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5.160.10;13.100 C 67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6222—2005 代替GB6222—1986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Safety code for gas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2005-09-06发布 2006-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6222—2005 目 次 前言 IⅢI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煤气生产、回收与净化· 5.1 发生炉煤气的生产与净化 5.2 水煤气(含半水煤气)的生产与净化 5.3 高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5.4 焦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5.5 直立连续式炭化炉煤气的生产与净化 5.6转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6煤气管道含天然气管道).. 10 6. 1 煤气管道的结构与施工 10 6. 2 煤气管道的敷设· 6.3 煤气管道的防腐 13 6.4 煤气管道的试验· 煤气设备与管道附属装置 7. 1 燃烧装置 16 7. 2 隔断装置· 16 7. 3 放散装置 17 7. 4 冷凝物排水器 18 7.5 蒸汽管、氮气管 7. 6 补偿器, 18 7.7 泄爆阀· 7. 8 人孔、手孔及检查管 18 7. 9 管道标志和警示牌. 18 8煤气加压站与混合站· 8.1 煤气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室建筑物的安全要求 19 8. 2 煤气加压站和混合站的一般规定. 19 8.3天然气调压站: 20 9煤气柜. 20 9.1湿式煤气柜. 20 9.2干式煤气柜 21 10煤气设施的操作与检修 22 10.1 煤气设施的操作 22 10.2煤气设施的检修 22 11 煤气事故处理 23 GB6222—2005 11. 1 煤气事故的处理规则 23 11. 2 煤气中毒者的处理 24 11.3煤气着火事故的处理 24 11.4煤气爆炸事故的处理 24 12煤气调度室及煤气防护站 24 12.1煤气调度室 24 12.2 煤气防护站 24 11 GB62222005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6222—198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6222—1986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及“术语和定义”二章; 将各类煤气通用的条款均提出,纳入第4章“基本要求”中; 提高了焦炉煤气电捕焦油器的含氧量,并规定配备检测装置; 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高炉煤气余压透平发电装置; 增加了有关转炉煤气生产中的安全要求(见第5章); 对高压高炉减压阀组前的煤气管道的气密性试验压力进行了修改(见第6章); 增加了水封高度,并增补了新型隔断装置一一双板切断阀(见第7章); 增加了对新型煤气柜的安全规定(见第9章); 对煤气事故的处理明确分节,使条理更清晰(见第11章);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删除部分与实际不符的条款(见第12章)。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武汉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 团公司、河南亚天集团公司、北京科力恒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春雪、万成略、李晓飞、魏萍、张文秀、邹明森、张兴良、胡云、韦裕国、吉卫星、 朱刚。 本标准于1986年首次发布,2004年第一次修改。 II GB 6222—2005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1范围 炭化炉转炉等煤气及压力小于或等于12×105Pa(1.22×105mmH,0)的天然气(不包括开采和厂外输 配)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等。 59本标准不适用于城市煤气市区干管、支管和庭院管网及调压设施、液化石油气等 因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时,需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附 科学依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才能使用和运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 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053.1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2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4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 7231 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GB7231一1987,neqISO508:1966) GB 16912 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31 乙站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95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GB50235 工业企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6 现场设备、工业管理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16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9 9工业企业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计算压力 computation pressure 正常操作时工况可能出现的最高工作压力。是为了计算管道(或设备)的水封高度,或为了确定气 密试验、强度试验的压力。煤气设施在正常生产运行情况下,可能达到的最大工作压力,为最高工作 压力。 3. 2 煤气设施 gases equipment 所有流经煤气(特别是高压煤气)的设施,包括与其相连的其他介质(如蒸汽、氮气、水等)的管路、设 GB 6222—2005 备到与煤气介质第一个切断装置都视为煤气设施。 3.3 隔断装置curtainappliance 凡在系统无异常状况下,处于关闭、封止状态,其承受介质压力在设计允许范围,具有煤气不泄漏到 被隔断区域功能的装置。 3. 4 粗煤气untreatedgases 未经净化的煤气。 3.5 剩余煤气放散装置pressurecontrolpipingsystem 安装在净煤气管道上的,在煤气供用过程中,发生煤气压力骤然升高,超过预定值时,将煤气排出系 统外的装置。 3.6 炉顶余压透平topresidualpressureturbine 利用高炉炉顶煤气余压发电的设备。 4基本要求 4.1煤气工程的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对于笨重体力劳动及危险作业,应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化 措施。 4.2煤气工程设计,应由持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 设计。设计审查应有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气设施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 设计和制造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煤气工程的设计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独立进行设计工作。 4.3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持有合格证的焊工担任,煤气工程的焊接、施工与验收 应符合GB50235的规定。 4.4施工应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工程的隐蔽部分,应经煤气使用单位与施 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后,才能封闭。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 存档。 4.5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应经过检查验收,证明符合安全要求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 后,才能投人运行。煤气设施的验收必须有煤气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 4.6现有企业的煤气设施达不到本规程要求者,应在改建、扩建、大修或技术改造中解决,未解决前,应 采取安全措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7煤气设施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明确责任。 4.8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号码应标在明显的地方。 煤气管理部门应备有煤气工艺流程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 4.9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建立以下制度: 一一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将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检验报告、竣工说明书、竣工图等完 整资料归档保存; 一煤气设施大修、中修及重大故障情况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一煤气设施运行情况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一一建立煤气设施的日、季和年度检查制度,对于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等每年重点检 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 4.10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 2 GB6222—2005 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24ppm)。 4.11应对煤气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才准上岗工作,以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复 不应从事煤气作业。 4.13煤气的生产、回收及净化区域内,不应设置与本工序无关的设施及建筑物。 4.14剩余煤气放散装置应设有点火装置及蒸汽(或氮气)灭火设施,需要放散时,一般应点燃 4.15煤气设施的人孔、阀门、仪表等经常有人操作的部位,均应设置固定平台。走梯、栏杆和平台(含 检修平台)应符合GB4053.1、GB4053.2、GB4053.3、GB4053.4的规定。 5煤气生产、回收与净化 5.1发生炉煤气的生产与净化 5.1.1区域布置 5.1.1.1发生炉煤气站的设计应符合GB50195的规定。 5.1.1.2室外煤气净化设备、循环水系统、焦油系统和煤场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宜布置在煤气发生站的 主厂房、煤气加压机间、空气鼓风机间等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防止冷却塔散发的水雾对 周围的影响。 5.1.1.3新建冷煤气发生站的主厂房和净化区与其他生产车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J16的规定。 5.1.1.4非煤气发生站的专用铁路、道路不得穿越站区。 5.1.1.5煤气发生站区应设有消防车道。附属煤气车间的小型热煤气站的消防车道,可与邻近厂房的 消防车道统一考虑。 5.1.1.6煤气发生炉厂房与生产车间的距离应符合GBJ16的有关规定。 5.1.1.7煤气加压机与空气鼓风机宜分别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如布置在同一房间,均应采用防爆型 电气设备。 5.1.2厂房建筑的安全要求 5.1.2.1煤气发生站主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厂房属乙类生产厂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一主厂房为无爆炸危险厂房,但贮煤层应采取防爆措施。当贮煤斗内不可能有煤气漏入时,或贮 煤层为开或半散开建筑时,贮煤层属22区火灾危险环境; 主厂房各层应设有安全出口。 5.1.2.2煤气站其他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煤气加压机房、机械房应遵守第8章的规定; 焦油泵房、焦油库属21区火灾危险环境; 一煤场属23区火灾危险环境; 一贮煤斗室破碎筛分间、运煤皮带通廊属22区火灾危险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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