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220.10 c 84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7956.14—2015 消防车 第14部分:抢险救援消防车 Fire fighting vehiclesPart 14:Rescue fire fighting vehicle 2015-10-09发布 2016-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7956.14—2015 目 次 前言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技术要求 4 4.1 基本要求 4.2 整车要求 4.3 底盘改制要求 4.4 专用装置要求 4.5 仪器仪表要求 4.6 器材的摆放、固定和配备 4.7 警报灯具 4.8 随车文件、工具及易损件 5试验方法· 5.1 基本要求试验· 10 5.2 整车要求试验 10 5.3 底盘改制要求试验 10 5.4 专用装置要求试验… 10 5.5 仪器仪表试验 13 5.6 器材的配备、摆放固定检查 13 5.7 警报灯具试验 13 5.8 随车文件、工具及易损件检查 14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14 6.2 判定规则 14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16 7.1标志· 16 7.2 包装 16 7.3 运输 17 7.4 贮存 GB7956.14—2015 前言 GB/956的本部分的第4章、第6章和7.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GB7956《消防车》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第2部分:水罐消防车; 第3部分:泡沫消防车; 一第4部分:干粉消防车; 第5部分:气体消防车; 第6部分: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 第14部分:抢险救援消防车; .. 本部分为GB7956的第1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车泵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4)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金义重、王丽晶、朱义、沈坚敏、张静、万明、蒋旭东、何宁。 GB 7956.14—2015 消防车第14部分:抢险救援消防车 1范围 GB7956的本部分规定了抢险救援消防车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 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抢险救援消防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208一20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7956.1—2014消防车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起重机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 GB150522010 总则 GB26755—2011 消防移动式照明装置 GB50149一20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SAC 3术语和定义 GB7956.1一201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GB7956.1一2014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抢险救援消防车 rescue fire fighting vehicle 主要装备抢险救援器材、随车吊或具有起吊功能的随车叉车、绞盘和照明系统,用于在灾害现场实 施抢险救援的消防车。 [GB7956.1—2014,定义3.3.2] 3.2 额定起升载荷 rated liftingload 随车吊在各规定工作幅度下安全作业所允许起吊的净载荷,或随车叉车安全作业所允许起升的净 载荷。 3.3 工作幅度 operatingrange 随车吊吊钩中心垂线至回转中心线的水平距离。 3.4 最大额定起升载荷 maximumliftingload 随车吊在最小工作幅度时,允许起吊物体的净载荷 3.5 最小工作幅度 minimum operating range 随车吊能够有效工作时,吊钩中心垂线至回转中心线的最小水平距离。 1 GB7956.14—2015 3.6 最大工作幅度 maximumoperatingrange 随车吊在最大臂长且吊臂呈水平状态时,吊钩中心垂线至回转中心线的最大水平距离。 3.7 钢丝绳缠绕层数 layerofsteelcable 钢丝绳全部缠绕到卷筒上的层数。最里层为第一层,依此类推。 3.8 钢丝绳有效工作长度effectivelengthofsteelcable 钢丝绳固定端的标记处至钢丝绳自由端之间的长度。 3.9 额定拉力 rated pulling force 绞盘正常工作时,第一层钢丝绳允许承受的拉力值。 3.10 照明系统 illuminating system 由发电机(组)、控制柜、升降装置、照明灯具等组成,固定安装在车辆上的照明装置。 4技术要求 4.1基本要求 抢险救援消防车(以下简称抢险救援车)除应符合GB7956.1一2014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本部分的 要求。 4.2整车要求 4.2.1抢险救援车应由底盘、随车吊或具有起吊功能的随车叉车、绞盘、照明系统等部分组成,并随车 配备抢险救援器材,具有起重、牵引、照明等功能。 