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1.100.30 Y 88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9593—2015 代替GB19593—2004 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 Fireworks-Batteries and combinations 2015-02-04发布 2016-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19593—2015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GB10631《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是烟花爆竹产品的通用要求,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GB19593一2004《烟花爆竹组合烟花》。 本次修订依据GB10631一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而编制,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修改和新增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药种、药量; 完善了对引燃装置的要求; 一 修订了筒体的规格并增加了对材质和工艺的要求; 一 修订了对主体稳定性的要求和检验规则; 一对产品标志做了更明确的规定; 一新增了燃放时安全距离及对燃放人员的要求; 一新增了附录B、附录C。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烟花爆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49)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湖南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 司、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东方红烟花制造艺术燃放有限公司、莱芜市花王出口礼花厂、江 西省李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浏阳市飞鹰烟花有限公司、安徽省翔鹰花炮有限公司、浏阳市金池出口烟 花制造有限公司、浙江省桐庐县花炮厂、浏阳美丹焰花有限公司、湖南庆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大瑶棠花 出口花炮厂、四川什郁庆友花炮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青神征辛花炮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浏阳市志盛 烟花制造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茶香、朱玉平、杨林、邱志雄、李曙光、王贤震、张姜、谢仕纯、危成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9593—2004。 1 GB 19593—2015 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组合烟花的术语和定义、分级分类、安全与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运输和 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组合烟花的制造与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0631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GB/T10632烟花爆竹抽样检查规则 GB/T15814.1烟花爆竹烟火药成分定性测定 GB/T21242烟花爆竹禁限用药剂定性检测方法 GB24426烟花爆竹标志 GB31368 烟花爆竹包装 3术语和定义 GB1063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组合烟花 batteries and combinations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小礼花、喷花、吐珠同类或不同类烟花组合而成的产品。 3.2 同类组合烟花 batteries 由小礼花、喷花、吐珠同类烟花组合而成的组合烟花。 3.3 不同类组合烟花 combinations 由小礼花、喷花、吐珠不同类烟花组合而成的组合烟花。 3.4 圆柱型组合烟花 cylindertype 发射升空的效果件为纸张或其他材料包裹成圆柱型的组合烟花。 3.5 圆球型组合烟花 spheretype 发射升空的效果件为纸张或其他材料包裹成圆球型的组合烟花。 3.6 药柱型组合烟花 graintype 发射升空的效果件为无任何包裹材料的裸露药柱的组合烟花。 1 GB19593—2015 3.7 药粒型组合烟花(花束)mealpowdertype(bouquet) 发射升空的效果件由筒体中直接发射色火和亮珠的组合烟花。 