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29.140.99 CCS K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5039—2021 代替GB/T15039—1994 发光强度、总光通量标准灯泡 Standard lamps of luminous intensity and total luminous flux 2022-06-01实施 2021-11-26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15039—2021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产品分类与分级 5 一般要求 6 技术要求 7 环境条件和测试要求 8 试验方法 附录A(资料性)白炽灯标准灯参考规格示例 附录B(资料性)卤钨灯标准灯参考规格示例 GB/T 15039—2021 前言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15039—1994《发光强度、总光通量标准灯泡》,与GB/T15039—1994相比主要 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规定了标准灯类型包含白炽灯、卤钨灯和LED灯等类型(见第1章, 1994年版的第1章); 一增加了发光强度标准灯和总光通量标准灯的分级要求和一般要求(见第4章、第5章); 增加了发光强度标准灯角度特性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见6.4、8.4)。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4)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浙江占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厦门通士达照明有限公司、国 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詹云翔、刘慧、高涛、潘建根、魏彬、张俊斌、姜晓梅、叶关荣、谢润青。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81年首次发布为GBn154—1981《光强度 光通量标准灯泡》,1994年第一次修订为GB/T 15039一1994《发光强度、总光通量标准灯泡》; 一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1 GB/T 15039—2021 发光强度、总光通量标准灯泡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发光强度标准灯、总光通量标准灯(下文在不会引起误解时简称为“标准灯”或“灯”) 性信息。 本文件适用于保持和传递光度量值的白炽灯类、卤钨灯类和LED类标准灯,其他类型的标准灯如 有需要,也可参考本文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本文件。 GB/T 2900.65 电工术语照明 GB/T10681—2009 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钨丝灯性能要求 GB/T14094—2016 卤钨灯(非机动车辆用)性能要求 GB 14196.1 白炽灯 安全要求第1部分: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钨丝灯 GB14196.2 白炽灯 安全要求第2部分: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卤钨灯 GB 14196.3 白炽灯 安全要求 第3部分:卤钨灯(非机动车辆用) GB 24906 普通照明用50V以上自镇流LED灯安全要求 GB/T24908—2014 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性能要求 GB/T29296—2012 反射型自镇流LED灯性能要求 JJG246—2005 发光强度标准灯 JJG2472008 总光通量标准白炽灯 3术语和定义 GB/T2900.6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光通维持率 区lumenmaintenance 灯燃点至额定寿命70%时的光通量与初始光通量的百分比, 3.2 光强维持率 luminous intensitymaintenancefactor 灯燃点至额定寿命的70%时的发光强度与初始发光强度的百分比。 4产品分类与分级 按灯的工作原理划分,可以分为白炽灯、卤钨灯、LED灯以及其他类型的标准灯。 