4.2.3抢险救援车的驾乘员人数应为6~12人。 4.2.4随车吊操作处应设有指示随车吊臂液压系统工作压力的压力表。当绞盘为液压绞盘时,应在其 操作处设有指示绞盘液压系统工作压力的压力表。 4.2.5液压油箱附近明显位置处应设有告知用户所用液压油牌号、使用温度范围、容量、更换周期及更 换液压油时应注意事项的标牌。液压油箱应设置指示箱内液压油液位和温度的装置。 4.2.6应在操作人员可见处设置随车吊或随车叉车、绞盘和照明系统的文字或图示操作说明及警示说 明。操作说明和警示说明应使用不同的颜色或不同大小的字体加以区分。对于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操 作应有警示标识,警示标识的颜色应符合GB15052一2010第9章的规定,字体大小应使操作人员清晰 阅读。 4.3底盘改制要求 抢险救援车的底盘改制应符合GB7956.1一2014中5.4的要求 2 SAG GB7956.14—2015 4.4专用装置要求 4.4.1随车吊 4.4.1.1 一般要求 4.4.1.1.1 在车辆行驶状态时,随车吊回转部分不应发生相对转动,吊臂及支腿应能固定、锁紧牢靠。 4.4.1.1.2随车吊的最大额定起升载荷不应小于3000kg。 4.4.1.1.3随车吊的最大工作幅度不应小于7m,在该幅度下的额定起升载荷不应小于800kg。 4.4.1.1.4随车吊的两侧均应设有支腿和吊臂的操控装置,且两侧操作方式应一致。 4.4.1.1.5随车吊臂头部、吊钩、活动支腿等突出部位,应涂刷警示标识,警示标识的颜色应符合 GB15052一2010第9章的规定。 4.4.1.1.6配有卷扬机构的随车吊,在卷扬机构上应设置排线或导线装置,保证钢丝绳排列整齐。 4.4.1.1.7应在操作人员可见处设有随车吊产品标牌,产品标牌应至少包括制造商名称、产品名称和型 号、额定起升载荷及所对应幅度等内容,标牌的固定应符合GB7956.1一2014中5.6.1的要求。 4.4.1.2起吊能力要求 随车吊应能在最小工作幅度下起吊最大额定起升载荷,在最大工作幅度下起吊相应的额定起升载 荷。起吊过程中吊臂动作应平稳、准确,无爬行、振颤等异常现象,回转机构作回转运动时,起动、回转、 制动应平稳、可靠。随车吊各部件不应出现破坏或永久变形等异常现象。 4.4.1.3稳定性要求 随车吊在最大工作幅度下起吊重量为相应额定起升载荷1.1倍的吊重,在工作范围内进行回转,车 辆应保持稳定,与吊臂方位相反方向一侧的支腿最外缘的上翘量不应大于60mm,且不应出现轮胎离 地的现象。 4.4.1.4可靠性要求 随车吊连续进行50次工作循环,动作应平稳、准确,无爬行、振颤、发卡等异常现象,不应有漏油、机 件损坏等异常现象或故障。 4.4.2绞盘 4.4.2.1一般要求 设备造成损害,前置绞盘的安装不应影响到底盘保险杠拖车钩的使用 4.4.2.1.2绞盘安装在车架下或绞盘钢丝绳在车架下通过时,应有防泥水溅到的措施。 4.4.2.1.3满载质量不大于10t的抢险救援车配置的绞盘额定拉力不应小于50kN,满载质量大于10t 的抢险救援车配置的绞盘额定拉力不应小于70kN。 4.4.2.1.4绞盘钢丝绳有效工作长度不应小于30m。 4.4.2.1.5绞盘应有钢丝绳出绳导向装置,绞盘在钢丝绳出绳俯仰角度一5°~+5°左右偏角 一10°~十10°范围内应能达到额定拉力 4.4.2.1.6绞盘应有自动排线功能,保证绞盘在收、放绳过程中不出现乱绳的现象。 3 GB7956.14—2015 4.4.2.1.7绞盘制动器应工作可靠,在额定拉力下不应打滑。 4.4.2.1.8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层数最多不应超过5层 4.4.2.1.9应在操作人员可见处设有绞盘产品中文标牌,产品标牌应至少包括制造商名称、产品名称和 型号、绞盘额定拉力、钢丝绳的直径及有效工作长度、钢丝绳允许工作角度等内容,标牌的固定应符合 GB7956.1—2014中5.6.1的要求。 4.4.2.2 安全性要求 4.4.2.2.1 绞盘应有过载保护装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过载保护装置的工作拉力应在绞盘额定拉力的1.0~1.25倍之间; 一过载保护装置工作时应能自动停止绞绳作业; 一过载工况解除后,过载保护装置应能自行复位,且绞盘支架或托架与车身的连接不应出现断裂 或永久变形的现象 4.4.2.2.2绞盘操控装置的位置应能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且便于观察绞盘的作业情况 4.4.2.3 可靠性要求 绞盘连续进行50次工作循环,工作应平稳可靠,不应出现达不到额定拉力、制动打滑、钢丝绳断裂 等异常现象或故障。 4.4.3照明系统 4.4.3.1一般要求 4.4.3.1.13 抢险救援车配置的照明系统应符合GB26755一2011的规定。 4.4.3.1.2抢险救援车照明系统发电机(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8kW。 4.4.3.1.3照明灯具应能在发电机(组)启动成功后15min内达到最大照度。 4.4.3.1.4发电机(组)的工作噪声不应大于90dB(A)。 4.4.3.1.5 照明系统在50m处各测试点照度均不应小于51x。 4.4.3.1.6 照明灯工作范围及运转时间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照明灯工作范围及运转时间 俯角 水平回转角 离地高度 上升时间 下降时间 水平回转时间 仰角 俯仰时间 (°) (°) m s s (°) s ≤120 <-90 ≥90 ≥6 ≤120 360 ≤50 注1:离地高度指升降装置升至最高时照明灯中心位置至地面的距离。 注2:水平回转时间指水平回转角度从0°顺时针转至最大角度后再逆时针转至最大角度,最后顺时针转至0°所 需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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