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53.100 P 97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2806—2016 土方机械 零部件再制造 通用技术规范 Earth-moving machineryRemanufacture of components- Genera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2016-08-29发布 2017-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32806—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土方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34)归口。 厦门市立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卡特彼勒再制造工业(上海)有限公司、宁 波广天赛克思液压有限公司、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宗兴齿轮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尚海波、吴建强、张怀亭、陈汉杰、李蔚苹、闵玉春、张建平、李隽、宋峰、姚广山、 陈建博、李广庆、韩屹丽。 I GB/T32806—2016 土方机械零部件再制造 通用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土方机械零部件再制造的一般要求和通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土方机械零部件再制造。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619 再制造术语 GB/T 32801 土方机械再制造零部件装配技术规范 GB/T 32802 土方机械再制造零部件出厂验收技术规范 GB/T32803 土方机械 零部件再制造分类技术规范 GB/T 32804 土方机械 零部件再制造拆解技术规范 GB/T 32805 土方机械 零部件再制造清洗技术规范 GB/T 32819 土方机械 零部件可回收利用性分类及标识 3术语和定义 GB/T28619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一般要求 4.1土方机械零部件再制造应符合国家有关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标准规定。 4.2土方机械再制造零部件(以下简称再制造零部件)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的各项性能指标应不低于 原型新品相关标准的要求。 4.3土方机械零部件再制造的工艺流程参见附录A。 4.4 对可再制造的零部件应进行再制造方案设计,并依据方案进行再制造加工。 4.5 再制造零部件出厂前应按原型新品的要求通过性能检验。 4.6 再制造零部件应明示再制造标识,标识应符合GB/T32819的规定。 4.7再制造零部件出厂时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装箱清单、必要时附有使用维修说明书、备附件清单 等相关文件。 5通用技术要求 5.1回收检验 对回收的土方机械零部件或产品应进行初步检验,以判定零部件的可再制造性。 1 GB/T32806—2016 5.2拆解 5.2.1旧零部件的拆解应按GB/T32804的规定。 5.2.2对于所有能够重新利用的零部件,一般应将其拆解至最小不可拆解单元。 5.2.3在拆解过程中,应严格按有关作业指导书规定操作,制定合理的拆解方案,使用合适的工具,最 大限度地做到无损拆解。 5.2.4拆解过程中产生废气、废液和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应符合国家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 规定。 5.3清洗 5.3.1清洗应按GB/T32805的规定 5.3.2对拆解的零部件进行分类处理,对于不同的物理性状和表面不同污物性状的零部件要选择合理 的清洗工艺和相应的清洗设备、清洗剂。 5.3.3在拆解后零部件的洗涤及转运过程中,不得腐蚀、损伤零部件,对清洗后的零部件,要注意防腐、 防锈。 5.3.4对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的处理,应满足国家相关环保要求。 5.4再制造检验 5.4.1目测 通过目测等检查方法判断零部件表面是否有裂纹、刮伤、剥落、折断、缺口、重大变形、严重磨损、烧 蚀、腐蚀等缺陷。 5.4.2测量 对零部件的几何尺寸、几何公差、表面粗糙度等进行检测,确定其是否符合再制造要求 5.4.3耐压检测 有耐压要求的零部件应通过耐压检测,确定其是否符合再制造要求 5.4.4无损检测 在不损伤被检测对象的条件下,利用材料内部结构异常或缺陷存在所引起的对热、声、光、电、磁等 物理量的变化,来探测旧土方机械零部件内部或表面存在的缺陷。 5.5再制造性评估和分类 5.5.1对于拆解、清洗、检验后的旧王方机械零部件,应在进行工况分析的基础上,综合技术、经济、环 境、安全等因素,对旧零部件的再制造性进行评估。 5.5.2旧零部件再制造性评估后,应按GB/T32803将旧零部件分为可直接用件、可再制造件、再循环 件和弃用件。 5.6再制造方案设计 5.6.1根据再制造性评估结果及原型新品技术要求,制定再制造方案。 5.6.2再制造方案设计应明确规定再制造零部件的质量要求,其综合性能不低于原型新品技术要求。 2 GB/T328062016 5.7再制造加工 5.7.1再制造加工应严格按照相关设计图样和工艺规程进行操作。 5.7.2再制造加工过程中添加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环保要求, 5.7.4再制造零部件应达到再制造图样的几何尺寸、配合精度、表面粗糙度、硬度、强度、刚度等要求。 5.8装配 5.8.1 再制造零部件的装配应符合GB/T32801的规定。 5.8.2 零部件装配前应清洗干净,并按原型新品的规定。 5.8.3装配现场待装的零部件(包括外购件、外协件)应在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装配。 检验测试 5.9.1 再制造零部件出厂前试验或检验的项目和质量指标应与原型新品出厂前试验或检验的项目和 质量指标相同。 5.9.2再制造零部件进行试验或检验后应保留记录 5.10 出厂验收 再制造零部件的出厂验收应按GB/T32802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包装。 5.11包装标识 5.11.1再制造单位应在再制造零部件外表面明显部位标注符合法规要求的再制造标识,如果零部件 外表面无法标注标识的,应在零部件外包装标注标识。 5.11.2 2再制造零部件标识应清晰易见、坚固耐久且不易替换 S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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