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
建设标准
建标186—2017
主编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7年12月1日
2017北京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批准发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
中心(院、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7〕22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
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4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
划的通知》(建标〔2014〕125号)要求,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编
制的《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院、所)建设标准》《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已
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项目的审
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
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具体解释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23日前言
《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
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4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
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25号)的要求编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总局作为主编部门,具体由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和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划财务司等组成编制组共同编写。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的实地调查研究及全国性
的问卷调查,认真分析了全国既有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统
计资料,在此基础上编制组遵循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食
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功能定位和实际业务需求,进行了反复
测算,广泛征求了各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最后经有关部
门会审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
划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建筑设备、实验仪器设备、主要技术经济
指标等。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
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划财务司(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
门西大街26号,邮政编码:100053),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主编单位: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中心
河北省食品检验院
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1·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北京市海淀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北京华铭筑波建筑设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组成员:孙继龙刘文臣李岩魏本宁宋力锋
胡姗丁宏季士委刘克勤于承志
蒲旭峰穆同娜杨军张岩张征
李振国万旭刚凌睿史娜
主要起草人:孙继龙刘文臣魏本宁宋力锋胡姗
季士委刘克勤于承志穆同娜杨军
·2·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3) ……………………………………
第四章面积指标 (4) ……………………………………………
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6) ……………………………………
第六章实验仪器设备 (9) ………………………………………
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0) …………………………………
附录A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用房组成示例 (12) …………
附录B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各项用房组成 (13) …………
附录C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实验室主要
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17) …………………………………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24) …………………………………
附件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建设,提高工
程建设项目决策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充分发挥投
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投资决策项目
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
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
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基准。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新
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建设,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食品检验检测事业发展的有关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
平及社会发展对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提出的新要求,立足当
前,兼顾长远,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应
与所在地区的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以及医疗器械检验检测
中心(院、所)等统筹规划建设,避免重复。
第五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
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定额的规定。
·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六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规模,应主要根据辖区服
务的人口数确定,并综合考虑检验检测内容与需求量等因素。
第七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规模分类应符合表1的
规定。
表1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分级表
建设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辖区服务的人口数
(万人)800~10000 70~800 5~70
注:1辖区服务的人口数包括各级行政区内的城镇常住人口数和行政区内的乡村
户籍人口数。
2辖区服务的人口数低于5万人按5万人计,高于10000万人按10000万人
计。
3辖区服务的人口数小于或等于800万人的省级行政区按照一级选择相应的
建筑面积。
第八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
设备构成。
第九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房屋建筑由实验用房、实验配
套用房、管理用房、保障用房等构成。各级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
所)的用房组成参见附录B。
第十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场地由道路、绿地、停车场
地等构成。
第十一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设备由建筑设备和实验
仪器设备构成。
第十二条实验用房、实验配套用房、管理用房和保障用房应遵循
满足功能需求、兼顾未来发展的原则。
·2·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三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乡规
划。
第十四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选择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
二、应选择周边市政基础设施较完备的地段;
三、宜布置在城区或近郊区,且交通便利的地段;
四、应远离水源保护区;
五、应避开化学、生物、噪声、振动、强电磁场、垃圾处理厂等污
染源及易燃易爆危险源。
第十五条规划布局应正确处理功能分区以及各分区之间相互联
系与分隔的关系,科学布置各类建筑物,合理组织人流、物流。
第十六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独立建设时,应根据建筑要
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用地面积;容积率宜控制在1.0~2.0。
第十七条动物实验用房宜独立设置。
第十八条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应按照所在地停车配建
标准配置,并结合主要出入口布置。
第十九条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0%,绿地率应满足所在地城乡规
划的规定,以30%左右为宜。
·3·第四章面积指标
第二十条各级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筑面积应符合表2
的规定。
表2各级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筑面积表
建设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辖区服务的人口数
(万人)800~10000 70~800 5~70
建筑面积(m2) 8000~26000 2000~8000 850~2000
注:1具体建筑面积按线性插入法计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到十位数。
2以上建筑面积不含地下车库面积及人防工程设施面积,检验车、抽样车车库
面积另计,每车按建筑面积40m2计。
3直辖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食品检验检测能力按同级最
高标准建设。
4具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按实验室数量确定最大控制面积,一个为1000m2、
两个为1600m2、三个为2400m2,以此类推;具有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按实
验室数量确定最大控制面积,一个为800m2、两个为1280m2、三个为
1920mm2,以此类推。
第二十一条根据业务特殊要求并结合总体检验检测工作的需
要,一级、二级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可设置动物实验用房,其
建筑面积另计,且应符合表3的规定。三级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院、所)不应设动物实验用房。
表3一级、二级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动物实验用房建筑面积表
建设级别 一级 二级
辖区服务的人口数(万人) 800~10000 70~800
动物实验用房建筑面积(m2) 1000~2000 500~1000
注:1辖区服务的人口数低于70万人按70万人计,高于10000万人按10000万人计。
2具体建筑面积按线性插入法计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到十位数。
·4·第二十二条各级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各项用房建筑面积
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按功能定位和服务需求,宜符合表4的规
定,使用系数为0.65。
表4各级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各项用房建筑面积比例分配表
建设级别
用房项目名称一级 二级 三级
实验用房 51% 50% 45%
实验配套用房 30% 28% 27%
管理用房 6% 7
GB-T50436-2017 186-2017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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