空回误差不大于5"。 4.5.单筒望远镜的视放大率误差和视场误差,上偏差不限,下偏差为一5%。 4.6单筒望远镜出瞳直径误差和出瞳距离误差,上偏差不限,下偏差为10%。 4.7使用滤色镜观察太阳时,太阳边缘应清晰、不刺眼,不应产生复影。 4.8六分仪零件表面不应有毛刺、锈蚀和明显的伤痕。 4.9六分仪金属零件表面镀层和化学覆盖层应符合CB*745中一般使用条件的规定。涂料涂层应符 合CB765中海洋使用条件的规定。 4.10螺钉、螺母等紧固件应无松动、无歪斜、无擦伤、无锈蚀、外露螺钉头的起子槽和扳手孔不得 有明显的损伤。 4.11六分仪刻字的字型和符号应符合CB1785的规定。刻字、刻线及涂料应清晰、均匀和牢固。 4.12光学零件表面不允许有明显的擦痕、麻点、霉点等疵病。 4.13单筒望远镜从物镜和目镜方向观察,光学零件上不允许有妨碍观察的棉花纤维、微尘和脱胶现象。 4.14六分仪各运动部位应平滑、无松动、急跳和卡滞现象。机械传递运动部位应能自如地停留在行 程的任位置上。 5试验方法 5.1高温试验 试验温度+50±2℃,保持时间2h,升温速度不大于1℃/min。 在试验最后15min内,按第4.8、4.10~4.14条进行检查。试验后,将六分仪在室温下放置3h以 上,产品性能仍应符合3.2、4.3、4.4条的要求。 5.2低温试验 试验温度-40±2℃,保持时间2h,降温速度不大于1℃/min。 在试验最后15min内,按第4.8、4.10~4.14条进行检查。试验后,将六分仪在室温下放置3h以上, 产品性能仍应符合3.2、4.3、4.4条的要求。 5.3湿热试验 试验温度20±2℃,试验湿度92%~96%,连续试验2个周期,每试验周期为24h。 试验后,将六分仪在室温下放置3h以上,产品性能仍应符合3.2、4.3、4.4条的要求。 5.4振动试验 将六分仪放入仪器箱内,把仪器箱固定在振动台上,在振动频率10Hz,单振幅1.4mm条件下进 行振动试验2h。 试验后,产品性能仍应符合3.2、4.3、4.4条的要求。 5.5颠震试验 将六分仪放入仪器箱内,把仪器箱固定在颠震台上,在频率1~2Hz,加速度7g条件下进行颠 震试验10min。 试验后,产品性能仍应符合3.2、4.3、4.4条的要求。 5.6六分仪的示值准确度、相邻误差及空回误差 测定时室温必须保证在20 ± 5 ℃,温度变化不应超过1 ℃/h。被检六分仪和专用校验仪在室温 下持续时间不少于3h。检测工作在整个测量范围内进行,每隔10°正反各检测一次,由同方向误差值 组成误差曲线,任一误差曲线的最高和最低点之差即为示值准确度,其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相邻误 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空回误差应符合4.4条的规定。 5.7外观检验 第4.8、4.10、4.11、4.12、4.14条,用目视和手感检验。 5.8覆盖层质量 金属零件表面镀层和化学覆盖层按CB*744进行检验;涂料涂层按CB765中Ⅱ级标准进行检 3 GB/T 12931--91 验,应符合4.9条的要求。 5.9第4.7条,以太阳为观测目标,用目视检验。 5.10第4.13条,用60W白炽灯泡照射,从望远镜的物镜、目镜的两个方向上,目视检验。 5.11单筒望远镜光学性能检验 5.11.1视放大率及视放大率误差 用倍率计测定望远镜的出瞳直径,物镜有效孔径与出瞳直径之比即为视放大率。视放大率的实测 值与公称值之差即为视放大率误差。 5.11.2视场及视场误差 用带有角度分划值的宽角平行光管測定视场,视场实测值与公称值之差即为视场误差。 5.11.3出瞳直径与出瞳直径误差 用倍率计测定望远镜的出瞳直径,出瞳直径实测值与公称值之差即为出瞳直径误差。 5.11.4出瞳距离及出瞳距离误差 用倍率计测出目镜最后一一面与出瞳面之间的距离,此距离即为出瞳距离,实测值与公称值之差即 为出瞳距离误差。 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6.1.14 每台六分仪均应做第4.3、4.4,4.7~4.14条及示值准确度、单筒望远镜分辨率等项目的检验。 6.1.2 从每批产品中任抽5台均应做第4.5、4.6条的检验。若有1台不合格,再抽检5台,若再有不 合格,则按100%检验。 6.2型式检验 6.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每年应进行一次。 6.2.2型式检验应从年生产的任一批各种型号的六分仪中,各抽样5%的产品,但不得少于5台。按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进行检测和试验。抽样的产品中,若有1台不合格,则应加倍抽样 进行复验,若再有1台不合格,则型式检验认为不合格。凡不合格的样品经修复后,仍可再次参加抽 检。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购存 7.1 标志 每台六分仪应有铭牌,铭牌上内容包括: a.六分仪型号和名称; b.出厂日期; c, 出厂编号; d. 制造厂名称。 7.2包装和运输 7.2.1六分仪外露未涂漆的金属表面,应涂中性油脂,然后进行包装,包装和运输应符合CB1038中 的规定。 7.2.2六分仪成批运输时,除标明一般运输要求外,还应按GB191的规定,在包装箱上印上向上、防 潮、小心轻放的标志。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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