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81.040 Q 33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5763.2—2005 代替GB/T9963—1998 GB178411999部分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钢化玻璃 Safety glazing materials in building-Part 2:Tempered glass 2005-08-30发布 2006-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15763.2—2005 前言 本部分的5.5,5.6,5.7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 GB15763《建筑用安全玻璃》目前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防火玻璃; 第二部分:钢化玻璃。 本部分为GB15763的第2部分。 本部分代替GB/T9963—1998《钢化玻璃》和GB17841—1999《幕墙用钢化玻璃和半钢化玻璃》中 对幕墙用钢化玻璃的有关规定。 本部分与GB/T9963—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碎片试验的方法和要求; 关于引用文件的规则修订为:区分注日期和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GB/T9963一1998的2,本 部分的2); 增加了垂直法钢化玻璃和水平法钢化玻璃的分类(本部分的3); 纳人了GB17841一1999中对幕墙用钢化玻璃的表面应力和耐热冲击性能要求,修改了表面 应力的要求(GB17841—1999的5.4.1,5.4.3,6.4,6.6;本部分的5.8,5.11,6.8,6.9); 一增加了对玻璃圆孔的尺寸要求(本部分的5.1.5); 一修改了外观质量的要求; 一删减了透射比和抗风压性能的方法和要求; 修改了抽样规则; 增加了对钢化玻璃应力斑和自爆现象的说明(本部分的附录A)。 本部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建筑用玻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玻璃科学研究所、秦皇岛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建 材工业技术监督研究中心。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深圳南玻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花 新谊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无锡新惠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杨建军、邱国洪、韩松、莫娇、龚蜀一、王睿、刘志付、李金平、朱梅、艾发智、 邬德华、庄大建、夏卫文。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GB9963一1988、GB/T9963一1998、GB17841一1999中有关幕墙用钢化玻璃的部分。 1 GB15763.2—2005 建筑用安全玻璃第2部分:钢化玻璃 1范围 GB15763的本部分规定了经热处理工艺制成的建筑用钢化玻璃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 验规则。 GB15763的本部分适用于经热处理工艺制成的建筑用钢化玻璃。对于建筑以外用的(如工业装 备、家具等)钢化玻璃,如果没有相应的产品标准,可根据其产品特点参照使用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99621999夹层玻璃 GB11614浮法玻璃 GB/T18144玻璃应力测试方法 3定义及分类 3.1定义 钢化玻璃:经热处理工艺之后的玻璃。其特点是在玻璃表面形成压应力层,机械强度和耐热冲击强 度得到提高,并具有特殊的碎片状态。 3.2分类 3.2.1钢化玻璃按生产工艺分类,可分为: 垂直法钢化玻璃:在钢化过程中采取夹钳吊挂的方式生产出来的钢化玻璃。 水平法钢化玻璃:在钢化过程中采取水平辊支撑的方式生产出来的钢化玻璃。 3.2.2钢化玻璃按形状分类,分为平面钢化玻璃和曲面钢化玻璃。 4钢化玻璃所使用的玻璃 生产钢化玻璃所使用的玻璃,其质量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要求。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用于生产 钢化玻璃的玻璃,玻璃的质量由供需双方确定。 5要求 钢化玻璃的各项性能及其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相应条款的规定。其中安全性能要求为强制性 要求。 表1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条款 称 技术要求 名 试验方法 尺寸及其允许偏差 5. 1 6. 1 5.2 厚度及其允许偏差 6.2 尺寸及外观要求 外观质量 5,3 6.3 弯曲度 5. 