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7. 160 H 70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3271—2009 硫化钼 Molybdenum disulfide 2009-01-05发布 2009-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3271—2009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樊建军、王郭亮、程景峰、赵昱、张江峰。 GB/T23271—2009 二硫化钼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二硫化钼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订货单(或合同) 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法或合成法生产的二硫化钼产品。 分子式:MoS2。 相对分子量:160.07(按2003国际原子量)。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3049工业用化工产品铁含量测定的通用方法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ASTMD974酸碱中和法测定石油及润滑剂中酸和碱值 3要求 3.1产品分类 根据用途的不同,产品分为五个牌号: FMoSz-1:主要用于催化剂或催化剂原料。 FMoS2-2、FMoS2-3、FMoS2-4、FMoS2-5:主要用于固体润滑剂、润滑剂添加剂、摩擦改进剂及制造 钼金属化合物等。 3.2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规定。 表 1 % 主含量 杂质元素(质量分数) (质量分数) 酸值 牌 号 含油量 MoOs MoS, 总不溶物 Fe Pb SiO, H20 以KOH计/ (丙酮萃取) (mg/g) 不小于 不大于 FMoS-1 99.50 0.01 0.02 0.001 0.10 0.50 FMoS,-2 99.00 0.50 0.15 0.02 0.20 0.10 0.20 0.50 0.50 FMoS-3 98.50 0.50 0.15 0.02 0.20 0.10 0.20 0.50 0.50 FMoS,-4 98.00 0.65 0.30 0.02 0.20 0.20 0. 20 0.50 0.50 FMoS,-5 96.00 2.50 0.70 0.02 0.20 0.20 1.00 0.50 3. 3 粒度 产品的粒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GB/T23271—2009 表 2 粒度 1# 2 # 3 # 4 # Da /μm Dso≤1.5 1.5<Ds≤5 5<D≤10 Dso>10 3.4外观 根据粒度的不同,产品为银灰色至蓝黑色粉末。 3.5其他 用户如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另行协商。 4试验方法 4.1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分析参照附录A的规定进行。仲裁分析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2粒度 产品的粒度测定参照附录B的规定进行。仲裁分析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3外观质量 产品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检查。 5检验规则 5.1检查和验收 5.1.1产品应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产品应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 明书。 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不符 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45天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物料应不少于该批 产品的60%,仲裁取样在货物存放地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仲裁机构由供需双方共同商定。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粒度规格组成。 5.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化学成分、粒度、外观质量的检验。 5.4取样 5.4.1取样件数 每批产品取样件数按表3规定进行。 表 3 产品件数 1~3 4~10 11~20 >20 取样件数 全取 3 5 30% 5.4.2取样位置 在取样件上均匀布三点,用探针取出试样。 SZIG 5.4.3制样 将所取得的试样充分混匀,用四分法缩分至分析试样所需的质量。 5.5检验结果判定 5.5.1化学成分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允许加倍取样进行重复试验,重复试验仍有一个结果 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5.2粒度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允许加倍取样重复试验,重复试验仍有一个结果不合格时,判该批产 品不合格。 2 GB/T23271—2009 5.5.3外观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 产品外包装上应注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和牌号、批号、净重。 6.2包装、运输和存 6.2.1产品采用双层包装,内包装采用厚度不小于0.05mm的聚乙烯塑料薄膜袋封装,每袋净重5kg 或25kg。外包装采用铁桶或纤维板桶包装,包装桶口应铅封,每桶净重25kg。 6.2.2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遮盖物,避免阳光直射,防止雨淋、受潮。 6.2. 3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库房内,防止雨淋、受潮,避免露天存放 6.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b) 产品名称; c) 牌号和粒度; d) 批号; e) 净重和毛重; f)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质检部门印记; g) 出厂日期(或包装日期); h) 本标准编号。 7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所列产品的订货单(或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产品名称; b) 产品牌号和粒度; c) 技术要求; d) 产品净重; e) 本标准编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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