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 美管理总 管理委员 GB/T39150—202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永兴鑫裕环保镍业有限公司、广东先导稀材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荣鹏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湖南省金润碲业有限公司、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凡、曹喜平、郑双明、朱赞芳、李荣鹏、侯千驹、谷丽、李水林、李俊、陈庚龙 GB/T39150—2020 回收硒原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回收硒原料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 存、质量预报单及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硒原料(以下简称原料)的回收处置利用及贸易。 2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存(处置)场 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T23607铜阳极泥化学分析方法砷、铋、铁、镍、铅、、硒、碲量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 原子发射光谱法 HJ2025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YS/T226.12硒化学分析方法第12部分:硒量的测定硫代硫酸钠容量法 YS/T715.1二氧化硒化学分析方法第1部分:二氧化硒量的测定硫代硫酸钠滴定法 YS/T745.4 铜阳极泥化学分析方法第4部分:硒量的测定碘量法 YS/T 1084.3 粗硒化学分析方法第3部分:硒量的测定盐酸胺还原重量法和硫代硫酸钠 滴定法 YS/T1154 粗硒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回收硒原料 +recycled selenium material 经加工过的非自然生成的产物用于进一步加工的回收硒物料。 3.2 夹杂物 foreignmaterial 在生产、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原料中的非金属物质(包括木屑、纸皮、塑料、橡胶、玻璃、砖 头、石块等),但不包括原料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使用的其他物质。 4分类 原料按照产生来源及含硒量的高低分为六类,各类原料的分类、来源和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 规定。 1 GB/T39150—2020 表1原料的分类、来源和化学成分 类别 名称 来源及表观特征 化学成分 包括硒锭、硒粒、硒棒、硒粉等纯硒产品加工过程产生的下脚料及粉 1类 硒金属原料 Se≥99.0% 末等。无其他夹杂物 Ⅱ类 粗硒原料 Se≥65% 粗硒 来源于硒酸盐、亚硒酸盐、二氧化硒、二元硒化合物等硒化工产品生 1级:Se≥60% ⅢI类 硒化工原料 产加工等过程中产生的残余料、次品、废品等 2级:Se≥35% 1级:Se≥10% IV类 硒渣 来源于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含硒浮渣、焙烧渣、蒸馏残渣等 2级.Se≥3% 1级:Se≥20% V类 硒泥 来源于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含硒污泥、酸泥、铅泥等 2级:Se≥10% 3级:Se≥3% V类 含硒烟尘 来源于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含硒烟灰、粉尘等 Se≥3% 5 技术要求 5.1J 原料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类别、级别进行回收和贸易,不同类别和级别的原料不应相互混合。本 标准未列入的其他原料,可归人相近的类别中。 5.2原料中放射性污染物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a)不应混有放射性物质; b)原料(含包装物)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不超过所在地正常天然辐射本底值十0.25μGy/h; c) 原料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的300cm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 过0.04Bq/cm²,β不超过0.4Bq/cm。 5.3块状原料表面不应含有渣尘、油污等杂质。原料中不准许混有易燃、易爆的物品。 5.4块状原料的外形尺寸及单块重量,在不妨碍运输的情况下,同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订货单(或 合同)中注明。 5.5需方有其他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 6试验方法 6.1原料用目视和产生的来源确定类别,其洁净程度用目视检验。 6.2原料的化学成分检测根据硒含量按GB/T23607、YS/T226.12、YS/T715.1、YS/T745.4、 6.3原料的放射性污染物检验参照附录A的规定进行。 6.4原料的供应方式、扣除杂质的方法、外形尺寸及单块重量的测量方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订 货单(或合同)中注明。 2 GB/T39150—2020 7检验规则 7.1检查与验收 7.1.1原料应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或委托其他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其质量符合本标准 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并提供质量预报单 7.1.2需方应对收到的原料按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订货 单(或合同)规定不符时,应单独封存,并在收到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 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供需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进行。 7.2组批 7.3检验项目 应对每批次原料进行表观特征、放射性污染物、化学成分的检验。 7.4取样 原料的表观特征及放射性污染物逐批进行取样。化学成分取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7.5检验结果的判定 原料的表观特征、放射性污染物、化学成分检验结果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判该批原料不合格,或由 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8标志、包装、运输、购存和质量预报单 8.1标志 8.1.1每批原料附有标签,其上注明下列内容: a) 供方名称; b)原料类别、级别; c)扌 批号; d)批重; e)本标准编号。 规定进行。 8.2包装 原料应包装后交货,类别中类和Ⅱ类原料其包装方式、尺寸和重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订 8.3运输和贮存 8.3.1不同批次的原料在运输过程中不应混装。 8.3.2原料在运输、装卸、堆放过程中,不应混入爆炸物、垃圾、放射性物品,也不得用被以上物品污染 3 GB/T39150—2020 的装卸工具装运,有特殊要求时,应有防雨、防雪、防火设施。 8.3.3第Ⅲ类至第V类原料的运输和贮存应按照GB18597和HJ2025中相应的规定进行。 8.4 质量预报单 原料交货时,应附有质量预报单,其上注明下列内容: a) 供方名称; b) 原料类别、级别; 批号及批重; c) d) 检验结果; e) 质量检验部门的印记; f) 本标准编号。 9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所列原料的订货单(或合同)内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原料类别、级别; b) 化学成分等特殊要求; c) 重量; d) 本标准编号; e) 其他。 4 GB/T39150—2020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放射性污染检验方法 A.1检验仪器 检验用仪器应符合GB18871、GB/T12162.3和GB/T5202的规定。 A.2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测量 A.2.1天然环境辐射本底值测量 A.2.1.1在进行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测量前,应先测量并确定当地的天然环境辐射本底值。 A.2.1.2选择能够代表当地正常天然辐射本底状态,无放射性污染的平坦空旷地面的3个~5个点(可 作为固定调查点)作为测量点。 A.2.1.3将测量仪之测量探头置于测量点上方距地面1m高处,测定其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每10s 读取测量值1次,取10次读数的平均值作为该点的测量值,取各测量点测量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正常 天然辐射平均值。 A.2.2巡回检测 A.2.2.1原料在经口岸通道前,应进行放射性污染的巡回检测。巡回检测时,尽可能地将测量仪器接 近被测物表面或装载原料的集装箱、车体、仓体等的表面,对被测物的周体表面进行巡回检测。 A.2.2.2在巡回检测时已发现放射性明显超过3项检测指标管理限值时,判定为不合格。对已发现放 射性污染超过3项检测指标管理限值时,不再进行分检或挑选。 A.2.3测试点分布 A.2.3.1对于装运原料的汽车、火车、集装箱、轮船或成堆摊放的散装原料,均可按网格法布点(见 图A.1)。用直接测量法进行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和表面污染的检测。 图A.1放射性污染测量布点示意图 A.2.3.2汽车按车厢纵向2线和横向3线的网格法布点,于网格的6个交点上布点和测量。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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