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7. 150 H 66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3363—2009 高纯氧化钢 High purity indium oxide 2009-03-19发布 2010-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3363—2009 前言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广西冶金研究院、广西冶金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广西钢工业协会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肇敏、黄小珂、刘晨、黄旭升、伍祥武、周素莲、苏鹏、陈进中。 GB/T23363—2009 高纯氧化铟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纯氧化钢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订货单(或合同) 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金属钢为原料,经净化、中和、沉淀和焙烧制得的高纯氧化钢,产品主要用于制取碱 性电池、ITO及电子元件材料等。 分子式:Inz0 相对分子质量:277.63(按2007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250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 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8170 数字修约规则 GB/T23364(所有部分)高纯氧化铟化学分析方法 YS/T 372.22 贵金属合金元素分析方法钢量的测定 EDTA络合滴定法 3要求 3.1产品分级 高纯氧化钢按化学成分分为二个等级:4N、5N。 3.2化学成分 3.2.1高纯氧化钢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3.2.2氧化钢(In20.)的质量分数为100%减去表1所列杂质的实测质量分数总和之差。 3.2.3 化学成分按GB/T8170数字修约规则处理,修约后数值的判定,按GB/T1250的有关规定 进行。 表 1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等级 Inz O, In CI 灼减量 杂质元素,不大于 不小于 不小于 不大于 不大于 Al As Cd Cu 4N 99.99 0.5 0.000 5 0.001 0 81.5 0. 5 0.0010 0.0008 5N 81.5 99.999 0. 5 0. 5 0.00015 0.000 05 0.00005 0.00005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等级 杂质元素,不大于 Fe Pb Sb Sn T1 Zn 杂质总和 4N 0.001 0 0.0015 0.0005 0.0012 0.0010 0.0015 0.01 5N 0.0001 0.0001 0.00005 0.00015 0.00015 0.000 15 0.001 1 SAC GB/T23363—2009 3.3外观质量 产品应为黄色粉末,无目视可见的夹杂物 3.4其他要求 需方如对产品有其他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另行商定。 4试验方法 4.1化学分析方法 高纯氧化钢的化学成分测定按GB/T23364规定进行。钢量的测定参考YS/T372.22进行。 4.2外观质量的检验方法 产品的外观质量应用目视检验。 5检验规则 5.1检查和验收 5.1.1产品应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并提供 产品质量证明书。 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不 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共 同进行。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等级的产品组成,每批重量不超过300kg。 5.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质量等项目的检验。 5.4取样 每批按GB/T6678规定确定采样单元数。采样时,将采样器自瓶(袋)的中心垂直插入至料层深度 的3/4处采样。将采出的样品混匀,按四分法缩分至质量不小于100g,分成三份,分装于三个洁净的聚 丙烯塑料试剂瓶(袋)中,一份作仲裁分析,其余由供需双方各保存一份。 5.5检验结果的判定 5.5.1化学分析结果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应重新取两份试样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检验结果 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5.2当外观检验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购存 6.1标志、包装 6.1.1产品包装上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内容包括:生产厂名、厂址、产品名称、商标、等级、毛重、净重、 批号或生产日期、本标准的编号,以及GB/T191规定的防雨标志。 6.1.2产品的外包装采用多种包装形式:纸桶、塑料桶或塑料袋。包装规格和尺寸可根据用户的要求 进行。包装保证密封。内包装用塑料瓶或塑料袋,每瓶(袋)净含量为0.5kg士0.015kg、1kg士 0.015kg、10kg±0.15kg和25kg±0.25kg。 SAC 6.2运输和存 6.2.1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雨淋、受潮。不应与碱类及酸类物品混放。 6.2.2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处,防止雨淋、受潮。不应与碱类及酸类物品混放。 6.3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供方名称; 2 GB/T23363—2009 b) 产品名称和等级; c) 批号、重量; d) 分析检验结果及质量检验部门印记; e) 本标准编号; f) 出厂日期。 1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所列产品的订货单(或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等级; c) 化学成分等要求: d) 重量; e) 本标准编号; f) 其他。 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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