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200 A 12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6363—2010 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认定 Evaluation of national & folklore culture tourism attraction 2011-01-14发布 2011-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6363—2010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旅游局规划发展与财务司、湖南省旅游局、中央民族大学、凤凰古城旅游有限 公司、北京同和时代旅游规划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魏小安、张吉林、尚斌、群、付磊、徐万邦、叶文智、朱姝、吕宁、 1 GB/T26363—2010 引言 为指导和规范我国少数民族文化及汉族民俗文化旅游资源的保护传承和文化旅游区的经营管理, 提高总体水平,促进地区发展,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 标准。 本标准的制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主要是针对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的个性化特征以及 在建设和管理中涉及的需要规范的要素,一般旅游景区建设管理中普遍适用的规范,不再赘述。 GB/T26363—2010 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认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认定的依据、条件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集中体现民族、民俗文化表征且具备旅游功能特定区域的认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 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10001.2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GB/T17775一2003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其他标准涉及的专业术语见附录A。 3.1 民族文化nationalculture 各民族在发展过程中创造和传承的具有本民族特点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是特定民族创造物质 财富与精神财富的能力,以及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包括饮食、衣着、住宅、生产工具等物 质文化内容,以及语言、文字、文学、科学、艺术、哲学、宗教、风俗、节日等精神文化内容。 3.2 民俗文化 folklore culture 居住于一定地域的特定人群在生活、生产和生存发展中所形成的行为习惯和文化现象,由历史沿袭 而来,又在现实生活中生生不息,体现为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风俗、习惯、心态和制度等。 3.3 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National&FolkloreCultureTourismAttraction 地理或行政边界相对明确,其民族、民俗文化具有特色性、集中性和代表性的旅游区;该区域在文化 的传承与保护以及旅游的管理与服务等方面,在全国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 4认定 4.1文化特殊性与保护 4.1.1物质文化传承 4.1.1.1有历史传承的公共建筑或公众活动场所。公共建筑或公共活动场所应布局集中,规模适宜, 民族及地方特色突出,与周边环境协调,在全国具有典型性。 4.1.1.2有突出反映当地风貌的传统民居群落。民居应普遍使用原生材料,采用传统工艺,沿装传统 1 GB/T26363—2010 居住方式,维修及时,形成一定规模,具有完整性。 4.1.1.3有在民间流传下来的,形成一定共性的传统服装和饰物。服装和饰物应充分展示民族及地方 传统服饰文化,全面体现真实性。 4.1.1.4充分利用当地资源,生产和制作能真实体现民族和地方文化的物产,包括农副土特产品、民间 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等,品种丰富多样。 4.1.1.5有民间传承的特色饮食形式。能深入挖掘传统饮食文化资源,培育展示当地饮食文化精华, 提供深度体验性。 4.1.1.6区内的旅游交通应采用传统运输方式和工具,能充分展现当地特色,具有很强的趣味性。 4.1.1.7采用多种表现形式展示传统生产方式,生产方式能与日常生活紧密相联,形成广泛的参与性。 4.1.2非物质文化传承 4.1.2.1有完整的民族语言文字系统或其他独特的文化符号系统,形成本区的文化基础,有突出的标 识性,有具体的表现形式。 4.1.2.2有以口头形式流传和保存的民间文学和艺术形式,内容丰富,风格多样,在全国具有重要 地位。 4.1.2.3有以风俗习惯形式流传和保存的传统节日和庆典活动,特色突出,生动活泼,参与性强,形成 一定影响力。 转化为旅游体验项目。 4.1.3资源价值 4.1.3.1有唯一存世或稀缺性高的文化项目或文化景观,具有较高的旅游价值。 4.1.3.2有已经评定的遗产类资源,如记忆遗产、档案遗产、农业遗产等,或处于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 化遗产、世界地质公园等遗产区域范围内等。 4.1.3.4有已经确定的高等级文物,保护完好。 4.1.3.5基于历史文化传承,形成“文化之乡”或“历史文化名镇(村)”及类似的品牌。 4.1.3.6基于自然环境和历史传承,形成“物产之乡”及类似的品牌。 4.1.4文化保护 4.1.4.1居民热爱并珍重自身文化,形成普遍的保护意识,无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 4.1.4.2有明确、完整、有效的文化保护制度。 4.1.4.3对文化传承人实施有效保护,特定的民族传统和民俗文化形态后继有人。 4.1.4.4面向当地居民开展系统性的文化培训,应进行年度培训。 4.1.4.5有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门用于文化保护,并以多种渠道开拓其他保护资金来源。 4.1.4.7区内传统建筑群落保留完整,保护完好,外观风格一致 4.1.4.8新建社区与老社区相互分离,体现出文化的传承性。 4.1.4.9有收集和展示民族、民俗文化的博物馆或展览馆,建筑形式与当地环境协调,馆藏丰富,展示 形式多样,有专门的讲解员。 4.2规划与建设 4.2.1规划 SAG 4.2.1.1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4.2.1.2根据发展的需要,及时制定总体规划、保护规划、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等,各类规划相互统筹。 4.2.1.3各类规划由符合资质和专业要求的单位编制。 4.2.1.4各类规划遵循保护优先、整体优化、特色突出、市场导向、控制容量等原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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