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300;55.020 C 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9521.52004 自燃固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 检验安全规范 Safety code for inspection of hazardous properties for dangerous goods of pyrophoric solid 2004-05-20发布 2004-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19521.5—2004 前言 本标准第4章和第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4修订版)的一致性程度为非 等效,其有关技术内容与上述规章一致,在标准文本格式上按GB/T1.1一2000做了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危险品中心实验室。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天津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亚太地区危险品协会、江南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利兵、刘绍从、高伟平、刘军、蒋雪枫、李德泉。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I GB19521.5—2004 自燃固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 检验安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自燃固体危险货物的要求、试验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自燃固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及适用包装类别的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9458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通则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4修订版) 3术语和定义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4修订版)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 适用于本标准。 3. 1 自燃固体pyrophoric solid 本类化学品系指自燃点低,接触空气易于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固体,其中包括:发 火固体与自热固体两类。 3. 2 自燃spontaneouscombustion 物质与空气中的氧发生反应产生的热量未能迅速传导外界,由于热量积累引起的物质自发燃烧,称 为自燃。 4要求 4.1自燃固体包装上铸印、印刷或粘贴的标记、标志和危险货物彩色标签应准确清晰,符合GB19458 有关规定要求。 4.2自燃固体包装容器表面应清洁,不允许有引起危险的残留物和污染。 5试验 5.1空气接触试验 将1mL~2mL的所要试验的粉状物质从约1m高处往不燃烧的表面倒下,并观察该物质是否在 跌落时或在落下后5min内燃烧。本试验可以重复进行6次,直至观察到燃烧现象。 5.2烘箱加热试验 5.2.1试验仪器 a)热空气循环式烘箱,其内容积大于9L; b)边长25mm和100mm的立方形试样容器,用不锈钢制造,网孔边长为0.05mm,容器上 部开; c)2个直径0.3mm的铬铝热电偶; GB19521.5—2004 d)温度计。 5.2.2试验步骤 5.2.2.1将待测物质的粉状或颗粒状试样装进试样容器,装满至边,并将容器轻拍若于次。如试样下 沉,再添加一些。如试样堆高了,把它齐边削平。将容器用罩罩住,挂在烘箱中心。 5.2.2.2将烘箱温度升高到140℃,并保持24h。连续记录试样温度和烘箱温度。 5.2.2.3取边长为100mm的立方体试样在140℃条件下进行第一次试验,观察试样24h内是否出现 自燃或试样温度比烘箱温度高出60℃的现象。未出现上述现象,则停止试验。如果出现上述现象,则 取边长为25mm的立方体试样在140℃条件下进行第二次试验,观察试样是否出现上述现象。如果并 未出现上述现象,则根据物质在运输过程中的不同包装条件选择试验温度,取边长为100mm的立方体 试样继续试验,观察能否出现上述现象: 注1:如果物质将要在体积大于0.45m小于3m的容器中运输,试验温度设为120℃; 注2:如果物质将要在体积小于0.45m的容器中运输,试验温度设为100℃。 5.3类别判定 5.3.1危险性类别的判定见表1。 5.3.2适用包装类别的判定见表1。 表1危险性类别判定以及包装类别判定 物质拟运 烘箱 试样立方 危险性 输的外包 试验项目 试验结果 包装等级 温度/℃ 体边长/mm 类别 装尺寸/m² 无条件 4.2项 空气接触试验 5min内发生自燃 I 限制 自燃固体 无条件 出现自燃或试样温度比烘箱温度高 4.2项 140 25 II 限制 出60℃ 自燃固体 出现自燃或试样温度比烘箱温度高 140 100 出60℃ 不属于 未出现自燃或试样温度比烘箱温度高 140 25 <0.45m3 4.2项 出60℃ 自燃固体 出现自燃或试样温度比烘箱温度高 100 100 出60℃ 出现自燃或试样温度比烘箱温度高 140 100 出60℃ 未出现自燃或试样温度比烘箱温度高 0. 45m~3m 140 25 出60℃ 烘箱加热试验 出现自燃或试样温度比烘箱温度高 120 100 出60℃ 出现自燃或试样温度比烘箱温度高 140 100 出60℃ 4.2项 未出现自燃或试样温度比烘箱温度高 自燃固体 140 25 出60℃ 出现自燃或试样温度比烘箱温度高 140 100 出 60 ℃ 无条件 未出现自燃或试样温度比烘箱温度高 140 25 限制 出60℃ 出现自燃或试样温度比烘箱温度高 100 100 出60℃ 2 GB19521.5—2004 6检验规则 6. 1 检验项目 按本标准第4章、第5章的要求逐项进行检验 6.2检验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危险特性检验: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产时; 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在正常生产时,每年一次; 一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一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危险特性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危险特性检验。 6.3判定规则 按照本标准第5.1和第5.2进行试验,依据试验结果与本标准第5.3的要求,对自燃固体危险货物 危险特性及包装级别进行判定。 GB19521.5—2004 6检验规则 6. 1 检验项目 按本标准第4章、第5章的要求逐项进行检验 6.2检验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危险特性检验: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产时; 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在正常生产时,每年一次; 一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一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危险特性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危险特性检验。 6.3判定规则 按照本标准第5.1和第5.2进行试验,依据试验结果与本标准第5.3的要求,对自燃固体危险货物 危险特性及包装级别进行判定。 GB19521.5—2004 6检验规则 6. 1 检验项目 按本标准第4章、第5章的要求逐项进行检验 6.2检验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危险特性检验: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产时; 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在正常生产时,每年一次; 一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一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危险特性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危险特性检验。 6.3判定规则 按照本标准第5.1和第5.2进行试验,依据试验结果与本标准第5.3的要求,对自燃固体危险货物 危险特性及包装级别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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