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300;55.020 66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9359—2009 代替GB19359.1—2003,GB19359.2—2003,GB19359.3—2003 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Safety code for inspection of packaging of dangerous goods transported by railway 2009-06-21发布 2010-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19359—2009 前言 本标准第5章、第6章、第7章和第8章为强制的,其余条款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代替了GB19359.1—2003《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通则》、GB19359.2 2003《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性能检验》和GB19359.3一2003《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 检验安全规范使用鉴定》等三个标准。 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修改了部分技术内容,使标准有关包装的技术内容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 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5修订版)一致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温劲松、季汝武、下学东、唐树田、姚剑、高锋、孙政、王伟。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的发布情况为: GB19359.1—2003; GB19359.2—2003; GB19359.3—2003。 I GB19359—2009 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不包括军品)的分类、代码和标记、要求、性能检验和使用 鉴定。 本标准适用于第4章中除第2类、第6类的6.2项和第7类以外的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压力贮器、净重大于400kg的包装件、容积超过450L的包装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325包装容器钢桶 GB/T1540纸和纸板吸水性的测定可勃法 GB/T4122.1包装术语第1部分:基础 GB/T4857.3包装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第3部分:静载荷堆码试验方法 GB/T4857.5包装运输包装件跌落试验方法 GB/T17344包装包装容器气密试验方法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5修订版) 国际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2005版) 3术语和定义 GB/T4122.1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箱box 由金属、木材、胶合板、再生木、纤维板、塑料或其他适当材料制做的完整矩形或多角形的容器。 3.2 圆桶(桶)drum 3.3 袋bag 由纸张、塑料薄膜、纺织品、编织材料或其他适当材料制作的柔性容器 3. 4 罐jerrican 横截面呈矩形或多角形的金属或塑料容器。 3.5 贮器 receptacle 用于装放和容纳物质或物品的封闭器具,包括封口装置。 1 GB19359—2009 3. 6 容器packaging 贮器和贮器为实现贮放作用所需要的其他部件或材料。 3.7 包装件package 包装作业的完结产品,包括准备好供运输的容器和其内装物 3.8 内容器innerpackaging 运输时需用外容器的容器。 3.9 内贮器innerreceptacle 需要有一个外容器才能起容器作用的容器 3.10 外容器 outer packaging 是复合或组合容器的外保护装置连同为容纳和保护内贮器或内容器所需要的吸收材料、衬垫和其 他部件。 3. 11 组合容器 combination packaging 3.12 复合容器 compositepackaging 由一个外容器和一个内贮器组成的容器,其构造使内贮器和外容器形成一个完整的容器。这种容 器经装配后,便成为单一的完整装置,整个用于装料、贮存、运输和卸空。 3.13 SAG 集合(外)包装 overpack 为了方便运输过程中的装卸和存放,将一个或多个包件装在一起以形成一个单元所用的包装物。 3.14 救助容器 salvagepackaging 用于放置为了回收或处理损坏、有缺陷、渗漏或不符合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件,或者溢出或漏出的 危险货物的特别容器。 3. 15 封闭装置closure 用于封住贮器开口的装置。 3.16 防撒漏的容器siftproofpackaging 所装的干物质,包括在运输中产生的细粒固体物质不向外撒漏的容器 3.17 吸附性材料absorbentmaterial 特别能吸收和滞留液体的材料,内容器一旦发生破损、泄漏出来的液体能迅速被吸附滞留在该材 料中。 3.18 不相容incompatible 描述危险货物,如果混合则易于引起危险热量或气体的放出或生成一种腐蚀性物质,或产生理化反 2 GB 19359—2009 应降低包装容器强度的现象。 3.19 牢固封口securelyclosed 所装的干燥物质在正常搬运中不致漏出的封口。这是对任何封口的最低要求。 3.20 液密封口 water-tight 又称有效封口,是指不透液体的封口。 3.21 气密封口hermeticallysealed 不透蒸气的封口。 