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7.220 B 36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3183—2009 辣椒粉 Chillies and capsicums powder 2009-04-14发布 2009-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3183—2009 前言 本标准是在参考了ISO972:1997《辣椒整椒或辣椒粉规范》和ISO7540:2006《红辣椒粉规范》的主 要技术内容和技术指标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辣椒粉产品的市场情况制定的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山西丰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襄汾辣椒加工分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弓耀忠、刘军、冯晓斌、梁宝爱、李付军、巩强、张烨、干旱 GB/T23183—2009 辣椒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辣椒粉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3.1定义的辣椒粉。 本标准不适用于调味辣椒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912008ISO780:1997,MOD)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规范 GB/T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12729.6香辛料和调味品 水分含量的测定(蒸馏法)(GB/T12729.6—2008,ISO0939: 1980,NEQ) GB/T12729.7香辛料和调味品总灰分的测定(GB/T12729.7—2008,ISO0928:1980,NEQ) GB/T12729.9香辛料和调味品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GB/T12729.9—2008,ISO0930:1980, MOD) GB/T19681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法监发[2003]180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辣椒粉chillies and capsicums powder 以茄科植物辣椒属辣椒或其变种的果实经干燥、粉碎、不添加其他成分(抗结剂除外)等工序制成的 非即食性粉末。 4技术要求 4.1原料 壳、异物、黑斑和虫蛀)的辣椒干。 4.2质量要求 4.2.1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 1 GB/T23183—2009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滋味 具有辣椒粉应有的滋味,无异味 色泽 呈辣椒粉应有色泽 组织形态 疏松、均匀一致的颗粒 4.2.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11.0 总灰分"/(g/100g) 10. 0 酸不溶性灰分"/(g/100g) 1.6 磨碎细度(0.2mm)筛上残留量/(g/100g) 2. 5 b该指标引自GB/T15691—2008中6.2表1的规定。 4.2. 3 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卫生指标 项 目 指 苏丹红/(mg/kg) 不得检出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2760规定 4.2.4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试验方法 5 5. 1 感官检验 将被测样品倒在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或40W日光灯),用肉眼直接观察色泽、形态和杂 质,嗅其气味,品尝滋味。 5. 2 净含量检验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 5.3理化指标检验 5.3.1水分 按GB/T12729.6的规定检验。 5.3.2总灰分 按GB/T12729.7的规定检验。 5.3.3 酸不溶性灰分 按GB/T12729.9的规定检验。 5.3.4磨碎细度的检验 5.3.4.1设备 a) 电动振荡机:1400r/min; 2 GB/T23183—2009 b)标准金属丝网筛子:0.2mm; c)天平:感量0.1g。 5.3.4.2测定 称取样品100g放人装有标准金属网筛子的电动振荡机内,振荡4min,对筛上残留物量进行称重。 5.4卫生指标检验 5.4.1苏丹红 按GB/T19681的规定检验。 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磨碎细度、净含量 6.2型式检验 6.2.1正常生产每6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 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2.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4.2的全部项目。 6.3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批投料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6.4抽样 6.4.1在成品库内以随机取样法抽样,抽样单位以最小包装计。 6.4.2每批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袋(瓶),抽样数量为12袋(瓶),质量不低于0.5kg。样品分成 2份,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 6.5判定规则 6.5.1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6.5.1.1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的,判定为合格。 6.5.1.2出厂检验项目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的,可以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 如仍不符合标准,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 6.5.2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项目不合格,可取备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判该批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 7标志和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和标签 7.1.1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7.1.2散装销售产品的标签应符合《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7.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规定的要求。 7.3运输 7.3.1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卫生且具有防雨、防潮、防曝晒等措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 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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