1 GB/T15039—2021 按工作等级分,灯按相关国家检定规程检定后,分级为工作基准标准灯、一级标准灯、二级标准灯 各级不确定度及年变化率要求如表1所示。 表1 各级标准灯的最大不确定度及年变化率 工作基准标准灯 级标准灯 二级标准灯 标准灯分类 不确定度 不确定度 不确定度 年变化率 年变化率 年变化率 (k=2) (k=2) (k=2) 0.5% 0.8% 0.7% 1.2% 0.35% 发光强度标准灯 1.2% 0.6% 0.6% 1.0% 0.8% 1.5% 总光通量标准灯 1.0% 5 一般要求 5.1z安全要求 各类型灯应符合表2中其类型对应的安全要求。 表 2 各类型灯的安全要求 灯类型 对应安全要求 白炽灯 符合GB14196.1的要求 卤钨灯 符合GB14196.2或GB14196.3的要求 LED灯 符合GB24906的要求 5.2 类型共性要求 除灯的外形、尺寸、结构、光电参数及本文件第6章规定的技术要求外,灯应符合表3中同类型产品 的共性要求。 注:基于标准灯的用途,首先,其不需要考虑互换性,故对灯的外形、尺寸和结构不作强制要求,但灯头需满足相应 的尺寸要求。其次,其设计优先保证第6章的性能指标,因此其光电参数(包括光效)不适用相应品类性能标准 的要求,但LED灯的颜色不均度除外。其中部分常见型号白炽灯标准灯和卤钨灯标准灯的外形、尺寸及光 电参数,可参考附录A、附录B。 表3 3灯的类型共性要求 灯类型 对应要求 白炽灯 符合GB/T10681—2009的4.2.1 卤钨灯 符合GB/T14094—2016的1.4.1 符合GB/T24908—2014的5.6.2、5.8 LED灯 符合GB/T29296—2012的5.11.2、5.13 2 GB/T15039—2021 6 技术要求 6.1 标记及信息披露 6.1.1 灯上的标记 每个灯上应有下列清晰而牢固的标志: a) 型号; b) 来源标志:制造厂名称或注册商标; c) 编号。 6.1.2 产品信息 每个灯的技术文件,应标明如下信息: a) 额定色温; b) 额定总光通量/额定发光强度; c) 参考电压、电流; (p 燃点姿态; e) 稳定时间; f) 对准方法,仅限于光强标准灯。 技术文件可以是产品说明书、合格证或其他合适的方式。 6.2 稳定性 进行考察。标准灯在额定色温下燃点,按8.2方法进行稳定性试验后,其结果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复测时灯端电压的变化量 标准灯等级 燃点10h复测时,灯端电压的变化量 工作基准标准灯 ≤0.10% 一级标准灯 ≤0.15% 二级标准灯 ≤0.20% 6.3 抗撞击性 按8.3进行抗撞击性试验后,灯在标定电流下的电压变化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 5 撞击试验后电压的变化量 标准灯等级 撞击试验后电压的变化量 工作基准标准灯 ≤0.01% 一级标准灯 ≤0.05% 二级标准灯 ≤0.08% 3 GB/T15039—2021 6.4 角度特性 发光强度标准灯,其角度特性应满足: a)无专用对准方式或装置的标准灯,灯沿水平方向旋转土1.5时,发光强度变化应不超过0.6%, 灯沿垂直方向旋转士1.0°时,发光强度变化应不超过0.6%; b) 带专用对准方式或装置的标准灯,在角度对准不确定度(k=2)的范围内(含水平和垂直两个 方向),发光强度变化应不超过0.6%。 6.5 5寿命和光通/光强维持率 白炽灯、卤钨灯类标准灯的额定平均寿命不低于1000h,LED灯类标准灯的平均寿命不低于 10000h;个别灯的寿命,应不低于额定平均寿命的70%;灯的光通维持率/光强维持率应不低于90%。 SAG 7环境条件和测试要求 7.1环境条件 温度:23℃±5℃; 相对湿度:45%~75%; 气压:86kPa~106kPa。 7.2 测试要求 灯的光电参数在额定色温下测量。测量时,调节标准灯电流使其达到额定色温,测出电流和灯端电 压及相应光度值(测量灯端电压的导线应从灯座处引出)。试验方法按照JJG246一2005中6.3和 JJG247—2008中6.3的要求 测试所用主要仪表应经有关计量校准部门溯源,并在有效期内,具体要求及其测量条件如下: a) 电测仪表0.01级~0.03级;光度计、光学导轨及光谱辐射计,测光设备性能应符合相应检定规 程要求; b) 直流电源:在15min以内电压的波动应小于0.03%; c) 8试验方法 8.1标记及信息披露 用目视法检验。 8.2 2稳定性 测量电路如图1所示。将老炼后的灯接人电路,控制相应的电流不变测量灯端电压,达到规定稳定 时间15min后进行初次测量,灯端电压为Vi;燃点10h后进行复测,灯端电压为V2。灯端电压的相对 变化按式(1)计算: △VI/Vi=(/V2-VI/V/)X100% 式中: △V——两次测量电压变化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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