3.8 助推型组合烟花 saturn(jupiter)missiles(flyingmouse) 发射升空的效果件带有自身推动功能的组合烟花 3.9 间隔时间 intervaltime 燃放时相邻两发之间的无效果时间。 4分级分类 4.1按危险等级分为:A、B、C、D四级。 4.2 按消费类别分为:专业燃放类和个人燃放类两类 4.3 按组合类型分为:同类组合烟花和不同类组合烟花两种 4.4小礼花的组合按上升效果件结构、形状和发射形式分为:圆柱型、圆球型、药柱型、药粒型和助推型 五种。 5安全与质量要求 5.1 标志、包装 5.1.1运输包装标志 除按GB10631和GB24426执行外,还应标注“不应倒置”的警示语或警示标志。 5.1.2销售包装标志 除按GB10631和GB24426执行外,还应标注: a) 组合类型、组合发数、燃放效果(文字或示意图)。 b) 总含药量和单筒含药量(不同类组合烟花单筒含药量分别标注)。燃放者最低年龄要求:年满 18周岁。 带外包装箱进行点火燃放的产品,顶盖不能翻开或者在燃放中影响效果件上升的应标注“该产 品应从包装箱中取出后燃放”的警示语或警示标志。 d) 燃放说明和警示语应包含附录B所示内容。 e) 应标注附录C所示示意图或等同说明效果的示意图加以警示说明。 5.1.3包装 按GB10631和GB31368执行。 5.2 2外观 按GB10631执行。 2 GB 19593—2015 5.3部件 5.3.1底座、底塞 按GB10631执行。 5.3.2 引燃装置 除按GB10631执行外,还应符合下述要求: 引火线表面整洁、干燥,无破损、无漏药、无霉变。 a) b)点火引火线应为绿色安全引火线,安装位置必须醒目或有明显标记,有护引装置。 c) 个人燃放类产品,点火引火线应安装在烟花主体的侧面,带外包装箱进行点火燃放的产品及第 一发是喷花类、吐珠类效果的除外。 d) GB10631的要求。 5.4 结构和材质 5.4.1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应两盆以上(含两盆)联结 5.4.2筒体宜用纸质材料制作或使用安全环保的其他材质制成。 5.4.3上升效果件,不应使用金属壳体和金属附着物,除助推型允许使用塑料筒外,应使用纸及能散开 的固引剂、泥土制作。 5.4.4筒体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 5.4.4.1小礼花单个筒体规格: A级:内径>51mm,≤76mm(圆柱型、药柱型)或<102mm(圆球型、药粒型),壁厚≥3.0mm; B级:内径>30mm,≤51mm,壁厚≥2.5mm; C级:内径>20mm,≤30mm,主体高度<300mm,壁厚≥2.0mm; 内径≤20mm,主体高度≤260mm,壁厚≥1.5mm。 5.4.4.2喷花类、吐珠类筒体规格: 喷花类:个人燃放类圆柱型内径≤52mm,圆椎型内径<86mm; 吐珠类:个人燃放类筒体内径≤20mm。 5.4.6筒体应粘合捆扎牢固,不发生变形。在正常条件下,装卸、运输、储存及燃放过程中不开裂、不 散筒。 5.4.7个人燃放类产品的筒体应垂直安装(偏斜角≤3)。 5.4.8组合类型仅限表1中规定所示。 3 GB 19593—2015 产品最大 允许总药量 0008 1200 0008 9 金属混合物 高氯酸盐与 (误差±20%) 2 单筒开包药最大允许药量 金属混合物 (%01) 硝酸盐与 g 玉 (误差±10%) 黑火药 1 (≤2 g/珠) (≤4g/珠) (≤20 g/珠) 产品药量表 《20 吐珠 单筒(发)最大允许总药量 80 400 喷花 200 200 350 000 - 表 小礼花 100 320 1 ≤102(圆球型、药粒型) ≤76(圆柱型、药柱型) 单筒内径 小礼花 mm ≤51 小礼花、喷花组合 小礼花、吐珠组合 喷花、吐珠组合 小礼花组合 喷花组合 组合类型 喷花组合 吐珠组合 同C级 同C级 产品级别 D级 C级 B级 A级 4 GB 19593—2015 5.5主体稳定性 5.5.1产品放置在与水平面成30°夹角的斜面上不应倾倒。 5.5.2产品筒体或主体高度与底面最小水平尺寸或直径的比值:C、D级≤1.5;A、B级≤2.0。 5.6药种、药量及安全性能 5.6.1 药种按GB10631执行。 5.6.2单个产品允许最大装药量、单筒药量及开包药药量要求见表1,实际药量与标注药量之间的误差 按GB10631中规定执行。 5.6.3安全性能按GB10631执行。 5.7 燃放性能 5.7.1产品的燃放效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应45°(仅限专业燃放类产品)。 5.7.3发射高度:小礼花效果(药粒型除外):15m≤C级≤60m,B级≥35m,A级≥45m;助推型 应≥10m;其他类型按其相应标准执行。 5.7.4间隔时间应≤5s。 5.7.5燃放时不应出现炸筒、散筒、倒筒、冲底、断火、烧筒等现象,发射升空的效果件不应出现低炸 现象。 5.7.6燃放时不应有金属抛射物,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应含带色火、导电的漂浮物。 5.7.7其他按GB10631执行。 6检验方法 6.1 标志和包装检验 按GB10631、GB24426和GB31368执行。 6.2外观检验 按GB10631执行。 6.3部件 6.3.1底座、底塞检验 按GB10631执行。 6.3.2点火引火线牢固性检验 按GB10631执行。 6.3.3引燃时间检验 按GB10631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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