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01 CCS B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9919—2021 出境集装箱植物检疫规程 Code of practice for the plant quarantine of exit freight containers 2021-04-30发布 2021-11-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39919—2021 前言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植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71)提出并归口。 疫技术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西沥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关、中华人民 共和国榕城海关、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上海海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 公司、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顾光昊、陈枝楠、易宗强、李昊阳、吴可嘉、包先雨、王洋、徐浪、董文勇、周淑辉、 陈仲兵、蒋民德、张蓬勃、余道坚、陈坤、孙双艳、张如星、邱战奎。 1 GB/T 39919—2021 出境集装箱植物检疫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出境集装箱植物检疫的检疫要求、现场检疫、实验室检测、结果判定、不合格处置。 本文件适用于出境集装箱的植物检疫。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集装箱 freight container 种运输设备,具备以下条件: a) 具有足够的强度,在有效使用期内可以反复使用; 适于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送货物,途中无需倒装; c) 设有供快速装卸的装置,特别是从一种运输方式转到另一种运输方式; 便于箱内货物的装满和卸空; e) 内容积等于或大于1m(35ft)。 注:“集装箱”这一术语既不包括车辆,也不包括一般包装 [来源:GB/T1413—2008,3.1,有修改] 3.2 通用集装箱 general purpose container 具有风雨密性能的全封闭集装箱。设有刚性的箱顶、侧壁、端壁和底部结构,至少在一个端部设有 箱门,以便于装运普通货物。 [来源:GB/T1992—2006,4.2.1.1] 3.3 回空集装箱 首repositioning empty container 调运出境用以再次装载货物的空集装箱。 3.4 载货集装箱 loadedcontainer 箱内装载了货物的集装箱。 3.5 集装箱场站 containerdepot 物流链上用以集装箱交换的场所。 注:包括集装箱堆场和集装箱货运站等。 1 GB/T39919—2021 3.6 有害生物pest 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品)系,或生物型 [来源:ISPM5—2019] 3.7 申报批declarationbatch 次申报的同一票提单的集装箱。 3.8 集装箱清洁机构 container-cleaning agency 经海关授权并接受其监督的对集装箱进行检疫、清洁并出具集装箱清洁证明文件的机构, 注:经海关授权的集装箱场站可成为集装箱清洁机构。 3.9 清洁证明文件containercleanlinesscertificate 由集装箱清洁机构出具,用以证明经其检疫的出境集装箱内外部未携带土壤、植物残留物及有害生 物、集装箱底板未被有害生物污染的文件。 注1:清洁证明文件可以是文本、电子标签等形式。 注2:清洁证明文件的格式参见附录A。 4检疫依据 SZIG 4.1《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4.2《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 4.3《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 4.4 4《关于做好《出人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公告》。 5检疫一般要求 检疫要求或我国与输入国关于集装箱植物检疫的双边协定要求进行。 5.2出境集装箱植物检疫可采用出境前检疫查验或与集装箱场站的日常植物检疫防疫监督管理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应按照现场检疫、实验室检测与集装箱场站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5.3出境集装箱植物检疫的范围应包含其箱内和箱表,对载货集装箱的检疫随货物的检疫一同进行。 