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29.140.40 K 72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7000.225—2008/IEC 60598-2-25:1994 代替GB7000.16—2000 灯具第2-25部分:特殊要求 医院和康复大楼诊所用灯具 LuminairesPart 2-25: Particular requirements-luminaires used in clinical areas of hospitals and health care buildings (IEC60598-2-25:1994,IDT) 2008-12-30发布 2010-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7000.225—2008/IEC60598-2-25:1994 目 次 前言 IEC前言 1 总则 2 一般试验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4 分类 5 标记 6 结构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接地规定 8 9 接线端子 10 外部和内部接线· 11 防触电保护 12 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 13 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 14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15 耐热、耐火和耐起痕 GB7000.225—2008/1EC 60598-2-25:1994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7000系列标准现有22个部分,到本部分出版之日,已出版的GB7000系列标准如下: GB 7000.12007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 7000.2—2008 灯具 第2-22部分:特殊要求应急照明灯具 GB7000.4—2007 灯具第2-10部分:特殊要求儿童用可移式灯具 GB7000.5—2005 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安全要求 GB7000.6—2008 灯具第2-6部分:特殊要求 带内装式钨丝灯变压器或转换器的灯具 GB7000.7—2005 投光灯具安全要求 GB 7000.9—2008 灯具 第2-20部分:特殊要求灯串 GB 7000.17—2003 限制表面温度灯具安全要求 GB 7000.18—2003 钨丝灯用特低电压照明系统安全要求 GB 7000.19—2005 照相和电影用灯具(非专业用)安全要求 GB 7000.201—2008 第2-1部分:特殊要求 灯具 固定式通用灯具 GB 7000.202—2008 灯具 第2-2部分:特殊要求 嵌人式灯具 GB 7000.204—2008 灯具 第2-4部分:特殊要求 可移式通用灯具 GB 7000. 207—2008 灯具 第2-7部分:特殊要求 庭园用的可移式灯具 GB 7000.208—2008 第2-8部分:特殊要求 灯具 手提灯 GB 7000.211—2008 灯具 第2-11部分:特殊要求 水族箱灯具 GB 7000.212—2008 第2-12部分:特殊要求 灯具 电源插座安装的夜灯 GB 7000.213—2008 灯具 第2-13部分:特殊要求 地面嵌入式灯具 灯具 第2-17部分:特殊要求 GB 7000.217 2008 舞台灯光、电视、电影及摄影场所(室内外) 用灯具 GB 7000.218—2008 第2-18部分:特殊要求 灯具 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用灯具 GB 7000.2192008 灯具 第2-19部分:特殊要求 通风式灯具 GB 7000.225—2008 灯具 第2-25部分:特殊要求 医院和康复大楼诊所用灯具 本部分为GB7000《灯具》的第2-25部分,本部分应与GB7000.1一起使用。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0598-2-25:1994《灯具第2部分:特殊要求第25章:医院和康复大楼诊 所用灯具》(包括修订1(2004),英文版)。 为了便于使用,本部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编写本部分时,删去了引用标准GB7000.1等同采用的IEC60598-1的年份编号“1992”。 本部分代替GB7000.16一2000《医院和康复大楼诊所用灯具安全要求》。 本部分与GB7000.16—2000的主要差异: 一“本标准”改为“本部分”; 一标准名称改为“灯具第2-25部分:特殊要求医院和康复大楼诊所用灯具”;标准号由 GB7000.16改为GB7000.225。 一“介电强度”改为“电气强度”; “耐电痕”改为“耐起痕”。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1 GB7000.2252008/1EC60598-2-25:1994 本部分由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灯具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上海时代之 光照明电器检测有限公司、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朱战、施晓红、陈超中、熊飞、王寅、陆培光、陈维国、凌莉。 GB7000.225—2008/1EC60598-2-25:1994 IEC 前言 1)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是一个由各国电工委员会(IEC国际委员会)组成的世界性国际标准化 组织。IEC的宗旨是促进有关在电器和电子领域内的所有标准化问题的国际合作。