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220.4053.080 R 46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3561.1—2009 代替GB13561.1—1992 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 第1部分:散粮筒仓系统 Safety rules on port's continuous handling facilities- Part 1:Grain silos system 2009-06-04发布 2010-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13561.1—2009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13561《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包括四个部分: 第1部分:散粮筒仓系统; 第2部分:气力卸船机; 一第3部分:带式输送机、埋刮板输送机和斗式提升机; 一第6部分:连续装卸机械。 本部分为GB13561的第1部分 本部分代替GB13561.1一1992《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散粮筒仓系统》。 本部分与GB13561.1—1992相比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增加了粮食粉尘、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二次爆炸、粮食粉尘防爆、爆炸泄压、隔爆和熏蒸七个术 语和定义(见3.3、3.4、3.5、3.6、3.7、3.8和3.9); 提高了布置与结构的安全防护要求(见4.2、4.3.3、4.3.4、4.4.6); 提高了泄爆的安全防护要求(见4.4.1、4.4.3); 降低了隔爆的安全要求(见4.4.5); 取消了4.5,相关内容并入5.1、7.10和11.13中; 提高了工艺设计及装卸设备的安全防护要求(见5.1.1、5.1.2、5.2.1、5.2.3等); 提高了监控系统的安全防护要求(见6.1.2、6.1.3、6.2.1、6.2.2、6.2.3等); 提高了静电防护的安全防护要求(见7.1、7.2、7.3等); 提高了通风除尘的安全防护要求(见8.1.1、8.2.1、8.2.6、8.3.1、8.3.6等); 提高了熏蒸的安全防护要求(见10.1、10.2等); 降低了消防器材布置的安全要求(见9.4); 一取消了1992版的附录A。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 本部分由交通部港机标准归口单位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谢天生、傅玲、俞维纫、李瑞金。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3561.1—1992。 I GB 13561.1—2009 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 第1部分:散粮简仓系统 1范围 GB13561的本部分规定了港口散粮筒仓系统的布置与结构、工艺设计及装卸设备、电气及监控系 统、静电防护、通风除尘、消防设施、熏蒸和安全管理的防火防爆等基本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港口散粮筒仓系统的防火防爆设计、安全设施的配置和安全管理,其他散粮筒仓系统 也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3561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GB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12158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12476.1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 第1节: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GB12476.1一2000,idtIEC61241-1:1999) GB/T13561.2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第2部分:气力卸船机 GB/T13561.3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第3部分:带式输送机、埋刮板输送机和斗式提 升机 GB/T13561.6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范 第6部分:连续装卸机械 GB1557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603 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 GB/T1560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1995,neqNFPA68) GB17440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17918 港口散粮装卸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1791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3 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77 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322 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JT556 港口防雷与接地技术要求 JTJ 211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及其局部修订 1 GB13561.1—2009 LS1201磷化氢环流熏蒸技术规程 LS 1202 储粮机械通风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13561的本部分 3. 