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7.15C H 71 中华人民共和巨 家标准 GB/T 26300—2020 代替GB/T26300—2010 镍钻锰三元素复合氢氧化物 Nickel cobalt manganese composite hydroxide 2020-09- 2021-08-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同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6300—2020 锰物质的量分数,计算方法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5.1.2镍钻锰合量、铅、硫酸根的测定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 5.1.3铁、钙、镁、铜、锌、铝、钠含量的测定按照YS/T.928.4的规定进行。 5.2物理性能 5.2.1松装密度测定按照GB/T1479.1的规定进行。 5.2.2振实密度测定按照GB/T5162的规定进行。 5.2.3激光粒度(D50)的测定按照GB/T19077的规定进行 5.2.4比表面积按照GB/T19587的规定进行 5.2.5产品颗粒微观形貌观测按照JY/T010的规定进行 5.3 磁性异物 产品磁性异物含量的测定按GB/T24533一2019中附录K的规定进行。 5.4水分含量 产品水分含量的测定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 5.5 外观质量 产品的外观质量由目视检查。 6检验规则 6.1检查和验收 6.1.1供方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产品进行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单(或合同)规定,并填写 质量证明书 6.1.2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订货单(或合同)规定不符,可在收到产 品之日起15d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6.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生产周期、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镍钻锰三元素复合氢氧化物 组成,单批重量不大于10t。 6.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物理性能、水分含量、磁性异物和外观质量的检验。 6.4取样与制样 6.4.1外观质量的检验逐桶(袋)进行。 6.4.2化学成分、物理性能、水分含量、磁性异物的检验取样,按照GB/T5314的规定进行。每批取样 量不少于5kg。 6.5检验结果的判定 6.5.1按GB/T8170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判定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本标准。 6.5.2产品化学成分、物理性能、磁性异物或水分含量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 4 GB/T26300—2020 不合格 6.5.3产品外观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桶(袋)产品不合格。 7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7.1包装 7.1.1桶:产品采用内衬铝塑袋或PE袋的纸桶或塑料桶包装,密封,每桶净重25kg。 7.1.2吨袋:产品采用内衬铝塑袋或PE袋的编织袋包装,密封,每袋净重500kg1000kg。 7.1.3 需方对包装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7.2标志 产品外包装应印有商标以及标签,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称和地址; 产品名称; c) 批号; d) 净重; e) 生产日期; 本标准编号; g) 防潮字样或标志。 7.3 运输和贮存 产品应堆放于通风干燥处,运输及贮存时应防止包装破裂及受潮结块。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 为1年。 7.4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注明: a) 供方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b)产品名称; c) 牌号; 批号、批重、件数; e) 分析检测结果及检验部门印记; f) 本标准编号; g) 生产日期。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8 SZC 订购本标准所列产品的订货单(或合同)内应包含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 b) 牌号; c) 化学成分及物理性能的特殊要求; d) 数量; 本标准编号; f) 其他。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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