为此, IEC除组织其他活动外,还出版国际标准。把国际标准委托给技术委员会制定,任何对所讨论 的问题感兴趣的IEC国家委员会都可以参加这个制定工作。与IEC建立联系的国际组织、政 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也可以参加这一制定工作。IEC按照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达成的协 议规定与其保持密切的合作 2) IEC关于技术问题的正式决议或协议,是由对该问题感兴趣的国际委员会的代表参加的技术 委员会制定的,表达了国际上尽可能接近的一致意见。 3) 这些决议和协议以标准、技术报告或指南的形式出版,以推荐的方式供各国使用,在这个意义 上已为各国委员会所接受 为了促进国际的统一,IEC国家委员会承担最大程度地采用IEC国际标准作为其国家标准或 地区标准。 5) IEC不提供指明其鉴定的标识程序,且不对任何声称符合某一标准的设备负责任, IEC60598-2-25及其修订件由IEC第34技术委员会,灯泡和相关产品的技术委员会的34D灯具 分技术委员会制定的。 本部分的文本以下述文件为基础: DIS文件 表决报告 34D(CO)254 34D(CO)263 修订件以下述文件为基础: FDIS 表决报告 34D/822/FDIS 34D/825/RVD 本修订件表决通过的完整信息在可以在上表列出的表决报告内找到。 直到IEC网站公布保持该结果的日期为止,委员会决定本出版物的内容保持不变。在这日期之 后,本出版物将 重新确认; 一取消; 被修订或替代,或 被修订。 GB7000.225—2008/IEC60598-2-25:1994 灯具第2-25部分:特殊要求 医院和康复大楼诊所用灯具 1总则 1.1范围 GB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在诊所内进行内科治疗、检查以及在医院和康复大楼内进行医疗护理用 的灯具的安全要求,灯具以钨丝灯、荧光灯和其他气体放电灯为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 本部分不适用于在GB9706.1和IEC60601-2-41中规定的含有光源的医用电气设备。 注1:医疗电气设备可能包括GB9706.1和IEC60601-2-41标准覆盖的以医疗检查为目的灯具, 本部分不适用于应急照明灯具和在非医疗区(例如办公室)的一般照明灯具。 注2:对于这些灯具,应参考有关的灯具国家标准。 本部分不适用于高压消毒工序用的灯具或灯具部件以及手术台用的灯具。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700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7000.1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7000.12007,IEC60598-1:2003,IDT) GB9706.1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GB9706.1—2007,IEC60601-11988十 A1:1991+A2:1995,IDT) IEC60601-2-41医用电气设备第2-41部分:手术灯具和诊断用灯具的安全特殊要求 2一般试验要求 应用GB7000.1第0章。在GB7000.1中规定的试验的顺序应按照本部分章节的顺序进行,在这 涵盖的(例如,内装变压器的嵌人式灯具),还应符合有关灯具标准相关条款的规定。 3术语和定义 应用GB7000.1第1章和下述术语和定义。 3.1 置床区beddedarea 放置一个或多个患者的床的区域 注:一个病房会有置床区或诸如护士岗位、杂用室和盟洗室等区域, 3.2 封闭式灯具enclosedluminaire 由主要部件和半透明罩构成的使进人的灰尘和其他物体最少的灯具。 3.3 置床区灯具beddedarealuminaire 在患者区域使用的一般用途灯具。 注:它可能是表面安装(墙或天花板)、悬吊或嵌人式安装。 1 GB7000.225—2008/IEC60598-2-25:1994 3. 4 床头灯具bedheadluminaire 可由患者操作的专门灯具 注1:它可以是表面安装的并可带有一个可调节臂。 注2:不应把这种灯具视作一般检查灯具或手持式观察灯具。 3.5 夜间照明灯具 night light luminaire 夜间在置床区和邻近区域提供弱光的灯具。 3.6 医院系统hospitalsystem 置床区备有其他服务的系统,如电源插座、医用气体接头、电话插口、收音机、灯具或控光装置。 3.7 一般检查灯具 general examinationluminaire 医疗检查和小外科用(例如牙科或兽医用)全封闭可调式灯具,可表面安装(墙或天花板)或固定在 可移动支架上。 3. 8 手持式观察灯具hand-heldinspectionluminaire 医疗检查用全封闭灯具,但不用于病人的内部检查。 3.9 可重新接线的手持式观察灯具rewirablehand-heldinspectionluminaire 一种手持式观察灯具,其软缆或软线可以被替换。 3.10 不可重新接线的手持式观察灯具 non-rewirablehand-heldinspectionluminaire 一种手持式观察灯具,除非造成永久性损坏,其软缆或软线不能与灯具分开。 4分类 应用GB7000.1第2章和下述4.1的规定。 4.1根据防触电保护形式分类,手持式观察灯具应为IⅡ类或Ⅲ类。 5标记 应用GB7000.1第3章和下述5.1的规定。 5.1医院系统设置的服务插座应明显易见,并有的永久性标记。所有警示标志应清晰可见,并应符合 GB9706.1中第6章的规定。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6结构 应用GB7000.1第4章及下述6.1~6.3的规定。 6.1元件 6.1.1灯具不可拆
GB 7000.225-2008 灯具 第2-25部分:特殊要求 医院和康复大楼诊所用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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