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7.160 CCS H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6725—2023 代替GB/T26725—2011 超细碳化钨粉 Ultrafine tungsten carbide powder 2023-08-06发布 2024-03-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6725—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26725—2011《超细碳化钨粉》,本文件与GB/T26725—2011相比,除结构调整 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分类(见第4章,2011年版的3.1); b) 删除了平均粒度的要求(见2011年版的3.3); c) 更改了产品的比表面积要求(见5.1,2011年版的3.3); d) 增加了As、Bi、Cd、Co、Cu、Mn、Ni、P、Pb、Sb、Sn、Ti含量的要求(见5.2); e) 更改了产品的总碳量、游离碳量(见5.3,2011年版的3.3); f) 更改了产品的氧含量要求(见5.4,2011年版的3.3); 更改了化学成分的试验方法(见6.2,2011年版的4.1); g) 更改了总碳量的试验方法(见6.3,2011年版的4.2); 增加了外包装桶的材质(见8.2)。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厦门金鹭特种合金有限公司、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 任公司、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绿钨资源循环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林高安、龙本夫、王玥、高观金、陆必志、龚斌、朱荣华、黄帅、钟伟、钟志强、黄帅、 吴爱华、冯浩、黄健、周喜诚、钟志超 本文件于2011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GB/T26725—2023 超细碳化钨粉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超细碳化钨粉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随 行文件及订货单内容。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4324.17 钨化学分析方法第17部分:钠量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4324.18 钨化学分析方法第18部分:钾量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4324.23 钨化学分析方法第23部分:硫量的测定燃烧电导法和高频燃烧红外吸收法 GB/T 4324.24 钨化学分析方法第24部分:磷量的测定钼蓝分光光度法 GB/T4324.25 钨化学分析方法第25部分:氧量的测定脉冲加热惰气熔融-红外吸收法 GB/T 5124.2 硬质合金化学分析方法不溶(游离)碳量的测定重量法 GB/T 5314 粉末冶金用粉末取样方法 GB/T19587 气体吸附BET法测定固态物质比表面积 JB/T6647 碳化物中总碳含量的测定,气体容量法 YS/T559 钨的发射光谱分析方法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产品分类 产品按其比表面积分为FWC001、FWC002、FWC003、FWC004和FWC005五个牌号。 技术要求 5 5.1比表面积 产品的比表面积应符合表1的规定。 1 GB/T26725—2023 表1比表面积 单位为平方米每克 牌号 比表面积 FWC001 3.20~3.80 FWC002 2.90~3.20 FWC003 2.60~2.90 FWC004 2.30~2.60 FWC005 2.00~2.30 5.2 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化学成分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 WC Al As Bi Ca Cd Co Cu Fe K Mg 余量 ≤0.0010 ≤0.0008 ≤0.0008 ≤0.001 0 8000'0 ≤0.0080 ≤0.0008 ≤0.0080 ≤0.0010 ≤0.0010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 Mn Mo EN Ni P Pb s Sb Si Sn Ti ≤0.0010 ≤0.0040 ≤0.0010≤0.0050 ≤0.0008 ≤0.0008 0.0008≤0.0010 ≤0.0010 ≤0.0010≤0.0010 5.3 总碳量、游离碳量和化合碳量 产品的总碳量、游离碳量和化合碳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总碳量、游离碳量和化合碳量 总碳量(质量分数) 游离碳量(质量分数) 化合碳量(质量分数) 牌号 % % % FWC001 6.18±0.05 FWC002 FWC003 ≥6.07 6.15±0.05 FWC004 FWC005 2 GB/T26725—2023 5.4氧含量 产品的氧含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氧含量 氧含量(质量分数) 牌号 % FWC001 FWC002 050% FWC003 ≤0.40 FWC004 ≤0.40 FWC005 ≤0.40 5.5 外观质量 产品的外观呈深灰色,颜色应均匀一致,无目视可见的夹杂物。 6 试验方法 6.1产品比表面积的测定按GB/T19587的规定进行。 6.2产品中S、P、K、Na含量的测定分别按GB/T4324.23、GB/T4324.24、GB/T4324.18、GB/T4324.17的 规定进行,其他元素含量的测定按YS/T559的规定进行。 6.3产品总碳量的测定按JB/T6647的规定进行,游离碳量的测定按GB/T5124.2的规定进行,产品 化合碳量由总碳量减去游离碳量之差计算得到。 6.4产品氧含量的测定按GB/T4324.25的规定进行。 6.5 5产品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检查。 7 检验规则 7.1 检查和验收 7.1.1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本文件及订货单的规定,并填写随行文件。 7.1.2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文件及订货单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文件及订货单的规 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由供 需双方在需方进行。 7.2 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每批质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7.3 3检验项目及取样方法 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取样方法应符合表5的规定。 3 GB/T26725—2023 表 5 检验项目及取样方法 检验项目 取样方法 取样数量 技术要求的章条编号 试验方法的章条编号 比表面积 每批2份 5.1 6.1 化学成分 每批2份 5.2 6.2 按GB/T5314的 总碳量、游离碳量和化合碳量 每批2份 5.3 6.3 规定进行 氧含量 每批2份 5.4 6.4 外观质量 每批1份 5.5 6.5 7.4检验结果的判定 7.4.1产品的比表面积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允许在该批产品中取双倍数量的样品进行重复检验,若重 复检验仍有任一结果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4.2产品的化学成分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允许在该批产品中取双倍数量的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重 复检验,若重复检验仍有任一结果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4.3产品的总碳量、游离碳量和化合碳量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允许在该批产品中取双倍数量的样 品,对不合格项进行重复检验,若重复检验仍有任一结果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检验仍有任一结果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4.5产品的外观质量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随行文件 8.1标志 产品外包装上应标明下列内容: a) 供方名称; b)产品名称; c)牌号; d)批号; 净重; “防潮”“向上”等字样或标志。 8.2 包装 内包装用双层聚乙烯塑料袋,先抽真空再充氮气或氩气保护,严密封口:外包装用铁桶或塑料桶 或采用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包装。每桶净重宜50kg,或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8.3运输 产品运输时,应防止受潮,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不应滚动、倒置及剧烈碰撞 8.4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干燥、通风、无酸碱气氛的仓库内;仓库应通风、阴凉。产品不应与易燃易爆产品混合 贮存。存放期不宜超过6个月。 4 GB/T26725—2023 8.5 5随行文件 每批产品应附有随行文件,其中除应包括供方信息、产品信息、本文件编号、出厂日期或包装日期 外,还宜包括: a) 产品质量保证书,内容如下: ·产品的主要性能及技术参数, 产品特点(包括制造工艺及原材料的特点), 对产品质量所负的责任, 带供方质量检验部门检印的各项分析检验结果; 产品质量控制过程中的检验报告及成品检验报告; c) 产品使用说明:正确搬运、使用、贮存方法等; 其他。 9 订货单内容 订购本文件所列产品的订货单可包括下列内容: 产品名称; a) b)牌号; c) 净重; (P 本文件编号; e) 其他。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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