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3.040 D 0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1087—2014 商品煤杂物控制技术要求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impurities control of commercial coal 2014-12-22发布 2015-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31087—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北京煤化工研究分院、神华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贝恩讯谱光电 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神华恒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岳阳市质量技 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涂华、梁建兵、张讽、张建国、武琳琳、王子乾、张雪薇、吕有厂、王鹤、李合群、 李晓伟、郭斌、陈岳飞。 I GB/T31087—2014 商品煤杂物控制技术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品煤杂物控制、清除和监管的相关要求及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对商品煤杂物的控制、清除和监管。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商品煤杂物impurities of commericial coal 商品煤杂物指煤炭在生产、加工、堆存、流通等过程中混人的杂质,包括: 开采过程中引爆的雷管皮(雷管头)和残留雷管; 一一生产过程中废弃的杂铁(如炮线、铁丝、道钉、焊条、螺栓、焊渣及其他设备的零部件等); 支护用的坑木、树皮、木块、木楔等; 一大块研石; —一塑料(如运输和贮存过程中混人的塑料包装物等); 一纤维(如纱线、丝绵、绳线、编织袋等); 一一纸类(如炸药包装纸、纸箱及纸板等); 一一运输过程中混人的闸瓦、闸钎、沙石、杂草、草绳、草袋、生活垃圾等; —动物户体等动物性杂物; 一其他外来杂质。 3商品煤杂物控制技术要求 3.1煤炭生产与加工环节 3.1.1井下应设置杂物桶、杂物回收袋等回收设施,从源头上防止杂物进入煤流系统,最大限度地减少 杂物的混人量,回收的各类杂物交井下杂物仓库集中处理。 3.1.2商品煤中不允许有雷管、导爆管等危险杂物。 3.1.3在筛分破碎设备前、产品仓人口等处应架设拦杂网、拦杂挂钩等设施,有效除去煤流中杂物。 3.1.4遇有杂物增多或特殊杂物进入煤流时,应加强抹杂力度或停机将杂物栋出。 3.1.5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应尽可能采用先进、高效的除杂工艺对杂物进行有效控制。 3.2 煤炭堆存环节 3.2.1煤堆场的地面应完全硬化,周围应有隔离设施,以防止杂物混入。对没有硬化地面的煤堆场,在 取煤过程中应避免出现起底将泥土、沙石等杂物混入煤中。 3.2.2煤场(仓)堆(进)料作业时,应及时清理堆(进)料过程中发现的杂物。 3.2.3 日常巡视煤场时发现的杂物应及时清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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