1 筒仓silos 贮存散装物料的立式容器。本部分系指贮存散粮的立式容器 3.2 筒仓系统 silossystem 是筒仓、工作楼(塔)、灌包间、转接塔、廊道等建筑物,装卸设备、输送设备、工艺设备及其他辅助设 施的总称。 3.3 粮食粉尘graindust 粮食在生产和储存过程中所产生能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是一种不导电的可燃性 粉尘。 3. 4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dustexplosionhazardousarea 存在可燃粉尘和气态氧化剂(或空气)的场所。 3.5 二次爆炸secondaryexplosion 发生粉尘爆炸时,初始爆炸的冲击波将沉积粉尘再次扬起,形成粉尘云,并被其后的火焰引燃发生 的连续爆炸。 3.6 粮食粉尘防爆theprotectionforgraindustexplosion 预防粮食粉尘燃烧、爆炸,并使粉尘燃烧、爆炸发生时损失减少的技术 3.7 爆炸泄压 explosion pressure venting 一种限制爆炸超压的防护方法,通过打开设定的泄爆装置,释放未燃混合物和燃烧产物,避免压力 上升超过围包体设计强度(抗爆强度)从而保护围包体。 3.8 隔爆explosionsuppression 一种限制爆炸扩展的防护方法,通过阻断爆炸波或燃烧波的传播,从而限制爆炸的扩展。 3.9 熏蒸suffocating 采用熏蒸剂在密闭的场所杀死害虫、病菌或其他有害生物的技术措施。 4布置与结构 4.1基本要求 4.1.1工作楼(塔)及灌包间的火灾危险性属乙类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筒仓的火灾危险性属丙类储存物 品的火灾危险性,其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GB50016的有关要求或规定。 规定。 2 GB13561.1—2009 4.1.3钢筋混凝王简仓的设计应符合GB50077的有关要求或规定,钢板简仓的设计应符合GB50322 的有关要求或规定。 4.1.4变电所及配电所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GB50052、GB50053和GB50058的有关要求或 规定。 4.1.5散粮筒仓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15577、GB17440和GB17918的有关要求或规定 4.2布置要求 4.2.1筒仓系统的布置应符合JTJ211的有关要求或规定,装卸船作业区、装卸车作业区、散粮储存 区、生产辅助区等应各自按功能分区,相对集中、独立布置。 4.2.2筒仓系统应划定封闭管理区域,实行封闭管理。 4.2.3筒仓的单仓容量、数量及平面布置应根据工艺、地形、工程地质、施工条件和防火防爆原则,经技 术、经济、安全三方面比较综合考虑后确定。 筒仓或开式结构工作楼(塔)与人员集中区域或场所的间距应大于20m。 4.2.5休息室、值班室等应远离筒仓,休息室的安全间距应大于4.2.4所规定的距离。值班室如必须 贴邻筒仓时,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体防护墙隔开,并设 置直通室外或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 4.2.6中控楼(室)应远离筒仓,如必须贴邻筒仓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体防护墙隔 开,并设置直通室外或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并严禁设置在筒仓顶部。 4.2.7筒仓宜设置环形消防通道,道路宽度和转弯半径应满足安全要求。如确有困难,可沿筒仓群两 个长边设置宽度不小于6m的消防通道 4.2.8工作楼(塔)应设置电缆竖井。 5AG 4.3结构要求 4.3.1钢筋混凝土筒仓仓壁表面应平整、光滑,以减少粉尘积集 4.3.2筒仓之间不得留有构造上的洞孔和连通的气孔。 4.3.3钢筋混凝土筒仓的顶部应设置人孔,以便进行安全检查、清扫和维修,人孔尺寸应不小于0.6m× 0.7m,并应防止仓内粉尘逸出 4.3.4除筒仓外,工作楼(塔)及廊道等产生粉尘的场所,宜采用开散式结构 4.3.5仓顶屋面应有排水孔或排水管用于排除积水。 4.3.6筒仓筒体与锥体连接处应密闭,防止水的渗透。 4.4泄爆与隔爆要求 4.4.1筒仓、提升机、埋刮板机、除尘器及计量装置等设备设施均应设置能有效泄压的泄爆装置,泄爆 装置面积和开启压力应以GB/T15605或粉尘爆炸标准试验作依据,以保证发生意外爆炸时可能达到 的最大爆炸压力不超过设备设施的设计强度。 及未燃物向无危险的方向泄出,保证筒仓及工作楼(塔)结构不致被破坏。 4.4.3设置在封闭区域内部的设备设施,如需泄爆,应设直通室外的泄爆管道。 4.4.4筒仓与提升机之间宜设置隔爆装置。 5工艺设计及装卸设备 5.1工艺设计 5.1.1应做好码头、输送系统、简仓的设备设施选型和工艺系统连接,并设置倒仓工艺。 5.1.2应设置料位、仓温的连续监控系统和高低料位报警系统。 3 GB13561.1—2009 5.1.3应在粮流进人主流程之前设置铁磁分离器和粗清筛。 5.1.4工艺流程的设计,应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反复提升,以减少产尘点、粮食破碎和可能的点火源。 5.1.5各工艺连接处应采取密封和除尘措施,以防止粉尘外逸。 5.2装卸设备 5.2.1宜选用密闭式的连续装卸船和输送设备。 5.2.2应选用防尘、防爆、噪声低、维修保养方便的装卸设备和输送设备。 5.2.3斗式提升设备宜选用低速斗式提升机,同时应注意斗的选择,宜选用导静电非金属奋斗。 5.2.4输送设备应输送平稳、不颠簸、不易撒料、不易扬尘和不易跑偏。 5.2.5装卸设备的其他安全要求应符合GB/T13561.2、GB/T13561.3和GB/T13561.6的有关要 求或规定。 5.2.6设备设施的招标、选型、购置过程中,应明确火灾爆炸防护要求。 SAG 6电气及监控系统 6.1电气系统 (底)、工作楼(塔)、水平输送廊道、除尘设施附近区域及其他封闭区域属21区爆炸危险区域。 6.1.2安装在简仓系统内的全部电气设备均应符合GB12476.1的有关要求或规定。 6.1.3安装在筒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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