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制修订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2016]248号)的要求,标准 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 国外先进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平面布置,工艺 及管道设计,自动控制,公用工程,消防,安全、职业卫生与环境保 护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1.扩大了适用范围,将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内的汽油、石脑 油、航空煤油、溶剂油、芳烃或类似性质油品的装载系统油气回收 设施扩大为石油化工、煤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工程中的易挥发性可 燃液体物料储存和装载系统的油气回收处理设施,解决了储罐区 和装船系统的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标准的适用问题; N2.根据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和环保要求,将油气回收处理设施 排放尾气中的有机气体的控制指标要求与相关标准规范相符合; 3.油气收集系统按照储存、装车和装船系统分别进行了规定; 4.增加广储罐区和装船设施油气收集系统的安全措施。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东 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A塔,邮政编码:510620)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 工程研究院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华益高科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1 北京中能环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航天惠利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惠生工程(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王惠勤 姚建军 何龙辉 董继军 孙书周 刘新生 邵瑜 华俊杰 杨光义 袁 强 魏新明 宫中昊 郭亚蓬 张彦新 王金良 国忠业 杨哲 刘海 梁斌 王成杰 付兴安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郭俊玲 葛春玉 赵亮 吴开贤 XX张吉辉 李玉忠 王育富 杨正山 夏喜林 刘全桢张玉海 孙新宇 莫崇伟 罗武平,主钟晖 李珏 何孝莉 王笑静 住房城乡 2 次 目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基本规定 4) 4 平面布置 6) 5 工艺及管道设计 9) 5. 1 般规定 9) 5. 2 储罐油气收集系统 (10) 5. 3 装车设施油气收集系统 (12) 5. 4 装船设施油气收集系统 (12) 5. 5 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 (12) 6 自动控制 (17) 公用工程 (18) 水排水 (18) 电气及电信 (18) 8消 防 (20) 9 安全、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 (21) 附录A「 防火间距起止点 (22) 本标准用词说明 (23) 引用标准名录 (24 ) Contents 1 Generalprovisions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4) 4 Layout (6) 5 Process and piping 9) 5. 1 General requirements (9) 5.2 Vapourcollectionsystemoftanks (10) 5.3 Vapour collection system of loading facilitie (12) 5. 4 (12) 5. 5 Vapour recovery/and treatment unit (12) 6 Instrumentic ncontrol (17) Utility (18) 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18) Electricityandtelecommunication (18) 8 Fire-fighting (20) 6 Safety,occupational health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 (21) Appendix AStart-stop points of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22)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23)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24 ) 1 总则 1.0.1为了保障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作业安全、改善劳动条件、 减少油气排放、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煤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工程中 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储存和装载系统设置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 工程设计。 1.0.3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浏览专用 住房城乡建 2术语 2.0.1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 volatile and flammable liquid 储存或装载过程中相应温度下的真实蒸汽压大于7.9kPa (A)的可燃液体物料。 2.0.2油气 vapour 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在储存或装载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 机气体及其与其他气体的混合气的总称。 2.0.3油气浓度 vapour concentration 挥发性有机物气体占油气总体积的百分比。 2.0.4油气回收处理设施 vapour recovery and treatment facili- ties 油气收集系统、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处理装置及其配套的公用 工程系统的总称。 2.0.5油气收集系统 vapour collection system 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在储存或装载过程中,油气通过储罐 顶部或装载系统的密闭气相管道及其他工艺设备进行集中收集的 系统。储罐的油气收集系统又分为直接连通和单罐单控两种 方式。 2.0.6油气回收装置 vapour recovery unit 用吸附法、吸收法、冷凝法、膜分离法或其组合等物理方法对 油气进行回收的装置。 2.0.7油气处理装置 vapour treatment unit 用燃烧法、氧化法、等离子体法等化学方法对油气进行处理的 装置。 2.0.8 :直接连通 direct connectivity 2: 两座及以上储存性质相同或相近物料储罐的气相空间通过管 道相连,且每座储罐气相支线无压力控制阀、单呼阀等排气控制设 施,从而使多座储罐气相空间通过管道构成一个整体,达到储罐之 间气相压力平衡的连接方式。 2.0.9单罐单控single tank and single control 每座储罐油气收集管道上设置单呼阀或压力控制阀、管道爆 轰型阻火器,不同储罐的油气不考虑相互平衡,压力超高时通过其 2.0.10船岸安全装置dock-to-ship safetyunit 设置于码头前沿油气收集管道上的安全保护设施。一般由快 速切断阀、压力检测、气液分离器、含氧量检测、油气浓度测定仪、 温度检测、阻火设备、情化系统等组成。 2.0.11尾气 tail gas 油气经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处理装置回收或处理后排放至大 气环境的气体。 2.0.12凝缩液 liquid condensate) 油气因压力、温度等变化凝结下来的可燃液体。 3 3基本规定 3.0.1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规模应根据所回收处理的油气性质、 油气浓度、操作条件和排气量等综合确定。 3.0.2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装载系统应设置油气回收处理 设施。 3.0.3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的内浮顶、拱顶和低压储罐应设置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当储罐采取控制减排措施后,排放的油气浓度 满足排放限值和控制指标要求时,可不设油气回收处理设施。 3.0.4苯、甲苯、二甲苯的储存及装载系统应设置油气回收处理 设施。 3.0.5储存或装载系统排放油气的浓度大于30g/m²时,宜设置 油气回收装置;当油气浓度小于或等于30g/m或油气难以回收 时,宜设置油气处理装置。 3.0.6尾气排放中的有机气体含量应满足国家相关污染物控制 指标的要求。 3.0.7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前宜设分液罐。 3.0.8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时,油气增压设备应采取防止内部产 生火花和火焰传播的措施。 3.0.9阻火器的形式应根据油气组成及其安装位置等综合确定, 设计流量下的压降不宜大于0.3kPa。 3.0.10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油气管道管径应根据水力计算 确定。 3.0.11油气管道的设计压力不应低于1.0MPa,真空管道的设 计压力应为O.1MPa外压。油气管道和真空管道系统的公称压力 不应低于1.6MPa。 4 3.0.12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内的管道器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管道宜采用无缝钢管: 2 油气管道用阀门应选用钢制阀门: 3弯头、三通、异径管、管帽等管件的材质、压力等级应与所 连管道一致。 3.0.13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区域应设置可燃或有毒气 体检测器,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 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的相关规定。 3.0.14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入口管道上应设置流量、 温度、压力检测仪表;油气处理装置还应在油气收集总管或装置入 口管道上设置在线油气浓度检测及其高高浓度联锁保护措施。 3.0.15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尾气排放管道及其附件 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库工程中,尾气管排放口的高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的规定; 2石油化工企业、煤化工企业中,尾气管排放口应高出地面 15m以上 尾气排放管道应设置采样口和阻火设施; 尾气排放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 3.5m以上。 5
GB-T50759-2022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技术标准 GBT 5075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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