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35.240.40 L 63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8240.4—2004 税控收款机 第4部分:银行卡受理设备规范 Fiscal cash register-Part 4:Specification of device with EFT function 2004-11-01实施 2004-09-2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18240.4—2004 目 次 前言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要求 4 5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数据与发票格式 附录B(规范性附录) 交易流程 11 附录C(资料性附录) 金融税控收款机标准工作组 14 GB/T18240.4—2004 前言 国家标准《税控收款机》目前分为6个部分: 第1部分:机器规范; 第2部分:税控IC卡规范; 第3部分:税控器规范; 第4部分:银行卡受理设备规范; 第5部分:税控打印机规范; 第6部分:设备编码规则。 本部分为国家标准《税控收款机》的第4部分。 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金融税控收款机标准工作组(具体组成参见附录C)。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立建、张胜利、王浩、杜宁、李伟、刘世英、蒋宇、余问是、田小朋、林林、王培元、 姚加贤、马继、林英、胡习峰、高健。 1 GB/T18240.4—2004 税控收款机第4部分:银行卡受理设备规范 1范围 国家标准《税控收款机》的本部分规定了税控收款机银行卡受理设备(以下称金融税控收款机)的通 用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相关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具有银行卡受理和税控功能的收款机的设计、生产、测试和验收 本部分是制定具体产品标准的依据,同时为产品认证提供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国家标准《税控收款机》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 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 用于本部分。 GB18240.1一2003税控收款机第1部分:机器规范 GB18240.2—2003税控收款机第2部分:税控IC卡规范 JR/T0001—2001银行磁条卡销售点终端规范 《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2001年版) 《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2001年版) 《银行卡联网联合安全规范》(2001年版)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国家标准《税控收款机》的本部分 3. 1 金融税控收款机fiscal cash registerwithEFT(ElectronicFund Iransfer)function 具有银行卡受理和税控功能的电子收款机。 3. 2 金融税控收款机发票invoiceusedonfiscalcashregisterwithEFTfunction 金融税控收款机发票(以下简称发票)为税控发票的一种。其内容包括GB18240.1规定的发票内 容及银行卡交易的内容。发票分为两种形式:定长发票、不定长发票, 3.2. 1 5 定长发票lengthfixedinvoice 每张发票长度固定的发票。 3.2.2 不定长发票 length unfixed invoice 每张发票长度不固定的发票。 4要求 4.1功能要求 4.1.1总则 金融税控收款机应符合GB18240.1—2003、GB18240.2—2003及JR/T0001—2001、《银行卡联 GB/T18240.4—2004 网联合业务规范》、(2001年版)、《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2001年版)和《银行卡联网联合安全规 范》(2001年版)的要求 在投人使用前金融税控收款机应先进行初始化。 当税控功能或银行卡受理功能发生故障时,金融税控收款机应停止工作。 4.1.2硬件要求 4. 1.2. 1显示 符合GB18240.1—2003的4.4规定的汉字显示要求。 4.1.2.2键盘 符合GB18240.1—2003的4.2.2和JR/T0001—2001的4.2要求, 4.1.2.3密码键盘 符合JR/T0001—2001的4.3要求, 4.1.2.4磁条阅读器 符合JR/T0001—2001的4.4要求, 4.1.2.5打印机 对定长发票采用卷式纸的票据打印机应具有定位色标识别功能。 4.1.2.6实时时钟 符合GB18240.1—2003的4.1.4.2要求。 4.1.2.7税控数据存储器 符合GB18240.1—2003的4.1.4.1要求。 4.1.2.8发票存储器 符合GB18240.1—2003的4.1.4.1要求。 4.1.2.9银行卡数据存储器 符合JR/T0001—2001的4.5要求 4.1.2.10接口 金融税控收款机的串行通信接口和IC卡接口符合GB18240.1一2003的4.5要求。 金融税控收款机通信端口符合JR/T0001—2001的4.6要求 4.1.2.11数据保护要求 金融税控收款机在突然断电的情况下,应保证税控存储器、发票存储器和税控卡、银行卡数据存储 的处理。 4.1.3数据要求 金融税控收款机的税控数据内容包括机器出厂数据、初始化数据、发票数据,银行卡受理的数据内 容包括打印数据、交易数据、参数数据。具体内容见附录A。 4.1.4打印要求 4.1.4.1发票打印要求 4.1.4.1.1基本要求 发票的打印内容包括GB18240.1一2003的发票打印内容及银行卡交易的打印内容。 银行卡交易打印的具体内容包括:卡号、有效期、刷卡金额、交易时间、银行卡交易参考数据、备注、 相关发票号等。其中“银行卡交易参考数据”的内容至少包括:授权号、系统参考号、流水号、终端号、商 户编号、交易类型、收单行号、发卡行号。若为消费撤销交易和预授权完成撤销交易时还应有原交易流 水号;若为退货交易还应有原交易系统参考号。上述要素的打印顺序和位置固定具体见A.3.3,各要素 间以#号分割。若有银行中奖标志时,需在“备注”后打印银行中奖标志。 金融税控收款机应支持定长发票或不定长发票的打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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