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3.040.20 T 38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7509—2008 代替GB17509—1998 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Photometric characteristics of direction indicators for motor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 2008-12-31发布 2010-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17509—2008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R6Rev3Amend5《关于批准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的 统一规定》,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主要差异如下: 删除了管理条款; 一删除了“制造商生产一致性控制方法的最低要求”附件; 一删除了“检验员抽样的最低要求”附件; 一增加了检验规则。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要求,如:一般要求,配光性能,光色和试验方法等,与ECER6Rev3Amend5 一致。 本标准代替GB17509一1998《汽车和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与前版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前版第2章“引用标准”; 修改了前版第3章“术语和分类”,改为第3章“术语和定义”和第4章“分类”; 修改了前版第4章“配光性能”,改为本版第6章的“要求”; 修改了前版第6章“光度测量方法”,改为本版第7章的“试验方法”; 删除了前版第7章“色度测量方法”,相关增加内容入本版第6章的“要求”和第7章的“试验 方法”; 增加了与光源模块相关的内容; 增加了闪烁点亮的试验要求; 增加了不可更换光源转向信号灯的测量方法; 一增加了转向信号灯安装高度不高于750mm的配光测量要求; 增加了转向信号灯有不止一个位置或者在一个区域内的不同位置时的配光测量要求, 对于新申请型式检验的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本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本标准实 施前已通过型式检验的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本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华、陈戟、俞培锋。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7509—1998。 I GB175092008 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M、N和O类车辆使用的各种类型转向信号灯。 本标准中,上述转向信号灯也称为装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599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15766.1道路机动车辆灯丝灯泡尺寸、光电性能要求(GB15766.1—2000idtIEC60809: 1995) ECER37关于机动车及其挂车灯具认证用灯丝灯泡认证的统一规定 3术语和定义 GB4785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分类 4.1转向信号灯的类别 按在车辆上的安装位置和功能,规定装置的类别和光分布最小角(见图1): b)1a类装置安装位置与近光灯或前雾灯的距离大于20mm,小于40mm的前转向信号灯; c) 1b类装置 安装位置与近光灯或前雾灯的距离不大于20mm的前转向信号灯; d) 2a类装置 安装在车辆后部,具有一个发光强度等级的后转向信号灯; e) 2b类装置安装在车辆后部,具有两个发光强度等级的后转向信号灯; f)3类装置用于在车辆上仅装用本类侧转向信号灯场合的侧前转向信号灯; g) 4类装置用于在车辆上装用2a类或者2b类装置场合的侧前转向信号灯; h)5类和6类装置用于在车辆上装有1类、la类、1b类和2a类、2b类装置场合的辅助侧转向 信号灯。 4.2图1中垂直角V为相对于水平面的角度,水平面以上为正,水平面以下为负;水平角H为相对于 基准轴线和车辆向前行驶方向的角度,在装置的光度测量状态,在基准轴线以右为正,以左为负 1 GB17509—2008 苯准轴线 II=15° H= 80° JI = 45° JI= 80° 基准线 东辆 ,41F=A V= ±15° a)1、la和1b类 b)2a和2b类 II= 5° 基准轴线 基准线 基准卵线 H= 10° II= 45° H= 45° 辆、 车辆 车辆 09 =H H= 55° H = 55° H=5° 11=5° V=0° A间 V=±1hc V=±15° 5类V=±15° 6炎V-+30°℃~ c)3类 d)4类 e)5类和6类 箭头指示车辆向前行驶方向 图1转向信号灯的类别和光分布最小角 5转向灯的不同型式 在以下主要方面有差异的装置: a)商标名称或商标; b)光学系统的特性(发光强度等级,光分布最小角,使用的灯丝灯泡或光源模块的种类等); c)装置的类别。 