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220.40 T 09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8410—2006 代替GB8410—1994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Flammability of automotive interior materials 2006-01-18发布 2006-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84102006 前言 本标准的第3章、第4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对应于美国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FMVSS571.302《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本标准与 FMVSS571.302《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代替GB8410—1994《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本标准与GB8410—1994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根据GB3730.1一2001标准的要求,修改了第1章中汽车分类方法; 按照GB/T1.1一2000标准的要求,修改了第2章中术语部分的编排方式,并增加了英文 内容; 修改了层积复合材料定义,见2.2条; 完善了内饰材料的定义,加宽了内饰材料的定义范围,见2.5条; 修改了第3章的技术要求,取消了原标准技术要求中的3.1条及3.3条,将其内容体现在4.6 条中; 修改了试验用热源的要求,见4.2.4条; 增加了零件弯曲无法制得平整试样时的试验要求,见4.3.2条; 增加了零件形状和尺寸不符合取样要求时如何制备试样的要求,见第4.3.2条; 一增加了零件厚度不均时的取样要求,见第4.3.2条; 增加了取样示例并附图示,见第4.3.2条; 修改了试验程序中表面起毛试样试验前梳理的方向,见第4.4.1条; 增加了试样慢燃时的试验方法,见第4.4.9条; 增加了结果表示的内容,见第4.6条。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清国、李菁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84101987.GB 8410—1994 I GB8410—2006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内饰材料水平燃烧特性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内饰材料水平燃烧特性的评定。 鉴于各种汽车内饰零件实际情况(零件应用部位、布置方法、使用条件、引火源等)和本标准中规定 的试验条件之间有许多差别,本标准不适用于评价汽车内饰材料所有真实的车内燃烧特性。 2术语和定义 2. 1 燃烧速度burningrate 按本标准规定测得的燃烧距离与燃烧此距离所用时间的比值,单位为毫米每分钟(mm/min)。 2. 2 层积复合材料compositematerial 若干层相似或不同材料,其表面之间由熔接、粘接、焊接等不同方法使全面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材料。 2.3 单一材料 exclusive material 由同种材料构成的均匀的整体材料。 若不同材料断续连接在一起(例如缝纫、高频焊接、铆接),这种材料应认为不是层积复合材料,每种 材料均属单一材料。 2. 4 暴露面exposedside 零件装配在车内面向乘员的那一面。 2.5 内饰材料interiormaterials 汽车内饰零件所用的单一材料或层积复合材料,如座垫、座椅靠背、座椅套、安全带、头枕、扶手、活 动式折叠车顶、所有装饰性衬板(包括门内护板、侧围护板、后围护板、车顶棚衬里)、仪表板、杂物箱、室 内货架板或后窗台板、窗帘、地板覆盖层、遮阳板、轮罩覆盖物、发动机罩覆盖物和其他任何室内有机材 料,包括撞车时吸收碰撞能量的填料、缓冲装置等材料。 3技术要求 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必须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燃烧速度不大于100mm/min 4试验方法 4.1原理 将试样水平地夹持在U形支架上,在燃烧箱中用规定高度火焰点燃试样的自由端15s后,确定试 样上火焰是否熄灭,或何时熄灭,以及试样燃烧的距离和燃烧该距离所用时间。 1 GB 8410—2006 4.2试验装置及器具 4.2.1燃烧箱 燃烧箱用钢板制成,结构示意图见图1,尺寸见图2。 