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7.120.50 CCS H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620.2—2023 代替GB/T3620.2—2007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化学 成分允许偏差 Titanium and titanium alloy permissible variations of chemical composition for wrought product analysis 2023-08-06发布 2024-03-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3620.2—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3620.2一2007《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与GB/T3620.2- 2007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范围的内容(见第1章,2007年版的第1章); b) 删除了取样总则(见2007年版的4.1); 增加了化学成分允许偏差的适用说明(见4.1.2); d) 增加了W元素的允许偏差(见4.1.3); e) 更改了O、Al、Cr、Mo、Mn、Cu、B、Zr、Y元素的允许偏差(见4.1.3,2007年版的4.4.3); f) 更改了取样部位的要求(见4.2,2007年版的4.2); 增加了化学成分的分析方法YS/T1262(见4.3)。 g)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宝钛集团有限公司、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有限责任 公司、新疆湘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铝沈阳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湖南湘投金天新材料有限公司、 宝武特种冶金有限公司、宝鸡拓普达钛业有限公司、有研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白焕焕、马忠贤、解晨、白智辉、张江峰、庆达嘎、马佳琨、杨蓉、叶红川、刘家涛、 李军兆、李晓冬、李宝霞、于洋、冯军宁、冯永琦、高顾。 GB/T3620.2—2023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化学 成分允许偏差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板材、带材、箔材、管材、棒材、丝材、锻件、型材、铸件)化学成分 的允许偏差。 本文件适用于需方对产品化学成分的复验分析和仲裁分析。 本文件不适用于供方对产品化学成分的分析,也不适用于因需方对产品进行再加工造成其杂质元 素(如氢、氮、氧)含量改变的复验分析。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本文件。 GB/T4698(所有部分)海绵钛、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31981钛及钛合金化学成分分析取制样方法 YS/T1262海绵钛、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多元素含量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 射光谱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复验分析checkanalysis 需方在加工产品上取样进行的化学成分分析。 3.2 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permissible variation of chemical composition 化学成分复验分析实测值与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极限值之间的允许差值。 4技术要求 4.1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规定。 4.1.2复验分析或仲裁分析所得的值,不应超过产品标准规定化学成分界限值的上限加正偏差,也不 应超过产品标准规定化学成分界限值的下限加负偏差;同一元素只允许单向偏差,不应同时出现正偏差 和负偏差。 注:产品标准规定TC4钛合金化学成分的铝含量为5.50%~6.75%,其产品标准规定的化学成分界限值为:上限 1 GB/T3620.2—2023 6.75%,下限5.50%。在进行化学成分的复验分析时,若铝含量的分析值为7.15%,其含量超出产品标准规定上 TC4钛合金的铝含量合格;若铝含量的分析值为5.10%,其含量超出产品标准规定下限值0.40%,按本文件化 合格。 4.1.3 对于表1中未列出的元素,其成分充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表1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 元素 化学成分范围(质量分数) 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0.20 +0.02 c >0.20~0.50 +0.04 >0.50 +0.06 N ≤0.10 +0.02 H ≤0.030 +0.002 ≤0.20 ±0.02 0 >0.20 ±0.03 ≤0.25 ±0.10 >0.25~0.50 ±0.15 Fe >0.50~5.00 ±0.20 >5.00 ±0.25 ≤0.10 ±0.02 Si >0.10~0.50 ±0.05 >0.50~0.70 ±0.07 ≤1.00 ±0.12 Al >1.00~10.00 ±0.40 >10.00~35.00 ±0.50 ≤1.00 ±0.05 Cr >1.00~4.00 ±0.20 >4.00 ±0.25 ≤0.50 ±0.04 >0.50~1.00 ±0.08 Mo >1.00~10.00 ±0.20 >10.00~35.00 ±0.25 ≤3.00 ±0.15 Sn >3.00~6.00 ±0.25 >6.00~12.00 ±0.40 2 GB/T 3620.2—2023 表 1 化学成分允许偏差(续) % 元素 化学成分范围(质量分数) 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080V ±0.10 >0.30~6.00 ±0.20 Mn >6.00~9.00 ±0.25 >9.00~20.00 ±0.50 ≤1.00 ±0.05 Cu >1.00~3.00 ±0.10 >3.00~5.00 ±0.20 09°0> ±0.05 >0.50~5.00 ±0.15 V >5.00~6.00 ±0.20 >6.00~10.00 ±0.30 >10.00~20.00 ±0.40 B ±0.000 6 4.00 ±0.10 >4.00~6.00 ±0.20 Zr >6.00~10.00 ±0,30 >10.00~20.00 ±0.40 Ni 1.00 80°0千 ≤0.10 ±0.005 Pd >0.10~0.250 ±0.02 ≤1.00 ±0.10 >1.00~5.00 ±0.15 >5.00~7.00 ±0.20 Nb >7.00~10.00 ±0.25 >10.00~15.00 ±0.30 >15.00~20.00 ±0.35 >20.00~30.00 ±0.40 ≤1.00 ±0.10 Nd >1.00~2.00 ±0.20 ≤0.50 ±0.05 ≤0.07 ±0.005 Ru >0.07 ±0.01 3 GB/T3620.2—2023 表1化学成分允许偏差(续) % 元素 化学成分范围(质量分数) 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Y ≤0.005 ±0.0006 ≤1.00 ±0.04 W >1.00 ±0.10 其他单一元素 ≤0.10 +0.02 注:当Fe元素和Si元素为杂质元素时,其允许偏差取正偏差。 4.2 取样方法 钛及钛合金化学成分分析试样的取样方法应符合GB/T31981的规定 4.3 化学成分分析方法 4.3.1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化学成分分析方法应按GB/T4698(所有部分)或YS/T1262进行, GB/T4698(所有部分)或YS/T1262未包括元素的分析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3.2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化学成分仲裁分析应按产品标准规定的分析方法进行;当产品标准未规 定仲裁分析方法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 GB/T3620.2—2023 表1化学成分允许偏差(续) % 元素 化学成分范围(质量分数) 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Y ≤0.005 ±0.0006 ≤1.00 ±0.04 W >1.00 ±0.10 其他单一元素 ≤0.10 +0.02 注:当Fe元素和Si元素为杂质元素时,其允许偏差取正偏差。 4.2 取样方法 钛及钛合金化学成分分析试样的取样方法应符合GB/T31981的规定 4.3 化学成分分析方法 4.3.1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化学成分分析方法应按GB/T4698(所有部分)或YS/T1262进行, GB/T4698(所有部分)或YS/T1262未包括元素的分析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3.2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化学成分仲裁分析应按产品标准规定的分析方法进行;当产品标准未规 定仲裁分析方法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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