但是,灯丝灯泡颜色或者滤光片颜色改变可以视为同一型式。 6要求 6.1该装置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能保证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标准 规定。 6.2在图2所示的区域内,装置的光色应为琥珀色,其色度特性应符合GB4785规定。在该区域外, 光色应无明显变化。 6.3可更换光源的装置应使用符合GB15766.1或ECER37规定的灯丝灯泡。 6.4对于使用的光源模块,应当设计为即使在黑暗中也能将其安装在正确的位置上;并且能够防止误 2 GB 17509—2008 操作。 6.5配光性能 6.5.1对光分布的要求见图2。图2中格栅线交叉处的数字为百分数,表示该方向发光强度最小值与 基准轴线方向1、1a、1b、2a、2b、3或4类(向前)或A方向(6类)发光强度最小值的比值,A方向即 H=5°V=0°方向。 6.5.2各类装置在基准轴线方向或在A方向的发光强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10" 201 5' 70 20 20 H -0° 100 35 5- 10 10 20 20 a)1、1a、1b、2a、2b、3和4(向前)类 30 20 10° H 100- 101 20 40- 60 60. 30° V 指向车辆外侧 b)6类 图2配光分布 6.5.3在发光强度分布范围内(见图2)除基准轴线方向和A方向外: 6.5.3.1其他各方向上相应各类装置的发光强度应不小于表1发光强度的最小值与相应方向标明的 百分数的乘积; 6.5.3.2在该范围内发出的光应变化均匀,即在格栅线围成的范围内任一方向测得的发光强度不应小 于该方向周围诸方向中的发光强度的最小值。 6.5.4在光分布最小角范围内(见图1)对各类装置的要求: 3 GB17509—2008 6.5. 4. 1 发光强度应符合: a) 1b类装置不小于0.7cd; b) 1、la、2a、3、4(向前)和2b(白天)类不小于0.3cd; c) 2b(夜晚)类装置不小于0.07cd; (P 4(向后)类和5类装置不小于0.6cd。 表 1 单位为坎德拉 发光强度的最大值 类别 发光强度的最小值 单灯 标有“D"的单灯 两个单灯组合 175 700° 490a 1 980 la 250 800% 560 1120 1b 400 8604 6004 1200 2a 50 3508 350* 350a 175 700 2b(白昼) 490* 980a 2b(夜晚) 120° 40 84° 168* 490* 3(向前) 175 7000 980a 50 200g 140a 3(向后) 280° 4(向前) 175 700a 4904 980 4(向后) 0.6 200° 140° 280a 0. 6 5 200% 140a 280a 6 50 200% 140a 280 除了2a类,相同功能的两个灯或者多个灯,对车辆安装而言,根据GB4785中的定义可视为单灯。在这种情 况下,当任何一个光源失效时,仍应符合最小发光强度要求。当所有光源都点亮时不超过表1中对应的发光 强度的最大值,该最大发光强度由单灯限值乘以1.4给出。 对于包含不止一个光源的单灯: a) 所有串联的光源视为一个光源 当一个光源失效时,仍应满足发光强度最小值的要求。但是,对于设计为仅适用两个光源的灯具,如 果在技术说明书中指出装用该灯具的车辆上有操作指示器,在其中任何一个光源失效的时候均能够 显示,则允许灯具基准轴线上的最小发光强度限值为原值的50%。 c) 当所有的光源都点亮时,对于未标有“D"的单灯,其最大发光强度允许超出单灯的规定值,但不允许 超出表1中对应的两个单灯组合的规定值。 6.5. 4.2 在10°视场(即H=士10°,V=士10°)外,1、2b(夜晚)、3(向前)和4(向前)类装置的发光强度 的最大发光强度也应平缓地增加到表1规定的最大值。 表 2 单位为坎德拉 在10°视场外发光强度的最大值 类别 单灯 标有“D"的单灯 双灯 2b(夜晚) 100 70 140 1、3(向前)和4(向前) 280 400 560 6.5.4.3 在15°视场(即H=士15°,V=士15°)外,1a和1b类装置的发光强度应不大于表3的值;在 15°视场和5°视场之间的区域,这些装置允许的最大发光强度也应平缓地增加到表1的最大值。 4 GB17509—2008 表3 单位为坎德拉 在15°视场外发光强度的最大值 类别 单灯 标有“D"的单灯 双灯 250 175 1a 350 1b 400 280 560 6.5.5在可以观察到装置的任何方向,发光强度不得大于表1的最大值。 6.6对于2b类装置,应测量它在白昼和夜晚使用状态下,自电源接通时至基准轴线方向上的发光强度 达到光源连续发光时初始测量值的90%所需的时间,对应于夜晚的时间不应超过对应于白昼的时间。 6.7当装置安装高度不高于750mm,一5°以下测量点和区域不进行测量 7试验方法 7.1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应符合GB4599规定。 7.2应确定装置基准轴线方向上的视表面边界。 7.3配光测试电压 7.3.1对装用可更换灯丝灯泡的装置,配光性能测量应使用相应类型的标准灯丝灯泡,并且在规定的 试验光通量下进行。 7.3.2不可更换光源的装置配光性能测量,应各自在6.75V、13.5V或28.0V电压下进行测量。 7.3.3对于需用特殊电源的装置,制造商应提供为此类光源所需的专用电源,并在制造商规定的电压 下进行测量, 装置的电压应等同于测量白昼发光强度而施加于灯泡的电压。 7.4配光性能测量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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