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340.20 c 73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811—2010 代替GB811—1998 摩托车乘员头盔 Helmets for motorcyclists 2010-11-10发布 2011-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811—2010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2 术语和定义 3 种类、形状和规格 要求 4 ........ 试验方法 6 检验规则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15 参考文献 17 GB 811—2010 前言 本标准的第4章的4.1.2(d项除外)、4.1.5、4.1.6、4.2第7章的7.1为强制性的,其余均为推荐 性的。 本标准A类头盔的刚度性能、头盔固定装置稳定性等指标参照了ECE22一2002《摩托车防护头 盔》,B类头盔的吸收碰撞能量性能指标参照了日本标准JIST8133一1994《摩托车和机动自行车的驾驶 员和乘客用防护帽》和中国台湾标准CNS3902一92《骑乘机车用安全帽》。 本标准代替GB811—1998《摩托车乘员头盔》。 本标准与GB811—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和修改了部分术语及定义(本版第2章)。 一 按头盔的性能对头盔进行了分类(本版第3章)。 一增加了头盔刚度性能要求、头盔固定装置稳定性要求,修订了头盔突出物、佩戴装置、护目镜, 保护区、视野、吸收碰撞能量性能、穿透性能等部分内容(本版第4章)。 一规定了增加项目的试验要求(本版第5章)。 一重新编写检验规则,对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分别作了规定(1998年版的第7章,本版的第 6 章)。 增加对头盔种类的标识(本版第7章)。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上 海和汇安全用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春俊、秦东炜、杨有涛、郑根朝、徐祥荣。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811—1989、GB811—1998。 II GB811—2010 摩托车乘员头盔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乘员头盔(以下简称头盔)的基本结构、种类和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 规则及标签等。 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乘员(包括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佩戴的头盔。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 1 头盔helmet 在事故中降低摩托车乘员头部伤害的装具 2. 2 壳体shell 头盔的外层结构,呈现头盔的基本形状。 2.3 缓冲层 protectivepadding 吸收冲击能量的适体垫层。 2. 4 舒适衬垫 comfort padding 保证头部佩戴舒适的衬垫。 2.5 佩戴装置 retentionsystem 保证头盔牢固地佩戴于头部的部件。 2.6 护目镜 竞 goggles 遮挡眼面部又不影响观察的眼面部防护部件。 2.7 护目镜透过率 luminous transmittance 透过护目镜可见光的光通量与人射光通量之比。 2.8 头型 testingheadform 检验头盔时,模拟人头部几何外形和力学性质的头部模型 2.9 基础平面 basicplane 通过左右外耳孔中心和试验头型眼眶下缘的一个平面,即图1基础平面(O-O')侧视图中O-O 平面。 1 GB811—2010 左、右耳孔中心 眼眶下缘 图1 基础平面(O-0)侧视图 2. 10 参考平面referenceplane 平行于基础平面并距基础平面以上一定距离的平面,见图2参考平面。该距离X(见表1头盔规格 尺寸由头型型号决定。 参考平面 12.7mm 1 71 X一基础平面与参考平面的距离; Y一一参考平面与头顶的距离。 图2参考平面 2. 11 对称平面 vertical median plane 通过参考头型或试验头型的顶点,垂直于基础平面并将参考头型或试验头型分为两个对称部分的 一个纵向平面。 2 GB811—2010 2.12 保护区 protect section 头盔保护头部的范围。 2.13 试验区 testingsection 头盔吸收碰撞能量性能及耐穿透性能的检验范围。 3种类、形状和规格 3.1种类 头盔按性能和使用对象可分为A类盔和B类盔,按结构和形状可分为全盔和半盔。 A类盔的使用对象是总排气量为125cc以上(含125cc)的摩托车乘员,形状有全盔和半盔。 B类盔的使用对象是总排气量为125cc以下的摩托车乘员,形状为半盔。 3.2形状 头盔形状如图3a)A类(全盔)、图3b)A类(半盔)、图3c)B类(半盔)所示。 a)A类(全盔) b)A类(半盔) c)B类(半盔) 图3头盔形状 3.3规格 按试验头型的头围分为大、中、小三个规格尺寸,见表1。 GB 811—2010 表1头盔规格尺寸 单位为毫米 规格 X 头围尺寸 Y 小 540~560 25±1 93±2 中 27±1 560~580 99±2 大 580~600 29±1 107±2 注:X表示基础平面到参考平面的垂直距离,Y表示参考平面到头盔顶部的垂直距离。 4要求 4.1结构 4.1.1结构组成 头盔应由壳体、缓冲层、舒适衬垫、佩戴装置、护目镜等组成。 4.1.2壳体 壳体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a)1 使用质地坚韧,具有耐水、耐热、耐寒并能较多地吸收冲击能量的材料制成; b) 表面应坚固、平滑,边沿应圆钝,以防直接损伤头颈部;应覆盖4.2.1所规定的头部保护区; c) 在检验中壳体应保持完整无损,不得出现裂口; (P 壳体外表面的前、后、左、右适当位置均宜由面积不小于18cm的反光材料喷涂或粘贴: e) 突出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头盔内表面不应有长度超出2mm且半径小于1mm的突出物及尖锐物体; 头盔铆钉应成辐射状,突出部分不应超出头盔外表面2mm; 头盔外表面不应有超过5mm的外部突出物,但容易脱落的部件不在此限内,不包括以下 情况:固定眼镜的装置,固定镜片的装置。 注:所谓容易脱落的部件是指当受到冲击时容易脱落,不包括使用螺丝刀容易卸下的部件。 4.1.3缓冲层 缓冲层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a 使用具有缓冲性能,能较多地吸收碰撞能量,对人体无毒、无害的材料制成; b)形状、规格尺寸适体,佩戴不移位; 应厚度均匀并覆盖试验区。 4.1.4舒适衬垫 舒适衬垫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用体感舒适、吸汗、透气、对皮肤无毒、无害的耐用材料制成; b) 保证头盔佩戴的舒适性。 4.1.5佩戴装置 佩戴装置的部件应永久与佩戴装置或头盔连接,并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a) 如果佩戴装置包括下领系带,该系带宽度应不小于20mm; b) 如果佩戴装置有双D环、滑动棍等系紧装置,在佩戴装置调节时,为防止系带松脱应保留其足 够的调节余量; c) 推杆,按钮或其他部件应是红色或橙色的,只有在有意识操作时才能被打开,如果佩戴装置被 设计成通过在某些部件上施加压力打开,那么当以100N土5N的力施加于该部件运动直线方 向上时,佩戴扣不应被打开; (P 所有的锁扣装置按5.8试验后,在不使用任何工具的情况下,30s内应能够打开。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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