4 6.4 GB 15763.2—2005 表1(续) 名 称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抗冲击性 5.5 6.5 安全性能要求 碎片状态 5.6 6.6 霰弹袋冲击性能 5.7 6.7 表面应力 5.8 6.8 一般性能要求 耐热冲击性能 5.9 6.9 5.1尺寸及其允许偏差 5.1.1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边长允许偏差 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边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边长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边长(L)允许偏差 厚 L≤1000 1000<L≤2000 2 000<L≤3000 L>3000 ±2 3.4、5、6 ±3 ±4 ±5 8,10,12 15 ±4 ±4 19 ±5 ±5 ±6 ±7 >19 供需双方商定 5.1.2 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的对角线差 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的对角线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对角线差允许值 单位为毫米 对角线差允许值 玻璃公称厚度 边长≤2000 2000<边长≤3000 边长>3000 ±3. 0 ±4.0 3.4、5.6 ±5.0 8,10,12 ±5.0 ±4. 0 ±6.0 15,19 ±6.0 ±5.0 ±7.0 >19 供需双方商定 5.1.3 其他形状的钢化玻璃的尺寸及其允许偏差 由供需双方商定。 5.1.4边部加工 边部加工形状及质量由供需双方商定。 5.1.5圆孔 5.1.5.1概述 本条只适用于公称厚度不小于4mm的钢化玻璃。圆孔的边部加工质量由供需双方商定。 5.1.5.2孔径 孔径一般不小于玻璃的公称厚度,孔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小于玻璃的公称厚度的孔 的孔径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商定。 2 SAG GB15763.2—2005 表4孔径及其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公称孔径(D) 允许偏差 4≤D≤50 ±1. 0 50<D≤100 ±2.0 D>100 供需双方商定 5.1.5.3孔的位置 1) 孔的边部距玻璃边部的距离a不应小于玻璃公称厚度的2倍。如图1所示。 图1 孔的边部距玻璃边部的距离示意图 2 两孔孔边之间的距离6不应小于玻璃公称厚度的2倍。如图2所示。 图 2 两孔孔边之间的距离示意图 孔的边部距玻璃角部的距离c不应小于玻璃公称厚度d的6倍。如图3所示。 注:如果孔的边部距玻璃角部的距离小于35mm,那么这个孔不应处在相对于角部对称的位置上。具体位置由供 需双方商定。 24 图3 孔的边部距玻璃角部的距离示意图 3 GB15763.2—2005 4) 圆心位置表示方法及其允许偏差 圆孔圆心的位置的表达方法可参照图4进行。如图4建立坐标系,用圆心的位置坐标(α,y)表达 圆心的位置。 圆孔圆心的位置、y的允许偏差与玻璃的边长允许偏差相同(见表2)。 图4圆心位置表示方法 5.2厚度及其允许偏差 5.2.1钢化玻璃的厚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厚度及其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公称厚度 厚度允许偏差 3、4、5、6 ±0.2 8.10 ±0.3 12 ±0.4 15 ±0.6 19 ±1. 0 >19 供需双方商定 5.2.2对于表5未作规定的公称厚度的玻璃,其厚度允许偏差可采用表5中与其邻近的较薄厚度的玻 璃的规定,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5.3外观质量 钢化玻璃的外观质量应满足表6的要求。 5.4弯曲度 平面钢化玻璃的弯曲度,弓形时应不超过0.3%,波形时应不超过0.2%。 5.5抗冲击性 取6块钢化玻璃进行试验,试样破坏数不超过1块为合格,多于或等于3块为不合格。 GB15763.2—2005 破坏数为2块时,再另取6块进行试验,试样必须全部不被破坏为合格。 表6钢化玻璃的外观质量 缺陷名称 说 明 允许缺陷数 每片玻璃每米边长上允许有长度不超过10mm,自玻璃边 爆边 部向玻璃板表面延伸深度不超过2mm,自板面向玻璃厚 1处 度延伸深度不超过厚度1/3的爆边个数 宽度在0.1mm以下的轻微划伤,每平方米面积内允许存 长度<≤100mm时 在条数 4条 划伤 宽度0.1mm~1mm, 宽度大于0.1mm的划伤,每平方米面积内允许存在条数 长度≤100mm时 4条 夹钳印 夹钳印与玻璃边缘的距离≤20mm,边部变形量≤2mm(见图5) 裂纹、缺角 不允许存在 2 一边部变形; 2—夹钳印与玻璃边缘的距离; 3——夹钳印。 图5夹钳印示意图 5.6碎片状态 取4块玻璃试样进行试验,每块试样在任何50mmX50mm区域内的最少碎片数必须满足表7的 要求。且允许有少量长条形碎片,其长度不超过75mm。 表7最少允许碎片数 玻璃品种 公称厚度/mm 最少碎片数/片 3 30 4~12 平面钢化玻璃 40 ≥15 30 ≥4 曲面钢化玻璃 30 5.7 霰弹袋冲击性能 取4块平型玻璃试样进行试验,应符合下列1)或2)中任意一条的规定。 玻璃破碎时,每块试样的最大10块碎片质量的总和不得超过相当于试样65cm²面积的质量, 保留在框内的任何无贯穿裂纹的玻璃碎片的长度不能超过120mm。 2) 弹袋下落高度为1200mm时,试样不破坏。 5
GB 15763.2-2005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钢化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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