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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177一2016 2016 北京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急救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6]268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 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 革委: 根据建设部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和国家发展改革 委下达建设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 编制的《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 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急救中心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 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 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18日 前言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 设部(原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 【2007144号)的要求,按照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三年工程 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 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的安排,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主 编,具体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与信息司组织上海建筑设计研究 院有限公司、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成都市急救中 心、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北京急救中心、天津市急救中心、甘肃省 急救中心、沈阳市急救中心等单位共同编制。 编制组在认真分析全国100多家不同规模急救中心现状资料 的基础上,总结了近年来急救中心建设的经验教训,并参考国外一 些急救中心建设资料,本着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编制本建设 标准。编制组完成本建设标准初稿后,广泛征求意见,并召开了全 国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建筑设备标准及救护车的配备和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七章。 请各单位在执行建设标准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国家卫生 计生委规划与信息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 政编码:10004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与信息司 参编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 1 成都市急救中心 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 北京急救中心 天津市急救中心 甘肃省急救中心 沈阳市急救中心 主要起草人:包子翰李远建 张行健 于德志郭永钦 李国庆·李金年 牛天平 .丁颖明 杨柄生 刘魁 于冬 吴翔天 ·曲怡然 目 录 第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3)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5) 第五章 建筑标准 (6) 第六章 建筑设备标准及救护车的配备 ( 7 ) 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8)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9) 附件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急救中心建设,提高急救中心项目决策水平和工 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急 救中心基本功能需要,完善我国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应对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的院前急救能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建设标 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急救中心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 设规模、服务全国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急救中 心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规划设 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急救中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所指急救中心包括独立建制的急救中心和急 救站。非独立建制的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急救中心建设应满足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和 重天活动医疗救援保障的能力。 第六条急救中心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 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 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七条急救中心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 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 重复建设。 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1: 第二章.多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急救中心救护车辆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 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确定,每5万人~10万 人配备1辆。 第十条急救中心救护车辆规模分为5辆、10辆、20辆、30辆、40 辆、50辆、60辆和60辆以上。 第十一条:急救中心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 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功能用房、业务用房、后勤保障用房等。场 地包括绿地、道路和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包括供电、污水处理、垃 圾收集等。 第十二条直辖市、省会城市的急救中心宜具备培训功能,并应有 相应的培训设施、设备,其他急救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急救中心配套设施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 务的原则,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设施和现有基础设施。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四条急救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急救中心建筑面积指标(m²) 车辆规模 5辆 10辆 20辆 30辆 40辆 50辆 60辆 建筑面积 850 1400 2150 2950 3700 4450 5200 注:1中间规模的急救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可采用插人法计算, 260辆以上规模的急教中心建筑面积可按每增加10辆增加750m²建筑面积 计算。 3本表不包括培训用房的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急救中心的功能、业务、后勤保障用房单项面积宜符合 下列规定: 一、功能用房包括指挥调度用房和车库、隔离用房。 (一)指挥调度用房主要包括调度室、会商室、信息机房等,面 积可按每辆车10m²计,最低建筑面积不小于200m²。 (二)车库、隔离用房建筑面积可按表2计算,大于60辆部分 可按每辆15m²计算。 表2 车库、隔离用房建筑面积(m²) 车辆规模 5辆 10辆 20辆 30辆 40辆 50辆 60辆 建筑面积(m²) 400 700 950 1150 1300 1450 1600 二、业务用房主要包括值班室、行政办公用房、综合用房等,建 筑面积可按每辆25m²计算。 三、后勤保障用房包括各类物资库房、消毒间、车辆维护用房 和其他服务用房等,建筑面积可按每辆25m²计算。 第十六条具有培训功能的急救中心,其培训用房建筑面积应根 据培训规模、培训学员数量等确定 第十七条急救中心应配套建设机动车(非急救车辆)和非机动车 停车设施。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 区有关规定执行。
GB-T50900-2016 177-2016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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