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27.010 F 0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9149—2012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 配备和管理要求 Requirements for equipping and managing of measuring instruments of energy and resource in public institutions 2012-12-31发布 2013-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29149—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白雪、李燕、张万路、郭海涛、朱春雁、陈海红、梁秀英、胡梦婷、潘崇超 I GB/T29149—2012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 配备和管理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的种类和范围、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配备要求和计量管理 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公共机构,服务业等其他用能单位可参照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3术语和定义 GB1716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公共机构 Jpublicinstitutions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4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的种类和范围 4.1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种类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的种类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通过 加工转换而取得的各种能源和水。 4. 2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范围 计量范围如下: a)车 输入公共机构及其用能设备的能源和水; b) 公共机构及其用能设备输出的能源和水; c) 公共机构及其用能设备使用(消耗)的能源和水; d) 公共机构及其用能设备自产的能源和水; e) 公共机构及其用能设备回收利用的余能(热)。 5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 5.1应满足公共机构各类能源资源实现分类计量的要求 1 GB/T29149—2012 5.2应满足不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实现分户计量的要求 5.3应满足公共机构所属能源资源消耗超过规定数量及具有特定功能的区域实现分区计量的要求。 5.4应满足公共机构的主要用能设备单独进行计量的要求。 5.5应满足不同规模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实现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不同规模公共机构的划 分见附录A。 5.6应满足公共机构实现能源资源数据统计分析和评价用能水平的要求 5.7有条件的公共机构宜配备智能化,具有远程传输及在线校准功能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 6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 6.1分户计量 进出公共机构的各类能源和水应加装计量器具。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栋建筑或同一个区域不同 建筑内的公共机构,其各类能源和水应分别计量。 对于拥有多栋建筑的公共机构,其每栋建筑的电力、热力、水消耗量应单独计量。 SZIC 6.2分区计量 6.2.1行政区 固定用电设备额定功率之和超过10kW的行政区,如会议室、资料室、办公室等,其电力消耗量应 单独计量。 注:固定用电设备是指除照明系统外,在固定位置使用的用电设备,如分体空调、计算机、打印机、投影仪、音响设 备、实验检测仪器等。 6.2.2业务区 教室等,其电力消耗量应单独计量。 6.2.2.2大型和中型公共机构的特殊业务区,如数据中心(或信息机房)、调度中心、指挥及控制中心、 监控中心、实验室、手术室、重症监护室等,其电力和水消耗量应单独计量。 6.2.3后勤服务区 6.2.3.1大型和中型公共机构的用餐场所,其电力、水、炊用燃料消耗量应单独计量。 6.2.3.2大型和中型公共机构所属公共浴室的电力、热力、水消耗量应单独计量 6.2.3.3公共机构所属公寓的各类能源和水消耗量应单独计量 6.2.3.4公共机构所属游泳馆的电力、热力、水消耗量应单独计量。 6.2.4其他区域 6.2.4.1有条件的公共机构,其绿化用水宜单独计量。 6.2.4.2公共机构对外服务及外包场所的电力和水消耗量应单独计量。 6.3主要用能设备 6.3.1大型和中型公共机构的主要用能设备,如中央空调、照明和插座、电梯、供热锅炉、电热水炉等, 其各类能源和水消耗量应单独计量。 2 GB/T 29149—2012 6.3. 2 符合表1要求的公共机构固定用电设备的电力消耗量应单独计量。 表1 公共机构固定用电设备电力消耗量限定值 使用时间/(h/a) <400 400~2000 >2 000 额定功率/kW >50 20~50 10~20 注1:对于备用的固定用电设备,可以与在用设备合并计量。 注2:对于消防、防汛等应急使用设备,可以不予计量。 6. 4 配备率要求 6.4.1 计算方法 公共机构应根据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配备准确度等级不低于GB17167规定的能源资源 计量器具。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率按式(1)计算: R,= Ni 式中: R,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率; N.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的实际配备数量; 公共机构依据第5章和第6章相关配备原则和要求应配备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数量 6.4.2 配备率要求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应符合表2要求。 表2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要求 单位:% 分户计量 分区计量 主要用能设备 能源种类 既有建筑 既有建筑 新建建筑 既有建筑 新建建筑 新建建筑 煤炭 100 100 90 100 06 100 石油 100 100 90 100 90 100 天然气 100 100 90 100 90 100 生物质能 100 100 一 电力 100 100 95 100 95 100 热力 100 100 80 100 95 100 水 100 100 85 100 85 100 7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管理 7.1计量制度 公共机构应建立能源资源计量管理制度,规范能源资源计量人员行为、计量器具管理和计量数据的 采集、处理和汇总,具体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计量管理部门及岗位的设置及职责; a)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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