燃烧箱的前部设有一个耐热玻璃观察窗,该窗可整块盖住前面,也可做成小型观察窗。 燃烧箱底部设10个直径为19mm的通风孔,四壁靠近顶部四周有宽13mm的通风槽。整个燃烧 箱由4只高10mm的支脚支承着。在燃烧箱顶部设有安插温度计的孔,此孔设在顶部靠后中央部位, 中心距后面板内侧20mm。 燃烧箱一端设有可封闭的开孔,此处可放入装有试样的支架,另一端则设一个小门,门上有通燃气 管用的小孔,支撑燃气灯的支座及火焰高度标志板 燃烧箱底部设有一只用于收集熔融滴落物的收集盘(见图3)。此盘放置在两排通风孔之间而又不 影响通风孔的通风。 9 10 14 16 17 18 燃烧箱本体; 13- 燃气灯底座; 上支架; 燃气灯; 通风槽; 8- 14- 2- 试样; 温度计; 3—-试样支架导轨; 15 下支架; 9 燃烧箱提手; 10 16- 火焰高度标志板: 玻璃观察窗; 观察窗窗框; 11 5门; 17 收集盘; 12- 支架销; 18- 6—门框; 支脚。 图1燃烧箱 4.2.2试样支架 试样支架由两块U形耐腐蚀金属板制成的框架组成,尺寸见图4。 支架下板装有6只销子,上板相应设有销孔,以保证均匀夹持试样,同时销子也作为燃烧距离的起 点(第一标线)和终点(第二标线)的标记。 另一种支架的下板不仅设有6只销子,而且支架下板布有距离为25mm的耐热金属支承线,线径 0.25mm(见图5),该种支架在特定情况下使用。 安装后的试样底面应在燃烧箱底板之上178mm。试样支架前端距燃烧箱的内表面距离应为 22mm,试验支架两纵外侧离燃烧箱内表面距离为50mm(见图2和图4)。 2 GB84102006 4.2.3燃气灯 燃气灯是试验用火源,燃气灯喷嘴内径为9.5mm,其阀门结构应易于控制火焰高度,并易于调整 火焰高度。 当燃气灯置于燃烧箱内时,其喷嘴口部中心处于试样自由端中心以下19mm处(见图2)。 4.2.4燃气 为保证试验结果的可比性,供给燃气灯试验用可燃性气体最好使用液化气,也可采用燃烧后热值约 为35MJ/m~38MJ/m的其他可燃气体,例如天然气、城市煤气等。 当进行仲裁试验时,推荐使用液化气。 4.2.5金属梳 金属梳的长度至少为110mm,每25mm内有7~8个光滑圆齿。 4.2.6秒表 测量时间所用秒表准确度不低于0.5s。 4.2.7温度计 温度计量程应为150℃以上,准确度为1℃。 单位为毫米 385 360 溢度计 耐热玻璃 试样 煤气灯 (—“断而图) (—断图) 363 63. 563. 5 63.563.563.5 10×@19 (底而图) 图2燃烧箱尺寸示意图 GB 8410—2006 单位为毫米 336 图3收集盘 单位为毫米 (5 试样 6X4 100 ±0.2 38 251 ±0. 2 330 356 361 图4试样支架 单位为毫米 0.5 长度方向 25 支架外侧面 图5下支架截面图 GB 8410—2006 4.2.8钢板尺 钢板尺量程400mm以上,准确度1mm。 4.2.9通风橱 燃烧箱应放在通风橱中,通风橱内部容积为燃烧箱体积的20倍~110倍,而且通风橱的长、宽、高 的任一尺寸不得超过另外两尺寸中任一尺寸的2.5倍。 在燃烧箱最终确定位置的前后各100mm处测量空气流过通风橱的垂直速度,该速度应在0.10m/s~ 0.30m/s之间。 4.3试样 4.3.1形状和尺寸 标准试样形状和尺寸见图6。试样的厚度为零件厚度,但不超过13mm。 单位为毫米 254 3 100 8 第二标线 第一标线 366 图6试样 以不同种类材料进行燃烧性能比较时,试样必须具有相同尺寸(长、宽、厚)。通常取样时必须使试 样沿全长有相同的横截面。 当零件的形状和尺寸不足以制成规定尺寸的标准试样时,则应保证下列最小尺寸试样,但要记录: a)如果零件宽度介于3mm~60mm,长度应至少为356mm。在这种情况下试样要尽量做成接 近零件的宽度。 b) 如果零件宽度大于60mm,长度应至少为138mm。此时,可能的燃烧距离相当于从第一标线 到火焰熄灭时的距离或从第一条标线开始至试样末端的距离。 c) 如果零件宽度介于3mm~60mm,且长度小于356mm或零件宽度大于60mm,长度小于 138mm,则不能按本标准试验;宽度小于3mm的试样也不能按本标准进行试验 4.3.2取样 应从被试零件上取下至少5块试样。如果沿不同方向有不同燃烧速度的材料,则应在不同方向截 取试样,并且要将5块(或更多)试样在燃烧箱中分别试验。取样方法如下: a) 当材料按整幅宽度供应时,应截取包含全宽并且长度至少为500mm的样品·并将距边缘 100mm的材料切掉,然后在其余部分上彼此等距、均匀取样。 b) 若零件的形状和尺寸符合取样要求,试样应从零件上截取。 c) 若零件的形状和尺寸不符合取样要求,又必须按本标准进行试验,可用同材料同工艺制作结构 与零件一致的标准试样(356mm×100mm),厚度取零件的最小厚度且不得超过13mm进行 试验。此试验结果不能用于鉴定、认证等情况,且必须在试验报告中注明制样情况。 d)若零件的厚度大于13mm,应用机械方法从非暴露面切削,使包括暴露面在内的试样厚度为 13 m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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