5.4出境集装箱植物检疫应遵循风险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根据风险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查验比例。 6现场检疫 6.1检疫准备 6.1.1以申报批为单位,详细审查申报资料。申报资料包括:集装箱数量、规格、启运地/目的地、装载 货物类型、数量及箱内有无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等。 6.1.2根据该批集装箱的类别及装载货物等情况,选择必要的检疫工具和防护用品,包括但不限于:探 气体检测监测装置和防护设备、照相机或摄像机等 2 GB/T39919—2021 6.2确定检疫查验比例 6.2.1回空集装箱 我国与输入国官方就出境回空集装箱植物检疫达成双边协议,或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有要求的, 对出境回空集装箱实施植物检疫,应按以下要求确定检疫比例: a) 申报时能够提供由集装箱清洁机构(基本要求参见附录B)出具的清洁证明文件的,按不高于 申报批1%的比例实施抽批查验。抽中查验的,按全部集装箱的3%~5%抽查,不足一个的至 少抽查一个集装箱。 (最低不少于15箱)。 6.2.2出境载货集装箱 结合所装载货物或所带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的查验比例,开展集装箱的检疫 6.3通用集装箱检疫 6.3.1申报材料核查 按照6.1.1核查集装箱箱号、规格等是否与申报资料相符, 6.3.2箱表检疫 箱表(包括角件、叉槽等处)检疫内容应包括: a) 是否带有土壤; b) 是否带有动植物残留物(植物种子、植物残体、植物性包装物等)及有害生物(活的昆虫、软体动 物及螨等,特别关注虫蛹、蛾类卵块等)。 6.3.3箱内检疫 箱内(包括底板、侧壁和顶板)检疫内容应包括: a)J 底板有无有害生物为害状; b) 是否带有土壤; 是否带有动植物残留物(植物种子、植物残体、植物性包装物等)及有害生物(活的昆虫、软体动 物及螨等,特别关注虫、蛾类卵块等)。 6.4其他集装箱检疫 其他类型集装箱现场检疫按附录C的要求执行。 6.5取样送检 现场检疫中发现的土壤、动植物残留物(植物种子、植物残体、植物性包装物等)及有害生物(昆虫 软体动物及螨等,特别是虫蛹、蛾类卵块等)应取样送实验室检测。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视情况选择立 即取样或除害处理后取样。 3 GB/T39919—2021 7实验室检测 7.1土壤应检测病原体、杂草和昆虫 7.2植物种子应检测昆虫、杂草和病原体 7.3植物性包装物及铺垫材料应检测线虫和昆虫 7.4对截获的活的有害生物进行检疫鉴定。 7.5 5其他植物残留物视情况而定。 8结果判定 8.1# 检疫未发现不合格情况的,判定为该申报批集装箱检疫合格。 2以下情况判定为不合格。 8.2 a)集装箱箱号、规格等与申报资料不符。 b)检疫发现以下情况之一,该集装箱判定为检疫不合格,并对该申报批中其他未检疫的集装箱采 取扩大检疫比例的措施。扩大检疫的比例应不低于全部自然箱的10%,扩大检疫后仍发现不 合格情况的,全部实施检疫。不合格情况包括: 1)箱表发现土壤; 2) 箱表发现动植物残留物(植物种子、植物残体、植物性包装物等)及有害生物(活的昆虫、软 体动物及螨等,特别是虫蛹、蛾类卵块等); 3) 箱内发现土壤; 箱内发现动植物残留物(植物种子、植物残体、植物性包装物等)及有害生物(活的昆虫、软 体动物及螨等,特别是虫蛹、蛾类卵块等); 载货集装箱内发现与其装载货物无关的动植物残留物(植物种子、植物残体、植物性包装 物等)及有害生物(活的昆虫、软体动物及螨等,特别是虫蛹、蛾类卵块等)。 9不合格处置 SZC 9.1集装箱箱号、规格等与申报资料不符的,应要求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更改申报资料。 9.2检疫不合格的集装箱按下列要求执行。 a) 符合检疫处理指征的,按《出人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执行 b) 发现植物残留物的,予以清除。植物残留物符合检疫处理指征的,按《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 作规定》执行。 9.3 3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作禁止出境处理。 4 GB/T39919—2021 附录 A (资料性) 出境/中转回空集装箱清洁证明 出境/中转回空集装箱清洁证明 发货人 收货人 运输工具 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 启运地 到达口岸 兹证明上述集装箱已实施清洁,集装箱内外部未携带土壤、植物残留物及有害生物、集装箱底板未 被有害生物污染 附注(集装箱箱号可在附注列明) 清洁地点 清洁时间 印章 清洁操作人员 清洁作业公司 清洁主管签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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