3.22 性能检验 performanceinspection 模拟不同运输环境对容器进行的型式试验,以判定容器的构造和性能是否与设计型号一致及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 3.23 使用鉴定 useappraisal 容器盛装危险货物以后,对包装件进行鉴定,以判定容器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24 联合国编号 UNnumber 由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编制的4位阿拉伯数编号,用以识别一种物质或一类特定物质。 4分类 4.1危险货物分类 4.1.1按危险货物具有的危险性或最主要的危险性分成9个类别。有些类别再分成项别。类别和项 别的号码顺序并不是危险程度的顺序。 4.1.2第1类:爆炸品 一1.1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一1.2项:有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一1.3项: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进射危险或这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 的物质和物品; -1.4项: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一1.5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 1.6项: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 4.1.3第2类:气体 -2.1项:易燃气体; —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 -2.3项:毒性气体。 4.1.4第3类:易燃液体。 4.1.5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一4.1项: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固态退敏爆炸品; —4.2项:易于自燃的物质; 一4.3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4.1.6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3 GB19359—2009 —5.1项:氧化性物质; —5.2项:有机过氧化物。 4.1.7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6.1项:毒性物质; 一6.2项:感染性物质。 4.1.8第7类:放射性物质。 4.1.9第8类:腐蚀性物质。 4. 1. 10 0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 4.2危险货物包装分类 4.2.1第1类、第2类、第5类的第5.2项、第6类的6.2项、第7类以及第4类的4.1项自反应物质以 外的其他各类危险货物,按照他们具有的危险程度划分为三个包装类别: I类包装 ——显示高度危险性; Ⅱ类包装—— 显示中等危险性; Ⅲ类包装 一显示轻度危险性 注:通常I类包装可盛装显示高度危险性、显示中等危险性和显示轻度危险性的危险货物,Ⅱ类包装可盛装显示中 等危险性和显示轻度危险性的危险货物,Ⅲ类包装则只能盛装显示轻度危险性的危险货物。但有时应视具体 盛装的危险货物特性而定,例如盛装液体物质应考虑其相对密度的不同, 4.2.2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和《国际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危险货 物一览表中,列出了物质被划人的包装类别。 5代码和标记 5.1容器类型的代码 5.1.1代码包括: a) 阿拉伯数字,表示容器的种类,如桶、罐等,后接; b)大写拉丁字母,表示材料的性质,如钢、木等; c) (必要时后接)阿拉伯数字,表示容器在其所属种类中的类别。 5. 1. 2 如果是复合容器,用两个大写拉丁字母依次写在代码的第二个位置中。第一个字母表示内贮器 的材料,第二个字母表示外容器的材料。 5.1.3如果是组合容器,只使用外容器的代码。 5.1.4容器编码后面可加上字母“T”、“V”或“W”,字母“T”表示符合联合国《国际铁路危险货物运输 规则》要求的救助容器;字母“V”表示符合7.1.1.6要求的特别容器;字母“W”表示容器类型虽与编码 所表示的相同,而其制造的规格与附录A的规格不同,但根据《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被 认为是等效的。 5.1.5下述数字用于表示容器的种类: 1—桶; 3—罐; 4箱; 5——袋; 6—复合容器。 5.1.6 下述大写字母用于表示材料的种类: 钢(一切型号及表面处理的); B—铝; C—天然木; 4 GB19359—2009 D—胶合板; F——再生木; G纤维板; H 塑料; 纺织品; M—多层纸; N——金属(钢或铝除外); P- 玻璃、陶瓷或粗陶瓷 5.1.7 各种常用包装容器的代码遵照附录A。 5.2标记 5.2.1标记用于表明带有该标记的容器已成功地通过第7章规定的试验,并符合附录A的要求,但标 记并不一定能证明该容器可以用来盛装任何物质 5.2.2每一个容器应带有持久、易辨认、与容器相比位置合适、大小适当的明显标记。对于毛重超过 30kg的包装件,其标记和标记附件应贴在容器顶部或一侧,字母、数字和符号应不小于12mm高。容 量为30L或30kg或更少的容器上,其标记至少应为6mm高。对于容量为5L或5kg或更少的容 器,其标记的尺寸应大小合适 标记应表示如下: 范本》第6.1章和本标准第7章的有关规定,不应用于其他自的。对于压纹金属容器,符号可 用大写字母“UN”表示。符合上述规定的容器,可以用符号“RID”代替(H)或“UN”标记 b) 根据5.1表示容器种类的代码,例如3H1。 c) 一个由两部分组成的编号: 1)一个字母表示设计型号已成功地通过试验的包装类别: X表示I类包装; Y表示IⅡ类包装; Z表示Ⅲ类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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